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禁令(民法典禁令制度)
民法典第1012條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條是: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姓名權的具體分為:
1、姓名決定權
姓名決定權是自然人決定自己姓名的權利。
2、姓名使用權
姓名使用權是自然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或不使用自己姓名而不受他人干涉的權利。
3、姓名變更權
姓名變更權是自然人依照有關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而不受他人干涉的權利。
擴展資料:
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1、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2、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3、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自然人決定、變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組織決定、變更、轉讓名稱的,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民事違法行為有哪些
民事違法行為,是違反民事法律規范和侵犯民事權利的行為。民事違法行為的內容括三類: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侵犯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犯他人的財產和人身權利。
根據當事人所負的義務不同,違法行為有違法的作為和違法的不作為兩種。違法的作為指實施法律禁止做的行為;違法的不作為指不實施法律要求做的行為。行為的違法性,是承擔民事責任的要件之一。
民法典用規定權利和義務的方式,來規范平等的社會成員間的關系。侵犯他人民事權利或者沒有依法履行合同義務,都是較為典型的民事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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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 【人格權行為禁令】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
收到禁止令可以離婚嗎
收到禁止令可以離婚。我國目前沒有任何禁止令是不允許當事人離婚的。只是存在一定的條件會限制,但不會完全限制。例如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民法典不可抗力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哪些事件屬不可抗力,我國法律沒有做出具體列舉式的規定。理論界將其劃分為三類:1、自然災害。盡管隨著社會科學技術的進步,人類逐步提高對自然災害的預見能力(如預測地震、臺風),但是,人類仍無法抗拒它。而且在現實生活中,自然災害嚴重影響著人的生活和生產,阻礙著合同的履行。2、政府行為。合同當事人往往很難預見政府的政策,法律或行政措施的變化,若當事人在合同簽訂之后,政府頒布新的政策、法律或采取新的行政措施,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應免除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的責任。如政府干預、禁令、禁運等等。3、社會異常事件。主要是指阻礙合同履行的一些偶發事件,如戰爭、罷工、騷亂等。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民法典訴訟時效中斷
1、提起訴訟。
2、申請仲裁。
3、申請支付令。
4、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
5、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
6、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
7、申請強制執行。
8、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
9、在訴訟中主張抵銷。
10、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
11、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或者被授權主體;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者被授權主體。
12、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13、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14、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15、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訴訟時效從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
16、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其報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斷。前述機關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刑事案件進入審理階段,訴訟時效期間從刑事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
17、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的。
18、債權轉讓的,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中斷。
《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二、訴訟時效是多久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民法典人格權獨立成編的意義
民法典人格權獨立成編的意義:第一,它彰顯了對“人”的進一步關注。雖然之前民法對人格權有相關立法,但是由于受當時時代影響,民法通則更關注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希望能改變當事中國人的生活狀況,解決吃飽穿暖問題,改善民生。導致人格權在民法里存在感很低,大家對人格權的保護與救濟都不夠了解。人格權獨立成編則有利于加強人民對人格權的關注。其次,經濟的發展,物質生活的豐富,使人民希望自己的姓名、隱私、肖像得到更大程度的保護,因此人格權獨立成編無論從形式上還是實質上都是在對人民的這種需求做回應。最后,人格權獨立成編,也利于法官更加直接、方便得找到適用法律,從而更好地對人格權可能受到的侵害進行救濟。第二,標志著立法技術的進步。隨著時代的發展,明星代言、冠名權等人格與財產相結合的方式不斷出現,肖像、姓名等傳統人格權也可以與財產掛鉤。從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可知,部分人格權可以許可他人使用從而獲得經濟利益,但是法律禁止的除外。此外,民法典人格權編不僅對聲音權這樣的人格權都作了明確規定,還對生命權也作出了規定,規定了生命尊嚴的內容,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最后,民法典人格權編規定了對侵害人格權的違法行為適用禁令等新規則,以及違約造成他方人格利益嚴重損害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等獨具特色的權利救濟規則。民法典人格權編作出的這些規定,都可以體現立法技術的進步。因此,人格權獨立成編使民法典體現尊重人格尊嚴和保護人格權的人文主義立場,同時緊跟時代發展和科技進步的需求,實現了黨中央提出的“保護人民的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的要求,相信人格權編會在我國今后的社會生活中發揮出應有的法律調整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九條本編調整因人格權的享有和保護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九百九十條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第九百九十一條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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