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體驗(民法典頒布的體會)
青少年該如何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要加強未成年人的權利意識,使其認識到民法所保障的人格權益對自身成長和發展的重要意義。
在理念層面,要加強未成年人的權利意識,使其認識到民法所保障的人格權益對自身成長和發展的重要意義,可以通過模擬法庭、案例教學、法庭旁聽等多元化方式,使他們對抽象的法律如何在現實中發揮作用有直觀、生動的學習經驗,從而加深他們對民法典規定的認識。
要以生活化的語言培養其權利意識,例如將民法典中的“法言法語”進行轉換,并通過體驗式教學的方式引導未成年人表達權利訴求,鼓勵或協助其通過正當的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利。
擴展資料:
青少年民法典教育的相關要求規定:
1、全面知悉自身的權利內容,有助于青少年勇敢地和各種侵犯自身合法權益的行為做斗爭,提高其應對各種風險的能力和水平,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預防各類侵害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發生。
2、青少年正處于獨立人格形成期,加強青少年民法典教育,使青少年全面了解自身各項人身權利,培養自身的獨立意識和自主意識,有助于青少年形成健全獨立的人格。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加強青少年民法典教育 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民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中國民法的現代化作為一系列復雜社會因素促成的產物,具有其深刻依據,且不可逆轉。實現法律的現代化,以現代化的法律促成并維護社會的現代轉型,已成為中國法治建設的不歸選擇。“在全球現代化甚囂塵上的今天,無論我們給出什么樣的理由來解釋中國人對民法典的想象和渴望,其本質仍然沒有逃離現代化編織的普遍主義的功利羅網。”囿于大陸法系的法治傳統,中國民法的現代化必然要以現代化、體系化的成文民法典為載體。但“自從世界進入工業化時代以來,各個國家都毫無例外地面臨現代性的挑戰,尤其是那些傳統深厚的文明古國”。中國正是如此。中國民法學者在向著既定目標奮勇前行的步伐中,卻時時刻刻都能感受到特殊的來自民法現代性問題的羈絆,斬不斷、理還亂,使他們經常產生壯志難酬的感慨。本文擬從分析中國民法現代化的背景出發,反思中國民法的現代性問題,提出緩和中國民法面臨的悖論和加快中國民法現代化進程的策略性建議。
一、民法現代性問題及其具體表現
現代化表征一個社會急劇變動的過程,現代性則表征現代社會的屬性。因此,法的現代化就是使社會生活中的法具有更多的現代性,更多地體現現代社會法的特征。對于法的現代性因素,較為全面的概括是:1.公開性。法律的內容、法律制定與實施的過程應該向社會公開。未經公開的法律,不具有法律效力;2.自治性。法律是一套獨立的并由專門的機構運用專業知識加以適用的規則體系,法律活動成為一個獨立的專業領域;3.普遍性。法律調整的是一般人的行為,其價值內涵是法律面前必須人人平等,反對并消除特權現象;4.層次性或稱道德性。法律必須具有一定的內在的道德性,即法律必須符合一定社會特定歷史時期普遍的價值準則,并與人類社會最低限度的價值觀念保持一致;5.確定性。法律的內容、至少它的中心含義應該盡可能明確、無歧義,能夠給社會帶來更多的穩定和安全,而不應模糊不定、自相矛盾、過于原則,不確定的法律只能給社會帶來不確定;6.可訴性。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在法律規定的機構中通過爭議解決程序加以運用以維護自身權利的可能性;7.合理性。現代社會的法律機制必須成為由法律職業者操作的、符合一定理性原則的秩序機制,具有高度的專業性和技術性,從而能夠增加個人行動的可計算性;8.權威性。現代社會的法律就外在強制的效力而言,在社會生活規范體系中應該具有最高和核心的地位,具有不可忽視、不可冒犯的最高權威。
法律的現代性品格表明,法治現代化的核心是對形式合理性的追求和張揚。形式合理性是法治現代化結出的碩果。法治現代化的過程就是形式合理性變成自在自為的主體的過程。因此,“法律的形式合理性是法治現代化的一個基本的起碼要求,是否以形式合理性或程序化的制度安排作為法律運作的原則,這確乎構成了法制與恣意的人治之間的基本區別。”值得注意的是,法治現代化的歷史實踐證明,法律建構于非人格的關系之上,法律是無感情的,是以形式上正確合理的程序制定出來的,因而成為每個人行為的一般模式,從而使人的行為及其后果具有可預測性。但是法律從來沒有放棄對諸如正義、平等、自由、安全、利益等價值的忠誠,從來都把對價值基本原則的闡釋、維護和實現作為自己的宗旨。沒有價值底蘊的法律,其自身合法性必然遭到質疑,無法贏得人們的信仰,也就無法發揮應有的調整作用。現代法律張揚形式合理性,僅僅是轉換了人類追求美好價值的方式,試圖通過凝固的智慧、而不再依賴不可靠的人,使這些價值得到普遍的實現。法律的形式合理性是我們破解現代法治及立基于其上的資本主義經濟取得巨大成功的法門。
“法治理想得以鞏固的主要時期,乃是18世紀上半葉。當時法治的理想正逐漸地滲透進人們的日常生活實踐之中。”可見,現代法治的物質基礎是19世紀以前的社會經濟生活,總的看來,當時是資本主義市場經濟平穩發展的黃金時代。政治上的相對穩定和經濟的平穩發展,要求法律秩序的穩定,要求確保法的安定性,使市場參加者可以進行計劃、預見自己行為的法律上的后果。這成為現代法治憑籍形式合理性取得巨大成功的約束性條件。這種生活條件下,法律通過對形式合理性的張揚,就可以自然而然地實現它所追求的價值。而20世紀以后的世界則演變為一個極度動蕩的、高度分化的、急劇變化的、各種矛盾沖突空前激化和各種嚴重社會問題層出不窮的極不穩定的世界。轉換了社會基礎使得現代法治對形式合理性的張揚與其追求的價值出現了斷裂,形式和價值的割裂必然要導致致命的問題,絕對地追求形式合理性,不正義的內容也能合理。這就是法的現代性問題。集中體現為由于缺乏對地域性知識、特殊性問題以及非正式規范的關注,現代法治一味追求形式合理性,使得其自身的合法性受到廣泛的質疑,如優勢群體在法治的旗號下對邊緣群體的“合法”壓制。
作為原型意義上的現代民法是西方文明的產物,具有鮮明的現代性品格:
首先,現代民法以抽象的人格為邏輯前提。民事主體制度無視主體的豐富個性,確立了民事主體普遍的權利能力。這種普遍抽象的權利能力滌除了人身上的一切經驗因素,主體的個性被削平,感性的光輝被褪去,所有的人均被簡化為“人”這一高度劃一的類的存在。“他不知道農場主、手工業者和工場主、企業主,而只知道完完全全的法律主體,只是人,而且它視這種認為絕對自由的人。”生活世界中人的千差萬別,完全被抽象掉。唯如此,主體自我才能成為衡量一切事物的標準,而且對其自身的行為和社會地位負責。人類歷史才能實現從身份到契約、從歸功上帝到追求自我成就的發展。
其次,現代民法以民法典為基本載體。完備的民法典是大陸法系的一個基本特征。在大陸法系只有通過制定民法典才能實現法治現代化。民法典以形式合理性作為貫穿民法制度設計始終的基本宗旨。民事主體被假定為理性人,民事行為被假定為理性行為,行為標準被假定為理性人標準……。關于“理性標準”的假設是民法體系的基石,正是基于這些假設和抽象,民法完成了對生活世界的簡化,建構了民法的大廈——民法典。民法典按照形式合理性的要求,全面規范了私人生活,將公權力阻隔于私人生活之外,制造了一個完全屬于市民的法律空間,為個體追求自由、知識、財富、幸福創造了適宜的環境。
再次,現代民法以普適主義的普遍性知識消釋地方性知識。現代民法是由理性人、法律行為、法律關系等概念、原則、制度在抽象的人性、普適的自然法精神的基礎上建構的,它是啟蒙思想的“自由、平等、博愛”觀念的具體化,它可以游離于形形色色、多樣化的社會生活。民法制度被視為是一種普遍性的知識,“放之四海而皆準,行諸萬世而不惑”。相應地,在普適主義的籠罩下,地方性知識往往被視為進步的障礙。日本學者穗積陳重在研究羅馬法對德國民法的影響時,就指出“羅馬法系經學理的研究之世界帝國法,而德國法則系成于種族習慣的自然狀態之限人、限地法。羅馬法之世界統一性,其發達之基礎,在于希臘斯多噶哲學之自然法說,無民族或地域之特殊性,……。故此文、野二法互相接觸,恰如冷熱二物相觸,冷體必吸收熱度,劣等文化國之必繼承優等文化之法制,乃自然之勢也”。
現代民法具有明顯的現代性品格,它以法典化的制度形式展示自我,外在性、直觀性追求形式合理性。當民法作為一種世界性知識向外界擴張時,它往往以與文化背景無關的純粹的、普遍性知識體系的姿態出現。民法所追求的價值則只能處于潛在性、隱蔽性的狀態。隨著社會情勢的變遷,即使在現代民法的原創地——西歐大陸,其民族精神與羅馬法精神、自然法思想、啟蒙思想等較相契合,民法的現代性問題也開始凸現。在與西方有著不同法律文化傳統的東方中國,民法的現代性問題將更為復雜。
中國民法獨特的現代性問題突出地表現為以下兩方面:
(一)現代化的民法制度與人民生活的隔膜
“語言也是思想和文化傳統,是文化的組成部分、標志和象征。只有把語言放在特定的思想文化傳統之中,與構成文化總體的認知系統、評價系統、心態系統、行為模式系結起來,對之進行多維、系統的分析,才能真正解決語言的內涵和意義,澄清語言混亂所引起的思想混亂”。因此,法律語言、法律制度必須置于特定的語境下才可能真正理解。
近年來,我國大量移植了大陸法系、英美法系的民事法律制度,初步建立了民法的體系和框架。但由于對法律語言的語境、法律制度的文化背景、價值理念的忽視,引入的制度與中國百姓的生活有相當的隔閡,制度設計的初衷與實際運作的結果相悖離,以支離破碎的概念、規則、制度建構的民事法律體系無力承載公平、正義、秩序、自由等價值理念,無法成為調整社會生活的“活法”。龐大的民事制度體系并沒有導致市民社會生活的秩序化,也沒有給中國百姓的現實生活帶來確定的利益,民事制度的實際運作結果往往與其設計初衷相背離。一個明證就是在中國正式制度建設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時,仍然大量存在著以游離于正式制度之外、甚至有悖于正式制度的“私了”方式解決糾紛的現象。“所謂私了并不是不知法,而正是在知法后對國家正式法的規避;規避至少對于多數人是一個合理的選擇;在規避中,國家正式法并不是不起作用,但其作用的結果卻可能和其規范取向不同甚至相反。”
(二)現代化的民法話語與人民生活的乖張
隨著民法的現代化,民法學界對學術共同體、精英話語的追求越來越高。這種精英式話語霸權在民法制度和市民社會間設置了一條不可逾越的鴻溝。“一個概念的技術含量越高,它就越遠離日常生活而成為高度專門化的法律概念”。法律語言的精確性、技術性、專業性要求自身與市民社會保持距離。但是,過度的精英化必然異變為神秘化,把法律弄成玄而又玄、捉摸不定的虛幻之物。制度引入過程中不顧本土資源,搞精英話語霸權,生吞活剝異質文化的法律制度以表明與傳統法律文化的徹底決裂的貌似激進做法,使“中國許多民眾目前對待建的法治大廈或冷漠、或懷疑、或反對”。如此,民法則只能停留在文字層面,單純作為自我欣賞的理論模型。很難想象人們愿意接受一種聞所未聞或根本無法理解的制度設計作為行為預期,“私的自治的社會理想”勢必成為空中樓閣。
游離于市民社會之外的民法制度還會極大地挫傷民眾的法律情感。法律情感體現了社會主體對法律的心態和情感體驗。“在對外保有威信,對內堅如磐石的國家,再也沒有比國民法感情更寶貴、更需要培育、獎勵的財產了。……法感情是整個大樹的根,當這根不發揮任何作用時,它將在巖土和不毛的沙地上枯死,其它一切都將歸于泡影”。法感情的培養有賴于法律自身的親合力。民法倘若奉行學術神秘主義,那么就會使人們感到民法不是“人民自由的圣經”,而是權力者手中的魔杖;人們不再“為權利而斗爭”,而是盡力規避法律,尋求法外空間的世外桃源。
二、中國民法現代性問題的獨特背景
中國民法的現代化是在中國社會的現代化的總背景下展開的。中國社會現代化過程的特殊性,使得中國民法現代化的努力遭遇了種種挑戰,具有了西方國家民法現代化過程中未曾遇到的困難。中國民法的現代性問題也由此變得十分復雜,其解決更成為一項極具挑戰性的任務。
背景之一:中國民法的現代化是我們既定的選擇
近代以降,中國放棄了自己獨特的古老的規范體系而被迫移植西法,在毫無準備的情況下,極不情愿地被納入世界歷史的軌道。這一移植過程雖然充滿了沉重與無奈,但是自清末沈家本修律以來,中國民法的現代化形式上取得了不小的成就。自1986年中國民法發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民法通則》頒布以來,成果更是有目共睹。介紹西方法律制度的著作、學說如雨后春筍般出現,學術上“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盛況空前;新合同法頒布實行、物權法草案成形、婚姻家庭法艷改、民法典列入立法日程,一片鶯歌燕舞。但是我們慣常使用的分析方法卻是脫離語境的分析實證主義研究方法,也就是,解構法典,從法典中找出抽象概念,以法律學說將其類型化,并通過形式邏輯的方法構筑概念體系,進而形成規則、制度。繼而進行制度對比,純粹的制度對比研究往往流于形式,偏好形而上的思辨,陷于概念、規則、制度內部循環論證。具體制度的優越性、正當性、合理性多源于強式話語的支持,因而只能停留在建議和呼吁的層面,無法上升為界限分明的形式即認知理論的形態。這種純粹形式的分析技術表面上博采眾家之長,對各國法律制度信手拈來,隨心所欲,為我所用,實質上忽視了概念、制度在特殊語境下的功能,忽視了其在整個民法框架下的特殊意義,其結果必然是所建構的民法體系成為四不象的大雜燴。“我們不僅沒有領悟概念法學的體系性以及概念法學的語言的真正力量,即便是它的最基本的概念、制度和范疇也未被我們充分理解,我們所做的一切不過是在概念法學的框架下蹣跚學步而已,還無力貢獻出一套為‘法律工作者’共同接受的有效的知識體系來”。可見中國民法的現代化還是一個遠未實現的目標,因而又是我們無法選擇的目標。
背景之二:歷時性問題共時性解決的窘迫
法治雖然登陸中國的歷史已有百年,而且在當代中國獲得了無上光榮,成為治國方略,法治話語更是取得了前無古人的風行。但是中國由于先天的局限,不可能自發產生現代意義的法治。中國建設法治國家的實踐更多的是出于無奈,依憑的則是對法治的神秘忠誠與先期熱情,缺乏理性的代表時代精神的理論作指導。由于缺乏對法治和中國傳統文化的理性的、系統的反思與批判,真正的法治精神難以培育和建立。法治建設的種種努力必然要經受傳統的前現代的精神因素的沖擊。
中國長期處于以自然經濟為基礎的農業社會,農業是社會的主導產業,農民是社會的主體,與農業社會相適應的思維方式到今天還主導著中國人的生活態度。務農的人通常有一個確定的活動范圍和明確的界限意識,有強烈的歸宿感。由此形成了根深蒂固的內外有別的界限意識。內與外的分類是中國人思維的一個首要前提,根據內外之別,又形成優劣、先后、尊卑之差,構成了完整的差等格局。凡是在涉及到與外國或外國人的關系時,內與外之分是我們一切判斷的不言而喻的前提。而且在中國人內部仍然存在各種“內外”關系,也很難實現平等對待。“十分重要的是立法的內在性質:以倫理為取向的家產制,無論是在中國還是在其他各地,所尋求的總是實際的公道,而不是形式法律。”“在傳統的中國社會,法的正統性不依賴于一個終極根據的設定,秩序的基礎是人與人之間關系中的內在的‘情境倫理’和‘社會交換’”。中國的民法中體現這種界限意識的規范比比皆是,如對國有企業的特別保護、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特別優惠。
事實上,清末中國的現代化是一種防御型現代化,中心思想是一個“保”字——保種、保教、保國、保民。強烈的危機意識和憂患意識主導著中國現代化過程的現代化意識形式,民族矛盾和民族自尊心是推動中國現代化的主要動力。對法治的選擇來源于其在西方社會的巨大成功,在先期熱情和神秘忠誠之中多少夾雜著不情愿,至少可以說,最初的現代化在民眾的潛意識里是從對現代化的敵視開始的。這種夾雜著渴求、無奈和敵視的強烈的、復雜的現代化愿望和情緒表現在法律思想領域中就體現為,既期待外國法律經驗能夠幫助我們擺脫各種困難,重建社會秩序,又在內心里對其持懷疑的、不信任的、不情愿的、排斥的,甚至抵制的態度。葛洪義先生把這種現象叫中國法的“現代情結”。這個現代情結,可以提供持續的來自前現代的反現代思想資源。因此,現實法治陡現其真貌,尤其是法治的局限性隨著時間的展開而逐漸暴露之時,就是前現代因素大舉反撲之日,法治建設就要面臨反復和回潮的危險,人們就可能棄法治如蔽履。
中國民法現代化的進程中不僅存在前現代因素的摯肘,而且同時遇到了后現代思想的侵襲。西方的后現代法學發端于20世紀下半葉,它是從后現代主義的哲學理念和方法進入法學和法理學開始的。這種與中國的法治建設共時性的思潮,在國門大開的今天,必然要對中國的法治建設產生影響。
針對西方社會法治的全面實踐,后現代法學全面挑戰和解構法治所安身立命的基礎和原則,不僅一針見血地揭露了現代法治由于追求形式合理性所導致的負效應,而且無情地貶低現代法治的巨大成就,其后果是可能使現代法治陷入危機之中,導致人們喪失建構現代法治這一法律帝國的信心和熱情,甚至產生拒斥現代法治的情緒。后現代法學對現代法治的挑戰擇其要者主要有三:其一,挑戰法律的至上性。這方面集中地表現為新的法律工具主義的興起。后現代法學認為,法律并非中立和客觀,任何制定的規則都是以法律名義所掩蓋的政治。法律成為推行某種政策的工具,政府借助法律公開介入現代法學認為政府不應該介入的領域,政府使用的很多資源和權力都是由一系列新的法律所創造和支持的。而且法律是通過法官的解釋來適用的,解釋者不是人民,而是法官,隨著司法能動主義的興起,法院越來越成為公共政策的執行機構或者公共政策的制定機構;其二,挑戰法律的自治性。如今,“對法律自主性確信的支持力量被踢開了。首先,與‘意識形態之終結’相聯系的政治上的共識破碎了。……自從1960年代以來,伴隨政治上共識的衰落,使諸如經濟和哲學(以及游戲理論、統計學、公共選擇理論和文學理論)這樣一些學科的興盛,這些學科可以與法律問題相聯系——并且看起來有日益增加的力量。似乎所有這些變化都還不充分,對律師根據他們自己的力量來解決法律制度的問題的確信也已被削弱。”法律解釋的規則隨著公共政策的要求搖擺,判決所需要考慮的政治因素過多而且處在變化之中,使統一的標準幾乎成為不可能。為解決社會問題,法學家和法官不得不在法律和其他社會領域之間尋求平衡;其三,挑戰法律的普遍性。后現代社會是告別整體性和統一性的社會,類似于法律普遍性這樣的宏觀歷史敘事已經完成了使命。每一個社會群體都有自己的主張,都有自己的關于什么是公平、正義和美好社會的觀念。所以單一的正義、公平觀念不復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多元的、局部的、以多種方式存在的正義。法律的普遍性在后現代社會的多元化面前顯得空泛和遠離實際,掩蓋了法律代表權利的本質,甚至可能導致對社會邊緣群體的壓制。后現代法學的認識可能是偏激的,但其對西方法治的批評卻不乏啟示作用,更是西方社會改進法治的寶貴精神財富。
但后現代法學之于中國的意義卻遠較其對西方社會的作用耐人尋味。后現代法學的許多主張與中國的傳統法文化現象具有形式上的類似性,也可以說中國傳統的法文化表現出某種早熟的“后現代性”,可能成為衍生后現代的反現代精神土壤。
前現代思想與后現代思想本來屬于法治的不同發展階段需要應對的問題,即歷時性問題。前現代思想并不反對把法律作為一種工具,反對的是法的現代性,或者是現代性中的工具理性特征及其基本精神;后現代思想則不僅反對、批判法的現代性,而且由其批判其中的工具理性,更不贊成把法律作為一種統治的工具,他們反抗的是所有統治形式,包括法律和理性的統治。但由于中國社會現代化的特殊性,它們同時出現在中國民法現代化的進程中,而且由于具有了共同的對立面,很容易結成聯盟,交相輝映,為本已非常難纏的中國民法的現代性問題更加撲朔迷離,平添了許多西方國家無法體驗的復雜性。
中國民法的現代化需要對現代法治的深層次的理性認識,不僅要為現代法治的功績喝彩,而且要對現代法治的局限有充分的估計,必須同時認真對待前現代因素和后現代思想,同時應對來自兩方面的挑戰。中國民法的現代化是“壓縮”的現代化,其間充滿了太多的窘迫,我們經常需要采取一些相互矛盾的主張。
三、中國民法現代性問題的緩解
中國民法的現代性問題發生在獨特的環境之中,留給我們的回旋余地極其有限,我們只能在有限的空間內理性地面對中國、理性地面對民法。我們必須承認現代性問題的根源在于現代化的法律本身攜帶的自反因子,我們需要在選擇接受、認可法治現代化優點的同時,寬容、認可、默許它的問題,不能指望只享受它的福祉,而不承擔任何代價。于是我們認為,如果法治現代化仍然是我們的無悔選擇,那么法的現代性問題是一個只能盡量緩解、而不可能得到徹底解決的問題。本文的著眼點是在民法典層面緩解民法的現代性問題。
(一)調整價值取向,為法律追求的形式合理性確立合法性
法律不是純粹的自然科學,單純的形式邏輯證明不足以確立法律制度的合法性,融入了人的主觀價值判斷的制度體系背后必須有龐大的價值理念體系對其進行支撐、整合。只有實現了背后的價值理念體系,法律的形式合理性才能獲得自在自為的合法性。“如果從嚴密的邏輯學角度講,既然法律應該規范社會生活,那么就必須要預先確定通過這種規范所要實現的理想。而法律所要實現的理想,如果沒有一個預先確定的人類生活的最高理念,又是不可想象的”。因此,價值是形式合理性的先導,對其具有統率、整合的作用。離開價值,形式合理性只是空洞的軀殼,甚至連形式合理性自身也難于保證。現代中國的民事立法雖由被動轉為主動自覺,但由于長期漠視法律價值,又沒有足夠的法律思想啟蒙,加之對新時期本土文化缺乏深入了解,因而對作為民法靈魂的基本理念多停留在字面理解,缺乏深層感悟。鄭戈曾尖銳地指出中國法學“總是停留于介紹西方法律理論和注釋舶來的中國法律的水平,極少以中國社會為立足點來思考中國人的社會生活是否需要法律以及需要什么樣的法律。由于對這種基礎性問題缺乏理論上的探究,中國法學實際上處于一種沒有根基的狀態”。中國民法又何嘗不是如此?
意思自治是民法的核心理念,民法的基本任務在于維護私法主體的意思自由。但是共同性或中立性的游戲規則只存在于力量的均勢之中,在絕對的強勢者和絕對的弱勢者之間,所謂的規則都難免帶有私人規則的性質,成為支配者單方面意志的表達。意思自治能夠自然而然地保證民事主體所為給付的合理與平衡的前提是:主體相互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平等性與互換性。基于此當事人之間存在著一種相互讓步的規則,各方之間的關系是一種平等協商關系,當事人如果在協商中不能獲得自己所認為的“平衡”的條件,即可停止協商,另尋相對人。
當社會中的主體之間事實上存在嚴重不平等,這種不平等就排除了協商與讓步,導致主體之間的利益在法律上失去平衡。至20世紀,不平等問題日益深刻:不平等不僅存在于個人之間,而且存在于經濟實力相差懸殊的社會組織及各種類型的當事人之間。意思自治往往異化為一方當事人強迫另一方接受苛刻條件的權力。西方思想家曾尖銳地指出:在這種社會條件下,過分強調個人的要求,犧牲了他的那些有組織的同伴們的要求,天賦人權曾變得神授君權一樣殘暴。實現一種冠冕堂皇的壓制。
意思自治對于民法不可或缺,但它已無法單獨實現個人與個人之間利益的協調,也無法完全使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協調一致,中國民法必須吸收其他價值對其社會效果加以補正,以保護處于弱者地位的一方當事人,更為合理地組織社會經濟。解決問題的出路是張揚實質正義的價值,在某些場合以客觀公正取代私人意志選擇的主觀公正,限制形式上的意思自治,以實現主體之間的實質平等,平衡主體之間的利益以及主體利益與社會利益。法律不再對當事人的自治行為采取放任態度,或僅進行形式上的審查,而是要對是否締約、合同的內容、形式進行必要的實質性干預。最終由實質正義與意思自治形成制度妥協和反思性平衡。
(二)取向生活,從生活實踐中發掘形式合理的規則
價值是預設的人類生活的最高理念,是人對于“類”存在的超驗感受。作為主體的人要求民法體現對人——這種“類”存在的終極關懷。價值構造了理念世界人類生活的理想原型,它是一切制度設計正當性、合理性的源泉。
民法典提供的是理論框架、制度模型,屬于符號世界的范疇,強調形式邏輯的自足性,價值屬于意義世界的范疇,它賦予人類生活以意義;價值肯定人作為“類”存在的需要,民法典提供了滿足需要的工具,兩者統一于市民社會的生活,共同勾勒市民社會生活的圖景,提供一種生活模式。
“立法可以發現并記載這一切,但決然不可能憑空制造出這一切。那種希望籍由一個詳盡無遺的立法制度,即刻創制出一個嶄新秩序的企圖,只會摧殘現實,增加現實的不確定性,強化規則與事實之間的乖張,最終使得法律失卻規范人事而服務人世的功用與價值。職是之故,為了確保法律之為民族信念與民族意識的真實映象,成為適合民族生活狀況,造福人世生活的人間規則,必須首先考察民族的現實生活,并在對于往日民族生活的歷史考察中,今古觀照,厘清一切立法之得立基的生命源泉所在。”因此,法典必須是人類經驗的總結,只能是對現實世界形象經驗的概念化、體系化,必須委諸日常生活經驗的考察以確立其深層次的社會基礎。民法中的概念應該是對市民社會現實和抽象存在的一種單一化、抽象化的描述;法典的內在邏輯應該是日常生活邏輯的反映;邏輯體系的內在一致性對應該于市民社會生活的有序性。在這一意義上,民法典完全應該被理解對市民社會有序的生活圖。

免費體驗受傷,可以要求場館進行賠償嗎
1、如果傷者的受傷是由于體驗館的安全設施沒有做到位,如地面坑洼,地面濕滑,沒有做好安全防御措施,那么傷者是有權利要求體驗館賠償醫療費用和其他相關費用的。
2、如果造成傷者受傷的原因并不是出于對方的安全設施失誤,比如走路不小心被路人絆倒等,那么體驗館則不需要為傷者的損失進行賠償。所以對于是否可以要求賠償關鍵在于傷者具體是如何受傷。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成人體驗館違法嗎
關于“成人體驗館”,在此著重探討以下幾個法律問題
1、服務本身是否違反“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這一概念起源于羅馬法。《民法典》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作為基本的民事原則之一,可以彌補法律法規中未予明確、滯后的缺陷。在很多案例中,都是直接作為裁判依據來適用的。如夫妻一方將共同財產打賞小三被要回、代孕協議確認無效、“北雁云依”不予登記等案件,依據的都是這項原則。“成人體驗館”所包含的服務項目中,銷售商品本身是合法的,但一旦面向公眾提供體驗服務,把很私密的個人行為變為逐利的“共享”生意,沖擊了傳統樸素的價值觀念,個人認為已經逾越了“公序”和“良俗”的邊界。 【拓展資料】
2、組織者和參與者是否屬于“賣淫嫖娼”?
“賣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間或者異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性關系,包括陰道交、口淫、手淫、肛交等行為。前述解釋,是“組織賣淫罪”等相關刑事案件的認定標準,相對嚴格一些,但在治安管理領域,“賣淫嫖娼”的內涵更廣,除了前述的行為,還包括“胸推”等“非插入式獲得性刺激的方式”,但尚無統一的標準,各地的執法尺度稍有不同。但無論如何,“賣淫嫖娼”都要求提供服務的主體是真人。據此來看,用戶使用“成人體驗館”提供的“仿真娃娃”,被認定為“賣淫嫖娼”尚無充足的法律依據。
3、店主是否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
從司法解釋來看,“淫穢物品”包括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視頻文件、音頻文件、電子刊物、圖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電子信息和聲訊臺語音信息。有關人體生理、醫學知識的電子信息和聲訊臺語音信息不是淫穢物品。包含色情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電子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為淫穢物品。
某生產情趣用品的廠家,為了讓產品更加真實,甚至和專業模特簽署了《合作協議》,以1:1的比例復制生產。如果散發相關圖片,屬于傳播淫穢物品,但對于做成實物的產品,則屬于合法合規地銷售“情趣用品”,聽著似乎有點矛盾,但二者存在本質上的區別。實踐中,暫未發現因銷售“過于真實”的情趣用品而承擔刑事責任的案例。在部分地區,雖然包含“成人體驗館”字樣的個體工商戶商號,可獲得核準,經營范圍中也可登記“成人用品體驗”(部分地區可以)的相關內容,但這并不代表監管部門對于這種商業形態是完全肯定的。衛生和安全等方面暴露出太多的問題,不容忽視,一些“打擦邊球”的店主甚至還提供其它違法服務,這些行為都需要積極引導和大力整治,以免成為違法犯罪的溫床。目前,在某團購網站上搜索“成人體驗館”,已經顯示“無結果”,我相信這是一個“信號”。
把學校不良風氣和自己得親身體驗傳到網上違法嗎?
個人感覺:不違法。
理由:《刑法》規定,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實施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從而構成的犯罪。
《民法典》規定,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另外,同時規定
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實;
(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
(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根據上述內容可知,只要你說的是真實的,是希望通過自己的親身經歷來曝光一些真實存在在校園內的負面因素,我個人認為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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