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記辦法(房屋登記辦法實施細則)
太原市城市房屋權屬登記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權屬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權屬登記。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屬登記,是指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代表政府對房屋所有權以及由房屋所有權產生的抵押權、典權等房屋他項權利進行登記,并依法確認房屋產權歸屬關系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利人(以下簡稱權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或者房屋他項權利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利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是指已獲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記申請,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第四條 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并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
房屋權屬證書使用建設部統一監制的《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
共有的房屋由權利人推舉的持證人收執《房屋所有權證》,其余共有人收執《房屋共有權證》,兩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房屋他項權證》由他項權利人收執,他項權利人依法憑證行使他項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第五條 房屋權屬登記堅持房屋所有權與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第六條 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權屬登記、發證工作。
縣(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權屬登記、發證工作。
市、縣(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簡稱登記機關。第七條 房屋權屬登記分為:總登記、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他項權利登記、注銷登記。第八條 房屋權屬登記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受理登記申請;
(二)權屬審核;
(三)公告;
(四)核準登記;
(五)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本條第(三)項適用于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進行公告的登記。第九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在一定期限內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進行總登記。第十條 新建的房屋,申請人應當自房屋竣工之日起9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由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權利人(申請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第十一條 申請房屋權屬初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使用權證或者土地來源證明;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房屋竣工驗收證明;
(四)房屋測繪機構出具的房屋測繪成果報告。第十二條 房屋因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劃撥、分割、合并、裁決等原因致使權屬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房屋權屬轉移登記。第十三條 申請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應當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共有的房屋還應當提交《房屋共有權證》,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相應的材料:
(一)買賣、交換的,提交買賣、交換雙方簽訂的書面協議、合同;
(二)贈與、繼承、分割的,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三)法院判決、裁定、調解的,應當提交相應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協助執行通知書》;
(四)劃撥的,提交有關部門劃撥文件及移交清單;
(五)合并的,提交協議書和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六)單位公房出售的,提交房改審批手續。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房屋權屬變更登記:
(一)權利人名稱變更的;
(二)房屋座落的街道、門牌號改變的;
(三)因翻建、改建、擴建而結構改變、面積增減等房屋狀況發生變化的。第十五條 申請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應當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共有的房屋還應當提交《房屋共有權證》,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相應的材料:
(一)權利人名稱變更,屬于法人、其他組織的提交相關部門的證明文件;屬于自然人的提交當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
(二)權利人的房屋座落的街道、門牌號改變的,提交相關部門的證明文件或者權利人的書面說明;
(三)房屋翻建、改建、擴建的,提交建設規劃部門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房產怎么登記
一、提交證件:1、購房合同(收原件);2、購房發票(收原件);3、買方身份證或營業執照副本(法人資格證明)(驗原件,收復印件);4、契稅完稅憑證(收原件);5、房產測繪機構提供的房屋院落圖,分戶圖各2份;6、其它所需證件。二、辦理流程:受理初審復審終審收費繕證發證歸檔三、辦理時限:20個工作日四、領證:1、產權辦證的各項繳費憑證(驗原件);2、產權人有效身份證件(驗原件);3、代理的提交代領人有效身份證件及產權人委托書(原件)、身份證(驗原件)。我國《關于規范房屋登記費計費方式和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房屋登記費按件收取,不得按照房屋的面積、體積或者價款的比例收取。住房登記收費標準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記收費標準為每件550元;經濟適用住房登記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門牌號碼變更、權利人名稱變更而申請的房屋變更登記,應當減半收取。但房屋查封登記、注銷登記和因登記機關錯誤造成的更正登記,不收取房屋登記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登記辦法》 第七條 辦理房屋登記,一般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
(二)受理;
(三)審核;
(四)記載于登記簿;
(五)發證。
房屋登記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就登記事項進行公告。

房屋登記該如何辦理
確定開發商已經進行初始登記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4條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內,將其需要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到管理部門領取并填寫《房屋(地)所有權登記申請表》,申請表填寫之后需要開發商簽字蓋章。在前面詢問相關部門時,一定要明確需要領取哪些必要的申請文件,一次齊全。這些文件包括購房合同、房屋結算單、大房產證復印件等。填寫好的申請表需要請開發商審核并蓋章。繳納公共維修基金、契稅。公共維修基金一般由房產所在地區的小區辦收取,部分城市已經開始由銀行代收公共維修基金,繳納的方法可以詢問開發商的辦事人員。
【法律依據】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內,將其需要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一)登記申請書;(二)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托書;(三)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動產權屬證書;(四)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五)與他人利害關系的說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和門戶網站公開申請登記所需材料目錄和示范文本等信息。第十八條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不動產登記申請的,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查驗:(一)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與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狀況是否一致;(二)有關證明材料、文件與申請登記的內容是否一致;(三)登記申請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第二十條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動產登記手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條登記事項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完成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完成登記,應當依法向申請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房屋登記管理條例詳細版
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識可以在某些場合對我們自己或是身邊的人起到保護作用,畢竟現在方方面面的瑣事似乎都會牽扯到未來的萬一,而提前做好萬無一失的準備對大部分人而言還是極其重要的。今天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房屋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內容,希望大家通過對以下相關篇幅內容的學習能夠在實際碰到房屋登記等等類似場景時有所幫助。
第一條?為規范房屋登記行為,依法維護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依據物權法、房地產管理法、建設部《房屋登記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登記和管理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房屋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及特定空間。
本細則所稱房屋登記,是指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法將房屋權利和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的行為。
第三條?房屋權力的取得、轉移、變更、抵押、滅失和終止,應當辦理登記。
第四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房屋登記的指導、監督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房地產(房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設置的房屋登記機構(以下簡稱“登記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登記工作。
第五條?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登記機關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統一的房屋登記簿及有關的登記文本、表格;房屋登記簿、房屋檔案及有關證書、文本、表格填寫與管理應當采用統一標準。
第六條?房屋登記簿是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登記機關管理。
《房屋登記辦法》實施前已經登記的房屋,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利用已登記的房屋檔案,全部建立房屋登記簿。
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登記簿記載內容有錯誤或者有異議的,可以提請更正。
第七條?從事房屋登記審核工作的人員,應當經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專業培訓,取得房屋登記上崗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第八條?共有人因下落不明無法共同申請房屋登記的,應當通過人民法院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等法定程序確定房屋代管人或者繼承人,由代管人或者繼承人與其他共有人共同申請房屋登記。
第九條?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房屋,應當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為申請房屋登記。
第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申請房屋登記,應當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被代理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明和監護人有效身份的證明。
被監護人的房屋申請轉移或者抵押登記,監護人還應當提供經公證的轉移、抵押房屋目的是為被監護人利益的書面保證。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有關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及其監護人的相關信息在登記簿中進行附記。
第十一條?境外申請人委托代理人申請房屋登記的,其委托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公證或者認證。
房屋登記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應當提供有資格的或者公正部門認可的翻譯機構出具的中文譯本。
申請人提供的登記材料中有港、澳、臺和外國機構或者其他的境外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的,應當按規定辦理公證或者認證。
第十二條?申請人為自然人的,代理人應當向房屋登記機構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明;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的授權委托書。
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登記房屋坐落和委托權利范圍。
申請人申請處分登記的,其授權委托書應當辦理公證。
第十三條?委托代理人申請房屋登記時,代理人除提交授權委托書和委托人身份證明外,還應當提交受托人的身份證明。
第十四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就申請人的申請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詢問結果經申請人簽字后,隨申請材料一并存檔。
申請人對房屋登記事項詢問內容的真實性和詢問結果負責。
申請人拒絕接受登記機構詢問或者拒絕簽字確認詢問結果的,房屋登記機構不予受理。
第十五條?房屋登記機構工作人員實地查看時,申請人應當予以配合。申請人不配合,導致無法完成查看的,工作人員應當記載,并可以據此不予受理房屋登記。
申請房屋登記的證明文件與實地查看情況不一致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受理登記。
第十六條?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應當出具受理書面憑證。房屋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之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撤回登記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共同申請的,應當由共有人共同提出撤回登記申請;代理申請的,代理人應當依據撤回申請的授權委托提出撤回登記申請。
申請人撤回登記申請,已交的登記費不予退還。
第十七條?房屋登記機構認為有必要對房屋登記事項公告的,公告應張貼于申請登記房屋所在地的顯著位置或者刊登在房屋所在地公開發行的主要報紙,也可以在登記機構的網站等公開媒介進行公告。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登記公告,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登記事項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辦公地點公告欄上公告。
公告期限,應當根據不同的房屋登記種類確定,一般應為公告之日起10至30日。具體期限由設區市、縣(市)確定。
第十八條?在公告期間,利害關系人認為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屋登記機構提出異議登記。
第十九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公告內容及相關資料存檔,并將公告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事實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第二十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依法在政府網站和房屋登記機構方便申請人了解的場所公示房屋登記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和申請登記程序。
第二十一條?對共有房屋的登記,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向共有人每人發一本權屬
以上我們詳細介紹了二十一條與房屋登記相關的管理條例,它們從各個方面給出了房屋登記時可能碰到的情況,并且做出了相應的解決辦法與合法合理的措施,可以說是提前做好幫助與保障了。了解一定內容的房屋登記管理條例可以幫助我們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自己以及家人的相關利益權益,因此學習房屋登記管理條例對我們而言是極其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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