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了路邊車子后逃跑算肇事逃逸嗎(路邊撞了車逃了要處罰嗎)
車停路邊被撞了對方跑了算肇事逃逸嗎
算肇事逃逸。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46號)第一百一十二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責任,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以及潛逃藏匿的行為。
對方撞到停放在路邊的車沒有打電話報警也沒有與愛害車主聯系,逃脫以逃避責任,系逃逸。
擴展資料:
案例:
撞壞路邊停放的車后逃逸 法院判逃逸者全責
2016年3月24日凌晨,林某駕駛一輛小轎車沿江埔街某道路行駛,不小心與方某停放在路邊的小轎車發生碰撞,兩車都有不同程度的損壞。
見四下無人,林某駕車逃逸。離開現場后,林某打電話叫來了親戚于某,并讓于某“頂包”向交警報案。
與此同時,被撞車輛的車主方某家就在路邊的樓上,事故發生時,方某一家正在睡覺,聽到樓下碰撞的響聲,方某家人查看后發現自家車輛被撞了,也立刻報了警。
交警部門根據事發路段的視頻監控、路邊商店的攝像頭等記錄的證據,很快發現于某是“頂包”者,并找到了實際肇事者林某。
2016年5月,交警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林某駕駛機動車在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方某無事故責任。?
參考資料: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政府-撞壞路邊停放的車后逃逸 法院判逃逸者全
撞到車跑了算不算肇事逃逸
法律分析:撞到車跑了,算交通事故逃逸。因為撞到車逃跑了,算交通事故,而且存在逃逸行為,沒有救助傷者,沒有報警,符合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構成要件。主客觀都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構成要件,所以算交通肇事逃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15日以下拘留。
輕微刮蹭事故逃逸,一旦屬于警方追查以后確定的,一律按照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至于處罰,可以一次性扣12分或者直接吊銷駕駛證的處罰,假如主動投案和對方協商處理圓滿,警察可不立案處理。
撞了路邊停的車走了算逃逸嗎
法律主觀:
撞了路邊車子后逃跑算肇事逃逸,若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逃逸的一方原則上承擔交通事故中的全部責任。
法律客觀: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兜缆方煌ò踩ā返诰攀艞l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撞了路邊車跑了算不算逃逸
算肇事逃逸。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責任,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以及潛逃藏匿的行為。對方撞到停放在路邊的車沒有打電話報警也沒有與愛害車主聯系,逃脫以逃避責任,是逃逸。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前款規定的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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