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合理避個人所得稅(合理避免個人所得稅)
如何合理規避個人所得稅
合理規避個人所得稅的辦法:相關的補貼、津貼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項目來發,對于該部分個人所得,是免征個人所得稅的;發放工資等收入的日期可以依法合理地進行約定,依法計入下一個納稅年度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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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合理避開個人所得稅
1、積極利用通訊費、交通費、差旅費、誤餐費發票進行避稅我國稅法規定:凡是以現金形式發放通訊補貼、交通費補貼、誤餐補貼的,視為工資薪金所得,計入計稅基礎,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凡是根據經濟業務發生實質,并取得合法發票實報實銷的,屬于企業正常經營費用,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所以,筆者建議納稅人在報銷通訊費、交通費、差旅費、誤餐費時,應以實際、合法、有效的發票據實列支實報實銷,以免誤認為補貼性質,在一定程度上收到了避稅的效果。
2、利用年終獎金實現避稅,將年終雙薪計入年終獎計征個稅可節稅。發放年終獎要找到一個恰到好外的臨界點。如果將“第13個月工資”當作年終獎發放,則要把具體的金額除以12個月,這樣的話,可以大大減少繳稅額度。此種情況也有例外,如果(年終獎/12)和〔(年終獎+雙薪)/12〕兩者不處于同一稅率檔的,可能籌劃失敗。“年底雙薪”與“年終獎”在計稅方式上有明顯區別。后者可以將獎金平攤到全年各月后再計稅。一般情況下,“年終獎”的計稅額會比“年底雙薪”少一些,員工收入越高,這一差異越明顯,但“年終獎”在一年內最多只能計發一次。
3、巧用公積金避個稅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工薪階層個人每月所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是從稅前扣除的,也就是說按標準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是不用納稅的。同時,職工又是可以繳納補充公積金的。所以,一般職工提高公積金繳存還是有一定空間的,工薪納稅人巧用公積金避稅是合理可行的。需要強調的是,利用個人繳納補充公積金進行避稅時有兩個問題要注意:一是納稅人要在所在單位開立個人補充公積金賬戶;二是納稅人每月繳納的補充公積金雖然避稅,但不能隨便支取,固化了個人資產。
4、職工離職有個稅法優惠,員工領取的離職補償金在當地員工年平均工資三倍以內的免個所稅;
5、職工夏季防暑降溫清涼飲料費,報銷形式可以不計稅,隨工資發要交稅。

如何合理避個人所得稅
合理避個人所得稅的方法:
1、利用公積金避稅
住房公積金是從稅前扣除的,職工可繳納補充公積金,不過必須在所在單位開立個人補充公積金賬戶,此外要注意這個公積金不能隨意支取。
2、利用理財避稅
有些理財產品不僅收益高還不用納稅,如基金、國債、保險、教育儲蓄等,購買相關理財產品不僅避稅了還分散了資產,增加了自己的收入。
3、利用發票避稅
國家稅法規定根據經濟業務發生實質,并取得合法發票實報實銷的,屬于企業正常經營費用,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那么與工作相關的通訊費、交通費、差旅費、午餐費可以憑發票報銷的不需要納稅。
4、利用年終獎避稅
國家稅法規定全年一次性獎金可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那么年終獎就成了避稅的手段,可以要求公司把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次性折算成年終獎,那么交稅金額會少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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