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標注冊(國內外商標注冊)
涉外商標注冊流程有哪些?涉外商標申請需要哪些材料?
以企業名稱申請注冊的,需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并需在營業執照復印件上加蓋公章。
如何在國外辦理商標注冊
辦理國外 商標注冊 的流程如下: 首先,申請人應向國家工商局 商標 局提出申請。申請的文件包括:填寫好的中國國際注冊申請書一份,申請書一定要加蓋公章、國內商標注冊證或初步審定公告復印件一份、 代理 委托書、商標圖樣兩張,若是彩色商標,需彩色商標圖樣兩張。 其次,商標局收到手續齊備的申請文件后,即登記申請日期,編申請號,計算申請人所需繳納的費用,向申請人發送《收費通知單》。申請人接到《收費通知單》,應盡快按數額繳納費用,商標局只有在收到如數的匯款后,才會向國際局遞交申請。 如申請人想要指定保護的國家既有協定成員國,又有議定書成員國,而在本國申請注冊的商標還未取得注冊,或者說剛剛提交申請,此時建議申請人可先就議定書成員國提出國際注冊申請,當該商標在本國注冊后再就協定成員國提出后期領土延伸申請。 《 商標法 》第四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 商標注冊申請 ,應當予以駁回。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申請海外商標的四種途徑是?
海外商標注冊的途徑:
①單一國家申請注冊:商標申請人向指定國家商標局依據法定程序提出商標注冊(但是需要根據不同國家的法律來申請注冊,時間和費用相對較長較高)
②馬德里商標注冊:通過馬德里體系,向想要注冊的國家提出申請注冊。(我們常說的國際商標注冊也就是指馬德里商標注冊,其注冊費用相對較低。)
③歐盟商標注冊:通過歐盟注冊歐盟商標,一經注冊即可在成員國內使用(在成員國內任一國家使用,其他國家不能提出撤三。但是成功率較低,需要商標具有顯著性)
④非洲知識產權組織注冊(簡稱非知):非知的成員國沒有獨立的商標法,所以不存在單一國家注冊的可能性,其官方語言為法語。商標申請人需要向位于喀麥隆首都雅溫得的總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
注冊海外商標的幾種方式?
國內申請人如何辦理商標國際注冊
向國外申請商標注冊的途徑有以下幾種方式:
第一、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同時向部分或全部成員國提出。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馬德里聯盟共有72個成員國。
第二、逐一國申請:按巴黎公約或雙邊協議或對等原則,單獨向某一國家提出注冊申請。
第三、通過地區性公約組織提交申請,以獲得該組織成員國的商標保護(如歐盟商標、非洲知識產權組織等)。補充內容
應提交的申請書件
( 1 )填寫并加蓋公章的中文國際注冊申請書;
( 2 )填寫并加蓋公章或簽字的外文國際注冊申請書;
( 3 )國內《商標注冊證》復印件,或《受理通知書》復印件;
( 4 )如基礎注冊或申請的商標在國內進行過變更、轉讓或續展等后續業務,一并提交核準證明復印件;
( 5 )商標圖樣兩張。如是彩色商標,還需附彩色商標圖樣兩張;
( 6 )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還應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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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辦理國外商標注冊
在國外辦理商標注冊的方式:
1、申請人向當地商標局提出書面的注冊申請;
2、商標局對符合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公告;
3、在公告異議期內無人提出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八條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第二十二條
商標注冊申請人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提出注冊申請。
第二十八條
對申請注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注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審查完畢,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公告。
第三十三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
怎么申請境外商標
注冊海外商標有兩種途徑分別為:
1、國際組織注冊。利用國際條約進行注冊,主要包括馬德里、歐共體商標、非洲知識產權組織、非洲和地區知識產權保護組織等四大體系。
2、單一國家注冊。基于商標保護的地域性特點,在每個國家單獨提出商標的注冊申請。
企業可根據產品的重點出口國和商標重點侵犯國選擇適合的商標注冊體系,我國大部分企業選擇馬德里商標注冊,即根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或《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的規定,在馬德里聯盟成員國間所進行的商標注冊。
各個國家、地區對商標注冊都有不同的規定,如果對境外商標注冊不熟悉,可以委托各省貿促會或中國貿促會代為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 商標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商標國際注冊,是指根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以下簡稱馬德里協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以下簡稱馬德里議定書)及《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及該協定有關議定書的共同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的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
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申請包括以中國為原屬國的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及其他有關的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 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申請人,其商標已在商標局獲得注冊的,可以根據馬德里協定申請辦理該商標的國際注冊。
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申請人,其商標已在商標局獲得注冊,或者已向商標局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并被受理的,可以根據馬德里議定書申請辦理該商標的國際注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 以中國為原屬國申請商標國際注冊的,應當通過商標局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以下簡稱國際局)申請辦理。
以中國為原屬國的,與馬德里協定有關的商標國際注冊的后期指定、放棄、注銷,應當通過商標局向國際局申請辦理;與馬德里協定有關的商標國際注冊的轉讓、刪減、變更、續展,可以通過商標局向國際局申請辦理,也可以直接向國際局申請辦理。
以中國為原屬國的,與馬德里議定書有關的商標國際注冊的后期指定、轉讓、刪減、放棄、注銷、變更、續展,可以通過商標局向國際局申請辦理,也可以直接向國際局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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