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應該怎么處罰(駕駛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三年以上徒刑)
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罰
1、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會被判處拘役并且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同時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如果行為人構成交通肇事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如果行為人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如果行為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根據刑法規定觸犯了危險駕駛罪,需要被判處拘役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之一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飲酒駕駛怎么處罰2017是違法嗎
飲酒駕駛是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關于飲酒駕駛的處罰規定如下:
第九十一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擴展資料
人們在喝酒過后,對駕駛車輛有六項很重要的影響:
(一)視覺障礙:一般人在平常狀態下的外圍視界可達180度,如果酒精含量超過0.08%,駕駛員的視野就會縮小。在這種情況下,人已經不具備駕駛能力。至于醉酒的駕駛員,甚至只能感覺到周圍環境的很小一部分。
(二)運動反射神經遲鈍:慢了一兩秒。如車速為60km/h,一秒鐘車子就已經跑了16.67米,必然會產生嚴重后果。
(三)觸覺能力降低:飲酒后駕車,因酒精麻醉作用,人的手、腳觸覺較平時降低,往往無法正常控制油門、剎車及方向盤。
(四) 使判斷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飲酒后,人對光、聲刺激的反應時間延長,從而無法正確判斷距離和速度。
(五) 使心理變態。酒精刺激下,人有時會過高估計自己,對周圍人勸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做出力不從心的事。
(六)易疲勞。飲酒后由酒精的作用,80%人易出現肝留迷,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困倦、打磕睡,表現為行駛不規范、空間視覺差等疲勞駕駛的行為而引發交通事故。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會受到什么處罰?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屬于飲酒后駕車;醉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為醉酒駕車。如果發現駕駛員有飲酒嫌疑,交警可使用呼吸式酒精檢測儀現場檢驗,由檢測儀打印出結果,被檢人當場簽字。如被檢人拒絕簽字,只要有兩名交警在場,檢驗結果便可生效。 酒后駕車扣12分,并處暫扣駕照6個月,罰款1000元至2000元.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將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1] 吊銷駕照。
2處罰標準
編輯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將喝酒駕車分為酒后駕車和醉酒駕車兩個檔次,并且對駕駛營運機動車的駕駛員加重處罰:
醉酒駕車測試
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北京市
北京市推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及記分標準(試行)》中,對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罰力度最大:如果駕駛員醉酒之后駕駛機動車,將被處以2000元罰款,扣除12分,吊銷駕駛執照3至6個月,并處以15日以下拘留;如果駕駛員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或者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將被罰款2000元,扣12分,并處以15日以下拘留。
3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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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貪杯
以下所喝的酒的份量為醉酒狀態
70度白酒喝二兩八錢=醉酒狀態
60度白酒喝三兩=醉酒狀態
50度白酒喝四兩=醉酒狀態
40度白酒喝五兩=醉酒狀態
10度到20度黃酒或日本清酒喝1斤=醉酒狀態
12度到16度的葡萄酒喝1斤2兩=醉酒狀態
3度到5度的啤酒喝3瓶或6聽易拉罐=醉酒狀態
4量化
編輯
醉酒駕車檢查
20mg/100ml大致相當于一杯啤酒;80mg/100ml,則相當于3兩低度白酒或者2瓶啤酒;100mg/100ml,大致相當于半斤低度白酒或者3瓶啤酒。
落實到具體的白酒酒精度數,如果人體中每百毫升血液中含到100毫克酒精,不同的酒類的量化分別是:70度白酒約50克;60度白酒約75克;50度白酒約100克;40度白酒約150克,也就是一口杯的量;日本清酒約500克;紅酒約600克;啤酒約3瓶或者6個易拉罐。
5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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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
醉酒駕車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規定:
酒后,罰款1000-2000,扣證6個月(記分12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
第九十一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五十、本修正案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道路安全法修正案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2011年4月22日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修改后的法律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將一律吊銷駕照,并在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刑法修正案(八)對醉酒駕駛機動車行為作出相關刑事處罰規定后,不需要再實行拘留處罰,因此,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刪去了對醉酒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人拘留的規定。
根據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根據修改后的法律,酒后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駕駛員將面臨終生禁駕。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酒后駕車將暫扣駕照并罰款,“醉駕”或將5年禁駕,酒后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可能面臨終身禁駕……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審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對飲酒后駕車作出了空前嚴厲的處罰。[2]
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發布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醉酒駕車的測試2004)中規定,該規定指出,飲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醉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6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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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2011年8月7日晚,王某在本市某飯店和娛樂場所與朋友一起喝了幾瓶啤酒后,駕駛汽車沿宜城街道通真觀路由西向東行駛至人民路路口時,追尾撞到前方同向楊某駕駛的汽車,王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檢測,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24mg/ml。
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對其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點評:《刑法修正案(八)》增設了危險駕駛罪,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并規定處拘役,并處罰金,以加大對此類行為的懲戒力度,加強對民生的保護。關于醉酒駕駛的檢驗標準是GB19522-2004,即車輛駕駛員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0.2 mg/ml,小于0.8 mg/ml的駕駛行為,為飲酒駕車;大于或等于0.8 mg/ml的駕駛行為,為醉酒駕車。本案中,王某駕駛汽車,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24mg/ml,屬醉酒駕車,應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法院根據其醉酒狀態、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等情況,對其判處了刑罰。
案例二:車某是貴州省畢節縣人,到我市徐舍鎮鯨龍水泥廠打工。2011年10月18日,車某在徐舍鎮與老鄉喝酒,酒后駕駛二輪摩托車在路上與郭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后民警趕至現場將其查獲。被告人車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檢測,車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12mg/ml,屬醉酒駕車。
法院審理后認為,車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且發生交通事故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車某被本院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點評:危險駕駛罪中的機動車不限于汽車,也包括摩托車和農用車等機動車。但從已判決的案件看,危險駕駛案件中摩托車駕駛員居多。這正是由于摩托車駕駛員對醉駕入刑的法律意識還不夠強,不少人認為酒后開汽車才是危險駕駛,卻對駕駛摩托車、農用車等機動車不以為意,結果釀成酒駕,讓自己背上刑事責任。
案例三:陸某系我市張渚鎮人,2011年7月20日14時許,陸某在徐舍鎮其朋友家中飲了三四兩高度白酒后,無證駕駛未經注冊登記的二輪摩托車,沿徐張老線由北向南行駛至該鎮莊村路段時,因避讓其他車輛不慎翻車,致其本人倒地受傷昏迷。民警接群眾報警趕至事故現場將陸某查獲。經檢測,陸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86mg/ml。
法院審理后認為,陸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陸某被依法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點評:危險駕駛罪屬于抽象危險犯罪,只要行為人實施了醉酒駕駛的行為,不需要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具體結果可以確認有罪。本案中,陸某因騎二輪摩托車不慎致其本人受傷,并未造成他人人身損害或公私財產損壞,但因為陸某是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經形成,故仍應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案例四: 2011年10月23日14時許,舒某與朋友在酒店喝了半斤低度白酒后,駕駛二輪摩托車行駛至徐舍鎮河西街。適逢該路段施工,路面上不僅堆著水泥、黃沙等建筑材料,還停放著一臺挖掘機,過往車輛通行受阻。為此,舒某與工地施工人員發生口角。后舒某自己打電話報警,要求民警前來處理。當民警趕至現場后,發現舒某有酒后駕車嫌疑,便對其進行酒精測試。經檢測,舒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2mg/ml。
法院審理后認為,舒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對其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點評:本案中舒某打電話報警的本意是要民警到現場處理其與施工工人的糾紛,幫助維護道路暢通。這一糾紛原本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但民警發現舒某有醉酒駕車嫌疑,有權依法對其調查處理,并在證實后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7酒駕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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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駕車是指,飲酒后8小時之內,或者醉酒后24小時之內駕駛車輛。統計表明,駕駛員酒后駕車,發生事故的可能性是平時的15倍,30%的道路交通事故是由酒后開車、醉酒駕車引起的。駕駛員死亡檔案中有59%與酒后駕車有關。觸目驚醒的數字告訴我們,酒后駕車嚴重的危害著交通安全,害人害己害社會。民警提醒廣大司機朋友們,飲酒適度,不要貪杯。 酒駕之后事故多發的原因:
1.飲酒后駕車,因酒精麻痹作用,行動笨拙,反應遲鈍,操作能力降低,往往不能很好地操縱車輛。
2.飲酒后注意力分散,判斷能力降低。酒后的人對光、聲的反應的時間延長,從而無法正確判斷安全間距與行車速度,不能準確接收和處理路面上的交通信息。
3.飲酒后會使人的視野減小,視像不穩,色覺功能下降,導致不能發現和領會交通信號、交通標志標線,對處于視野邊緣的危險隱患難以發現。
4.喝酒的人,大都覺得少喝點,或者自我感覺“良好”就沒事,其實不然。喝酒后,在酒精刺激下,感情易沖動,膽量增大,過高估計自己,具有冒險傾向,對周圍人的勸告不予理睬,往往做出力不從心的事情。
5.酒后易犯困、疲勞和打盹,甚至進入睡眠狀態。
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怎樣處罰?
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吊銷駕照,5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經過判決后處以拘役,并處罰金。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明文規定: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擴展資料:
危害:
車輛操作能力降低:飲酒后駕車,因酒精麻痹作用,行動笨拙,反應遲鈍,操作能力降低,往往無法正常控制油門、剎車及方向盤,一旦出現緊急情況,事故的發生就是必然。
路況的判斷能力和反應能力降低:飲酒后注意力分散,判斷能力降低。酒后的人對光、聲的反應的時間延長,從而無法正確判斷安全間距與行車速度,不能準確接收和處理路面上的交通信息,從而容易導致事故的發生。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醉駕入刑”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更科學合理
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罰標準是
飲酒駕駛:
飲酒駕駛機動車輛,罰款1000元—2000元、記12分并暫扣駕照6個月;飲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罰款5000元,記12分,處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內不得重新獲得駕照。
醉酒駕駛:
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吊銷駕照,5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經過判決后處以拘役,并處罰金;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輛,吊銷駕照,10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終生不得駕駛營運車輛,經過判決后處以拘役,并處罰金。
第九十一條,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知識拓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為保障法律的正確、統一實施,依法懲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維護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偵查、起訴、審判實踐,制定本意見。
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 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 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 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三、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四、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罰金,應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
五、公安機關在查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時,對查獲經過、呼氣酒精含量檢驗和抽取血樣過程應當制作記錄;有條件的,應當拍照、錄音或者錄像;有證人的,應當收集證人證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意見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據。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含量檢驗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在抽取血樣之前脫逃的,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的,應當認定為醉酒。
七、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應當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在法定訴訟期限內及時偵查、起訴、審判。
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據案件情況,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審。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對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怎樣處罰
醉酒駕駛機動車,涉嫌觸犯危險駕駛罪,需要被判處拘役這一刑罰,而且要繳納一定的罰金。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危險駕駛罪的行為類型包括了醉酒駕駛機動車,而醉駕的認定標準就是駕駛人的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醉酒駕駛不僅僅是交通違章行為,而且涉嫌觸犯刑法。從交通違章角度看,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駕駛人將被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駕駛證。從刑法規制角度看,醉酒駕駛機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的,駕駛人將被判處拘役,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而且需要向法院繳納一定的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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