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申訴進度查詢)
申訴什么意思
申訴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認為確有錯誤,向原審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的重新上訴
有第二個版本
申訴就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確有錯誤,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進行審查處理的一種請求。
第三十七條
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對主管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查決定。
對復查決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查決定之日
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復查、復核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由此可以看出,申訴是當事人在權利受到侵害后向有關機關提出的權利保護的要求,而復核則是在有關機關作出答復后,當事人對答復仍不服時,當事人向上一級機關提出的對前一個機關的答復進行重新審查的要求.
我國憲法第41條規定,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的權利,賦予了公民廣泛的申訴權。
申訴權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民主權利之一,現行大多憲法教材將申訴權的概念界定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作出的錯誤的、違法的決定或判決,或者因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而受到侵害時,受害公民有向有關機關申述理由,要求重新處理的權利.
怎么申訴
申訴 分兩種: 一是 訴訟 上的申訴,是指當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或者知道案件情況的其他公民,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有錯誤,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要求依法處理,予以糾正的行為。 二是非訴訟上的申訴,是指公民或者企業事業等單位,因本身的合法權益問題不服行政部門的處理、處罰或紀律處分,而向該部門或其上級機關提出要求重新處理,予以糾正的行為。 人民檢察院勞改檢察工作細則(試行)第二十九條 ?受理罪犯及其家屬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下列申訴和控告: (一)向人民法院申訴被依法駁回,又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的; (二)不服法院對監所檢察部門辦理起訴的犯罪案件的判決、裁定提出的申訴; (三)對勞動改造機關工作干警和武警的違法行為提出的控告; (四)申訴、控告受到阻力,檢察機關認為需要辦理的; (五)上級檢察院和本院檢察長交辦的。 對以上申訴和控告,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應當自行查辦,或者邀請有關部門聯合調查。確屬冤錯的案件,應當提請人民法院予以改判或按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人民法院改判后應監督配合有關部門,認真做好善后工作。如冤錯案件是因原辦案人員違法亂紀或由他人誣告造成的,確已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經審查確屬無理申訴的,應當依法駁回,并配合勞動改造機關教育罪犯認罪服法,接受改造。對控告違法屬實的,應當分別情況作出處理: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依法提出糾正。對控告不實的,如屬誣告陷害他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申訴是什么意思?
申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對某一問題的處理結果不正確,而向國家的有關機關申述理由,請求重新處理的行為。也是公民維護權益的一種方式。并具有法律效力。
基本解釋
1、對所受處分不服時,向處理機關或上級機關提出自己的意見。
2、對法院的判決或裁定不服時,依法提出重新處理的要求。
引證解釋
葉紫 《山村一夜》:“雖然這中間我的那愚懦的親家公曾來過三四次,向我申訴過一大堆一大堆的苦楚。”
擴展資料
近義詞
申報:
指向上級或有關部門提出書面報告。
基本解釋
向上級或有關部門提出書面報告。如:職稱申報、海關申報、地價申報、證券申報。
引證解釋
廖仲愷《廣東都市土地稅條例草案》:“復判地價與申報地價,相差百分之一十或以下者,由稅務官署照復判地價征收之。”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申訴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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