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問題問誰民法典關于農村停水誰負責
民法典關于農村停水誰負責?
停水停電要找主管部門,供水的主管是自來水公司,停電肯定要找供電公司。
除個別地方外,供水和供電都是由當地的自來水公司和供電公司負責,有關這兩個方面的問題,最快的解決辦法就是找這兩個部門。
全國統一供電服務電話是95598,供水服務由于以當地政府管理為主,可以通過114查詢供水服務電話
民法典施行前,未約定擔保方式如何擔責?
我從事法律工作多年,我來回答這個問題。
民法典施行之前,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民法典施行以后承擔一般保證責任,下面我把保證責任給大家講清楚。
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以借錢為例,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如果債權人沒有對債務人起訴或仲裁并強制執行,擔保人可以拒絕向債權人還錢。連帶保證的擔保人沒有什么權利,壓到頭上全是義務。債權人既可以找債務人還款,也可以找擔保人還款,也就是說債主發現債務人落魄了,甚至可以不去找借款人,直接起訴讓有錢的保證人償還全部借款,償還以后保證人可以向借款人追償。
張三找李四借錢20萬,王五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張三拿了錢,扎扎實實創業失敗,或者花天酒地揮霍,總之,最后沒錢了。王五簽完字以后就回家繼續經營自己的事業,壓根就不記得有這回事。兩年后,自己的銀行卡被凍結,隨后收到法院傳票,告知李四把他給告了。如果李四告張三和王五兩個人,法院會判張三和王五連帶償還20萬,此時法院查詢張三卡里沒有錢,王五卡里面有30萬,直接扣劃20萬還給李四。王五可以向張三追償,追不回來就只能自認倒霉。
如果張三找李四借錢,王五提供一般保證擔保,張三起訴李四還款,李四沒錢可還,或者出現前現四種情形,王五的下場和連帶保證一模一樣。
許多小伙伴可能嚇出了一身冷汗,迫不及待地問什么情況下是一般保證,什么情況下是連帶保證。現行法律和新民法典規定不太一樣。現行的擔保法第19條規定擔保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按連帶擔保算。2021年1月1日實施的民法典第686條規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按一般擔保算。也就是說,2021年1 月1日以前給人提供擔保,如果在借條上寫擔保人XXX,就推定是連帶責任擔保,寫如XXX到期不能償還,我愿意代為償還XX元,此為一般保證。民法典實施以后,在借條上寫擔保人XXX推定為一般擔保,如果要提供連帶擔保,就必須明確寫保證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沒有這句話,就是一般擔保。
民法典提出女婿不贍養岳父岳母不違法,那么只有一個女兒怎么辦?
民法典提岀女婿不贍養岳父岳母不違法,那么只有一個女兒怎么辦?
法律有沒有這個規定暫且不說,就說做人要不要有良心。
我們村有個劉氏農民,今年也已經60多歲了。贍養岳母已經近20多個年頭,每天像侍候自己的老媽一樣,老岳母如今快90歲了,每天穿得立立整整,快快樂樂四處游閑。村里的農民誰不羨慕老太太有個好女婿。
說起這個老岳母,原先家里也是窮得要命,家住在大山溝溝里,岀山沒有交通,要靠雙腿走十多里路,到鄉里才有岀山的大客車。環境不好,家里更窮,老兩口生養了一兒一女,老岳父長年生病,就靠這個老岳母維持這個破爛不堪的家。
好容易把兒子拉扯大了,一場事故又奪走了兒子的性命。接著老伴又去世了,就剩下她和一個女兒。
女兒岀嫁后,嫁到了城里的郊區農村,這個劉氏農民結婚后,見老岳母一個人生活在山溝溝里,日子過得太艱難,照顧又不方便,小兩口就商量讓岳母搬過來一起住,這樣就不用再為老人操心。
就這樣,老人把家里的全部家當賣光了,才不到兩萬塊錢。帶著兩萬塊錢搬到女婿家,女婿為了讓老人能安心住下來,就把這兩萬塊錢存在了老人的名下,說讓老人自己留著,日后花著方便。
女兒女婿都是農民,種地靠著起早貪黑,老岳母那時候身子骨還算不錯,也幫著多少干一些,女兒和女婿怕老人累著,什么活也不讓老人伸手。可老人總覺得這是住在女婿家里,處處都有些小心翼翼,女婿就安慰她說,我爹我媽都不在了,你就是我的親媽,這家就是你的家,你想怎么樣就怎么樣,千萬別受拘束。
就這樣在一起過了十多年。可萬萬沒有想到,就在這一家子正和和美美,小日子紅火紅火的時候,女兒一場大病不起,于次年不治死亡。
老岳母考慮女婿以后還要再續,自己要搬岀去另過。可女婿說啥不肯答應,你都這個年齡了,自己怎么過呀?我就是再找也要帶著你,到啥時候你也是我的岳母。
村里有個婦女,親眼看到劉氏的為人處世,經人介紹兩個人結合成家庭,同樣像自己的老媽一樣,無微不至地照顧老人,每天給老人收拾的干干凈凈,老人走到哪兒,都說像似別處來的客人,在村里都夸老人家有福氣。
兒女養不養老人,不能用法律和義務去衡量,要用良心去衡量,做人要懂得感恩,兒子也好,女兒也罷,生命都是爹媽給的,人家把女兒養大,給你做了老婆,又為你生兒育女,這不是恩情嗎?給老人一些回報,都是應該的。人在做天在看,你的兒女也在看,好人總有好報。
(網絡圖片,侵權必刪)
2021年民法典誰主張誰舉證?
一、民法典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誰來舉證
受害人主張侵權賠償的,一般由原告承擔舉證的責任,但環境污染損害、高度危險作業等侵權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證明責任和職權探知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條 【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侵權舉證責任】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條 【占有或使用高度危險物致害責任】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劇毒、高放射性、強腐蝕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 【飼養動物致害責任的一般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二、侵權責任的法律特征
1、侵權責任是民事主體因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而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民事義務有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法定義務是通過法律的強制性規范、禁止性規范設定的義務。這種義務對于每個自然人、法人具有普遍的適用性,違反此種義務,即構成侵權行為責任。而約定義務則是特定當事人之間設定的某種義務,違反約定義務,構成違約責任。
2、侵權責任以侵權行為為前提要件。侵權責任產生的基礎是侵權行為,沒有侵權行為則不存在承擔侵權責任的問題。侵權責任正是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應承擔的法律后果。
3、侵權責任的形式具有多樣性。侵權責任的行為人或責任人除了要承擔賠償損失、返還財產等財產責任外,在很多情況下,還可能同時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非財產形式的責任。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所以主張侵權賠償一般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但環境污染損害、高度危險作業等侵權案件,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民法典第151條?
這個問題我認為問的是民法典第151條的內容?參考答案如下: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布,民法總被廢止。民法典151條的內容: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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