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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草案規定了哪些重要制度?
補充了自然人主體
增加了保護胎兒利益的規定
下調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齡標準
完善了監護制度
民法基本原則以及適用民法的規則
平等原則
自愿原則
公平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
民事權利方面
人身權利
財產權利
知識產權
虛擬財產也受保護
保護弱勢群體的民事權利
明確了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
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登記的物權人請求返還財產
請求支付贍養費、撫養費或者扶養費
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請求權
2016年6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初次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
2017年3月8日民法總則草案被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四審。
民法典由總則編和各分編組成。總則編是民法典編纂工作“兩步走”中的第一步,其內容是民事活動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和一般性規則,統領各分編。各分編在總則編的基礎上對各項民事制度作具體可操作的規定。總則編和各分編形成一個有機整體,共同承擔著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的任務,可謂公民社會生活的“總規矩”。
作為民法典編纂工作的奠基引路之舉,民法總則草案審議受到各界高度關注。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搜狗百科[引用時間2018-1-11]
民法是什么?
民法是規定并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間、法人間及其他非法人組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國家法律體系中的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與人們的生活密切相關。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單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規中的民事法律規范。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遠遠低于保證精確度的最小流量,將導致無輸出(如渦街流量計)或輸出信號被當作小信號予以切除(如差壓式流量計),這對供方來說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對于一套具體的熱能計量設備,供需雙方往往根據流量測量范圍和能夠達到的范圍度,約定某一流量值為“約定下限流量”,而且約定若實際流量小于該約定值,按照下限收費流量收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執行前款規定的檢定、測試任務的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顯示儀表中實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經上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準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計量檢定工作應當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就地就近進行。計量檢定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進行。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條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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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代孕屬于違法行為嗎
代孕屬于違法。代孕是涉及法律、倫理和社會的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根據國際上的一些情況看,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也都是禁止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對參與代孕的機構和人員進行經濟的處罰和刑罰。
在我國,代孕一直被嚴格禁止。我國原衛生部在2001年曾出臺《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其中第3條第2款指出:“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配子、合子、胚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
擴展資料:
以法治和倫理相結合的方式,將“代孕”問題分兩面考慮,放開“代孕準入”才能為更多家庭帶來福音。不過,“代孕”所面臨的并非只有法律問題,隨之而來的倫理、情感等問題,目前也沒有合適的方法來解決。
“代孕”面臨較強的法律風險:“由于代孕的相關法律沒有出臺,不僅涉及一系列倫理問題,也涉及一系列法律問題,比如人身以及身份關系的確認,如何繼承,財產如何分割,孩子如何撫養,未成年人的監護權等問題。一旦發生糾紛,處理起來就比較困難。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將繼續嚴厲打擊代孕行為
房產過戶需要什么手續和費用標準_搜狗律師
(一)房屋過戶需要的手續:1、買賣雙方到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申請辦理。2、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對交易的房地產進行價格評估。3、按照規定繳納費用。4、等待領證。
(二)房產過戶的費用:契稅、營業稅、個稅、交易手續費、工本費
相關法規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是房屋交易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五百九十八條規定,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在房屋買賣中,“轉移標的物所有權”,亦即辦理房屋產權證書的過戶手續。既然房屋產權過戶是賣房人的法定義務,相應的費用也依法應由賣房人承擔。
(一)房屋過戶需要的手續
1、準備房產過戶資料。
2、申請材料準備好后,須到房產局,填寫一些表格和一個存量合同。
3、房產過戶的申請材料都交給房產局后,房產局會給予一個回執單,按照回執單上面說明的日期去繳納稅金 。
民法總則草案規定了哪些重要制度
民法總則草案分11章,包括基本原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民事責任、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期間的計算、附則,共186條。主要內容有:
一、關于基本原則和法律適用規則
基本原則是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和司法機關進行民事司法活動應當遵循的基本準則。草案在民法通則的基礎上,適應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民事活動的現實需要,對基本原則作了豐富和補充:
一是平等原則。草案規定,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平等原則是民事法律關系區別于行政法律關系、刑事法律關系特有的原則,也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
二是自愿原則。草案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關系。自愿原則體現了民事活動最基本的特征,其實質是民事主體根據自己的意愿從事民事活動,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三是公平原則。草案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公平原則體現了民法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基本價值,對規范民事主體的行為發揮著重要作用。
四是誠實信用原則。草案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在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過程中,講誠實重諾言守信用。這對建設誠信社會、規范經濟秩序、引領社會風尚具有重要意義。草案同時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自覺維護交易安全;應當保護環境、節約資源,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應當遵守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民事主體合法的人身、財產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民事主體行使權利的同時,應當履行法律規定的或者當事人約定的義務,承擔相應責任。(草案第三條至第九條)
明確民事法律的適用規則,對于正確適用法律具有指導意義。草案作了以下規定:一是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不得違背公序良俗(草案第十條)。民事關系十分復雜,對法律沒有規定的事項,人民法院在一定條件下根據商業慣例或者民間習慣處理民事糾紛,有利于糾紛的解決。二是其他法律對民事關系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草案第十一條)。民商事領域有些法律規定了民商事活動的特殊規則,既涉及民事法律關系,也涉及行政法律關系等,需要在民法總則中作銜接性規定。
二、關于自然人
自然人是從事民事活動的重要民事主體,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草案主要作了以下補充完善:
一是增加了保護胎兒利益的規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兒尚未出生,原則上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為了保護胎兒的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權利,有必要在需要對胎兒利益進行保護時,賦予胎兒一定的民事權利能力。據此,草案在繼承法規定的基礎上明確: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出生時未存活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草案第十六條)
二是下調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齡標準。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行使民事權利和履行民事義務的資格。民法通則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草案將民法通則規定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標準從“十周歲”降到“六周歲”,主要考慮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認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適當降低年齡有利于其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更好地尊重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識,保護其合法權益。這一調整也與我國義務教育法關于年滿六周歲的兒童須接受義務教育的規定相呼應,實踐中易于掌握、執行。(草案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三是完善了監護制度。未成年人和有智力、精神健康障礙等情形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監護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對這部分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予以彌補。草案針對監護領域的突出問題,對監護制度作了完善:
1.增加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子女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父母負有贍養、照顧和保護的義務,以強調家庭責任,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草案第二十五條)。
2.擴大了被監護人的范圍。草案將智力障礙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喪失或者部分喪失辨識認知能力的成年人也納入被監護人范圍,有利于保護其人身財產權益,也有利于應對人口老齡化問題,更好地維護老年人權益(草案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
3.調整了監護人的范圍。民法通則規定,單位有擔任監護人的職責。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單位與職工之間主要是勞動合同關系,而且就業人員流動越來越頻繁,單位缺乏履行監護職責的意愿和能力。與此同時,隨著我國公益事業的發展,有監護意愿和能力的社會組織增多,由這些組織擔任監護人可以作為家庭監護的有益補充,也可以緩解國家監護的壓力。這些社會組織擔任監護人應當具備的信譽、財產狀況等條件,可以由相關法律具體規定。據此,草案明確: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可以擔任監護人(草案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第三十一條)。
4.完善了撤銷監護制度。針對實踐中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等被監護人合法權益時有發生的情況,草案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依法指定新監護人,并對提起撤銷監護訴訟的主體、適用情形、監護人資格的恢復等作了明確規定(草案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此外,草案還理順了監護糾紛的解決程序,明確規定,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草案第二十九條第一款)。
三、關于法人
法人制度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完善法人制度,對全面深化改革、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意義重大,是這次民法總則制定中的重點問題。民法通則將法人分為企業法人和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等。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新的組織形式不斷出現,法人形態發生了較大變化,民法通則的法人分類已難以涵蓋實踐中新出現的一些法人形式,也不適應社會組織改革發展方向,有必要進行調整完善。由于法人是法律擬制的“人”,各方面對法人分類有不同認識,比如可分為營利性法人、非營利性法人,也可分為社團法人、財團法人,還可分為私法人、公法人等。不同國家的民事法律對法人的分類也不盡相同。經反復比較,草案按照法人設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將法人分為營利性法人和非營利性法人兩類,主要考慮:
一是營利性和非營利性能夠反映法人之間的根本差異,傳承了民法通則按照企業和非企業進行分類的基本思路,比較符合我國的立法習慣,實踐意義也更為突出;
二是將非營利性法人作為一類,既能涵蓋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等傳統法人形式,還能夠涵蓋基金會和社會服務機構等新法人形式,符合我國國情;
三是適應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要求,創設非營利性法人類別,有利于健全社會組織法人治理結構,有利于加強對這類組織的引導和規范,促進社會治理創新。據此,草案規定:營利性法人是以取得利潤并分配給其股東或者其他出資人等成員為目的成立的法人,主要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草案第七十三條);非營利性法人是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的法人。非營利性法人不得向其成員或者設立人分配利潤(草案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對公益的非營利性法人,草案明確了其終止時剩余財產的分配規則:不得向其成員或者設立人分配剩余財產;其剩余財產應當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權力機構的決議用于公益目的;不能按照章程或者決議處理的,由主管機關主持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以公益為目的的法人,并向社會公告(草案第八十一條第三款)。草案還對非營利性法人中的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捐助法人和機關法人作了相應規定(第八十二條至第九十條)。需要說明的是,草案只列明規定了比較典型的法人具體形式,對現實生活中存在的或者可能出現的其他法人形式,可以按照其特征,分別納入營利性法人或者非營利性法人。相應地,草案不再規定民法通則中關于聯營的內容。
四、關于非法人組織
民法通則規定了自然人和法人兩類民事主體。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法人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等大量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在實踐中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各種民事活動。各方的共識是,明確這些組織的民事主體地位可以適應現實需要,有利于其開展民事活動,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也與其他法律的規定相銜接。據此,草案賦予“非法人組織”以民事主體地位,并設專章作了規定。草案規定,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依法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營利性法人或者非營利性法人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等(草案九十一條)。草案還規定,非法人組織的成員或者設立人對非法人組織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草案第九十三條)。
五、關于民事權利
保護民事權利是民法的核心。按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于實現公民權利保障法治化的要求,為了凸顯對民事權利的尊重,加強對民事權利的保護,同時也為民法典各分編和民商事特別法律具體規定民事權利提供依據,草案繼承了民法通則的做法,設專章規定民事權利的種類和內容。
一是人身權利。草案根據憲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關于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規定,并綜合各方面意見,明確規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草案第九十九條);草案還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草案第一百條第一款)。草案同時規定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草案第一百條第二款)。
二是財產權利。保護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是民法典的重要任務,也是民法總則的應有之義。草案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收入、儲蓄、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投資及其他財產權利受法律保護(草案第一百零二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草案第一百零三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債權是因合同、單方允諾、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一定行為的權利(草案第一百零五條)。
三是知識產權。為了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促進科技創新,建設創新型國家,有必要在民法總則中對知識產權作概括性規定,以統領各知識產權單行法律行政法規。據此,草案規定,民事主體對作品、專利、商標、地理標識、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知識產權(草案第一百零八條)。四是為了適應互聯網和大數據時代發展的需要,草案對網絡虛擬財產、數據信息等新型民事權利客體作了規定(草案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二款第八項)。草案對弱勢群體民事權利的特別保護也作了銜接性規定:法律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婦女、消費者等的民事權利有特別保護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草案第一百一十一條)。此外,草案還對繼承權、股權等民事權利作了規定,并為其他新型民事權利的保護留出了空間(草案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條)。
六、關于民事法律行為
關于民事法律行為,草案在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規定的基礎上,主要作了以下完善:
一是調整了“民事法律行為”的內涵。一些意見提出,民法通則規定的“民事法為”和“民事行為”都是有法律意義的行為,建議將二者統一規定為“民事法律行為”,使其既包括合法行為,也包括無效行為、可撤銷行為和效力待定行為。據此,草案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行為。這樣規定既尊重民事主體按照自己的意愿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也強調了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將產生的法律后果,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有利于提升民事主體的規則意識和責任意識,具有更強的實踐性(草案第一百一十二條)。
二是增加了意思表示的規則。意思表示是民事主體內心意愿的外在表達,是構成民事法律行為的基礎,增加這一規則對于確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具有重要作用。草案根據各方面意見,對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生效時間、撤回和解釋等內容作了規定(草案第六章第二節)。
三是完善了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規則。草案在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有效條件的同時,對惡意串通、重大誤解、欺詐、脅迫、顯失公平等行為的無效、撤銷等問題分別作了補充完善(草案第六章第三節)。
七、關于代理
代理制度是調整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間關系的法律制度。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代理活動越來越廣泛,也越來越復雜,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第三人合法權益,維護交易安全,應當對代理行為予以規范。據此,草案在現行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完善了代理規則:
一是為了適應商事活動的需要,草案規定了隱名代理制度,即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第三人知道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民事法律行為直接約束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確切證據證明該民事法律行為只約束代理人和第三人的除外(草案第一百四十二條)。
二是增加了代理人不得自己代理和雙方代理的內容(草案第一百四十八條)。
三是完善了表見代理制度。草案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相對人有正當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同時明確了不適用表見代理的情形。這樣規定有利于維護交易安全,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草案第一百五十二條)。
八、關于民事責任
明確法律責任,有利于引導民事主體強化自覺履行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的意識,預防并制裁違反民事義務的行為,切實保護權利人的民事權益。草案進一步完善了民事權利受到侵害后的救濟渠道和方式:
一是規定民事主體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履行民事義務,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民事義務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草案第一百五十六條)。
二是規定了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針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草案還特別增加了“修復生態環境”這種新的責任承擔方式(草案第一百六十條第一款)。
三是規定為保護他人民事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以保護因見義勇為受到損害的人,鼓勵見義勇為行為(草案第一百六十四條)。四是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草案第一百六十五條)。
九、關于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該期間屆滿后,權利不受保護的法律制度。該制度有利于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維護交易秩序和安全。草案根據各方面意見,吸收司法實踐經驗,對訴訟時效制度作了完善:
一是將現行二年的一般訴訟時效期間延長為三年。近年來,社會生活發生深刻變化,交易方式與類型也不斷創新,權利義務關系更趨復雜,要求權利人在二年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權利顯得過短,有必要適當延長(草案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款)。
二是明確了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2)登記的物權人請求返還財產;(3)請求支付贍養費、撫養費或者扶養費;(4)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請求權(草案第一百七十五條)。
三是強調了訴訟時效的法定性。訴訟時效制度關系法律秩序的清晰穩定,權利人和義務人不可以自行約定。草案規定,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草案第一百七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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