交通事故申請司法救助后還能拿到賠償嗎的簡單介紹
司法救助和賠償有關系嗎
申請司法救助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前侍受到了侵害;二是當事人經濟上確有困難,難以承擔部分或全部訴訟費用。
當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
1、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恤金的;
2、追索養老金、社會保險金、勞動報酬而生活確實困難;
3、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上海市股的受害人,追索醫療費用和物質賠償,本人確實生活困難;
4、生活困難的孤寡老桐悔禪局塵人、孤兒或者農村“五保戶”;
5、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
6、國家規定的優撫對象,生活困難的;
7、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領取失業救濟金,無其他收入,生活困難的;
8、因自然災害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國家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9、起訴行政機關違法要求農民履行義務,生活困難的;
10、正在接受有關部門法律援助的;
11、福利院、孤兒院、敬老院、優撫醫院、精神病院、sos兒童村等社會公共福利事業和民政部門主管的社會福利企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接受司法救助后能繼續申請國家賠償嗎
對下列人員提出國家司法救助申請的,應當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傷或嚴重殘疾,因案件無法偵破造成生活困難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沒有賠償能力,無法經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無力承擔醫療救治費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無法偵破造成依靠其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近親屬生活困難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沒有賠償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近親屬無法經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因案件無法偵破造成生活困難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沒有賠償能力,無法經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五)舉報人、證人、鑒定人因舉報、作證、鑒定受到打擊報復,致使人身受到傷害或財產受到重大損失,無法經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六)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等,因被執行人沒有履行能宏行力,造成申請執行人生活困難的。
(七)對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權行為造成人身傷害,無法經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八)黨委政法委和政法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認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員。
涉法涉訴信訪人,其訴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過法律途徑難以解決,且生活困難,愿意接受國家司法救助后息訴息訪的,可參照執行。
攜鏈 申請國家司法救助人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辯絕孫救助:對案件發生有重大過錯的;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查明犯罪事實的;故意作虛偽陳述或者偽造證據,妨害刑事訴訟的;在訴訟中主動放棄民事賠償請求或拒絕加害責任人及其近親屬賠償的;生活困難非案件原因所導致的;通過社會救助措施,已經得到合理補償、救助的。對社會組織、法人、不予救助。
司法救助申請后多久能批下來
司法救助金是指人民法院對于當事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訴訟,但經濟確有困難的,實行訴訟費用的緩交、減交、免交。 或者說,司法救助,也稱為訴訟救助,這個沒有確定具體的時間。要向當地的法院咨詢,看審核的進程確定。
【法律法規】
根據200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規定》規定,“當事人符合本規定第二條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的;
(二)孤寡老人、孤兒和農村“五保戶”;
(三)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患有嚴重疾病的人;
(四)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對象;
(五)追索社會保險金、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金的;
(六)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的;
(七)因見義勇為或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權益受到渣液損害,本人或者近親屬請求賠償或經濟補償的;
(八)進城務工人員追索勞動報酬或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請求賠償的;
(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特困戶救濟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無其他收入的;
(十)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十一)起訴行政機關違法要求農民履行義務的;
(十二)正在接受有關部門法律援助的;
(十三)當事人為社會福利機構、敬老院、優撫醫院、精神病院、SOS兒童村、社會救助站、特殊教育機構等社會公共福利單位的;
(十四)其他情形確實咐梁雹需要司法救助的。”
此外,具有以下6種情形者可申請司法救助基金:
一是交通肇事賠償類案件中的申請執行人不能維持正常生活的;
二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的申請執行人不能維持正常生活的;
三是人身損害賠償類案件中的申請執行人不能維持正常生活的;
四是勞動報酬類案件的被執行人無履行能力,且申請執行人不能維持正常生活的;
五是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案件的申請執行人不能維持正常生活的;
六是人民法院認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衡帆。
【拓展資料】
國家司法救助是指國家向無法通過訴訟獲得有效賠償而生活面臨急迫困難的當事人、證人(限于自然人)等即時支付救助金。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2006年)中將訴訟費用緩交、減交和免交稱為司法救助,有學者認為,應將此類救助稱為訴訟費用救助。現行國家司法救助為輔助性救助,對同一案件的同一救助申請人只進行一次性國家司法救助。對于能夠通過訴訟獲得賠償、補償的,一般應通過訴訟途徑解決。開展國家司法救助是我國司法制度的內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申請司法救助能得到多少賠償
法律分析:(一)救助標準。各地應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定具體救助標準,以案件管轄輪槐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侍猜工資為基準,一般在36個月的工資總額之內。損失特別重大、生活特別困難,需適當突破救助限額的,應嚴格審核控制,救助金額不得超過人民法院依法應當判決的賠償數額。(二)救助金額。確定救助金具體數額,要綜合考慮救助對象實際遭受的損害后果、有無過錯以及過錯大小、個人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以及賠償義務人實際賠償情況等。
法律依據:《關于建立完善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見(試行)》 第三條 國家司法救助的方式和標準(一)救助方式。國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為主要方式。同時,與思想疏導、宣傳教育相結合,與法律援助、訴訟救濟相配套,與其他社會救助相銜接。有條件的地方,積極探索建立刑事案件傷員急救“綠色通道”、對遭受嚴重心理創傷的被害人實施心理治療、對行動不便的受害人提供社工幫助等多種救助方式,進一步增強救助效果。(二)救助標準。各地應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定具體救助標準,以案件管轄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準,一般在36個月的工資總額之內。損失特別重大、生活特別困難,需適當突破救助限額的,應嚴格審核控制,救助金額不得超過人民法院依法應當判決的賠償數額。(三)救助金額。確定老桐型救助金具體數額,要綜合考慮救助對象實際遭受的損害后果、有無過錯以及過錯大小、個人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以及賠償義務人實際賠償情況等。
領取了法院的司法救助后面的執行款還拿到嗎
領取了法院的司法救助后,執行款是可以拿到的,但是首先要把司法救助款退回。
根據《關于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規定》第三條 當事人符合本規定第二條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的,
(二)孤寡老人、孤兒和農村“五保戶”,
(三)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患有嚴重疾病的察舉人,
(四)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對象,
(五)追索社會保險金、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金的,
(六)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的,
(七)因見義勇為或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近親屬請求賠償或經濟補償的,
(八)進城務工人員追索勞動報酬或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請求賠償的,
(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特困戶救濟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無其他收入,
(十)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十一)起訴行政機關違法要求農民履行義務的,
(十二)正在接受有關部門法律援助的,
(十三)當事人為社會福利機構、敬老院、優撫醫院、精神病院、SOS兒哪啟童村、社會救助站、特殊教育機構等社會公共福利單位的,
(十四)其他情形確實需要司法救助的。
擴展資料:
《關于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規定》第四條 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應在起訴或上訴時提交書面申請和足以證明其確有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難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費用申請司法救助的,應當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符合當地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規定的公民經濟困難標準的證明。
第六條 人民法院決定對一方敗緩碧當事人司法救助,對方當事人敗訴的,訴訟費用由對方當事人交納;拒不交納的強制執行。對方當事人勝訴的,可視申請司法救助當事人的經濟狀況決定其減交、免交訴訟費用。決定減交訴訟費用的,減交比例不得低于30%。符合本規定第三條第二項、第九項規定情形的,應免交訴訟費用。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關于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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