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怎樣處理的詞條
對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怎么處理
當事人不服責任認定書可以申請復核。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而且復核以一次為限。申請復核的時候要明確請求以及理由和主要證據。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1、對事故認定書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對于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應該如何處理
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屬于《民事訴訟法》中證據規定的“鑒定結論”,一般具有較高的權威性、科學性和嚴肅性。
如果當事人對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無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書不服,是否可以進行救濟?如果可以救濟,則如何進行救濟?
事故認定書是否采信,則須由法院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有關規定對其予以審查判斷,而不是不加審查一概當然認定采納。如果達成調解發生“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交通事故責任書作為證據,在訴訟中人民法院是否采納交通事故認定的意見,需要經過證據審查以后方可以確定。但是,實踐中,需要法官有高度的責任心,否則,交通事故一旦認定,幾乎就只有理論上更改的可能,而這正好是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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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怎么辦
解答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而且復核以一次為限。申請復核的時候要明確請求以及理由和主要證據。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怎么辦
1.對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書不服可以復核申請。 2.當事人如果對交警作出的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不服,可以自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其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5日內,就會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公安交管部門受理復核申請的,如果認為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 責任劃分不公 正或者調查及認定 違反法定程序 的,作出復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對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重新調查、認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 第七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怎么辦
發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報警的話,交警部門都會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當事人可以根據責任認定書請求對方賠償。但是,如果當事人不服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為交警存在亂判責任、甚至徇私枉法的行為,就可以選擇申訴或者投訴的方式,實現權利的救濟。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交警部門出具責任認定書的行為是一種單方行政行為,從法律上說,不需要經過當事人的簽字也會發生法律效力。但是,法律并沒有限制事故當事人的權利救濟途徑,如果當事人對事故責任認定書存在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道路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訴,還可以向紀檢、監察等部門舉報交警的徇私枉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
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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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怎么辦?
一、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 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15日內,向交警支隊交管科申請責任重新認定。 (一)《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第22條的規定,在 交通事故處理 中,當事人對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不服,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憑以下手續辦理: 1、申請書,應寫明不服原責任認定的理由和依據,申請人簽名及注明申請日期、聯系電話; 2、原責任認定書(正本); 3、 身份證 及復印件;上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30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二) 根據《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35條的規定, 交通事故責任 重新認定決定,為對該事故責任認定的最終認定,對重新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將不再受理。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不得提起行政 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4條規定,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因此如果您對交通責任認定不服的話,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而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最高院、公安部《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4條規定:“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和 傷殘 評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對作出的 行政處罰 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或就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的,以及人民法院審理 交通肇事 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 對于當事人的過錯大小以及損害賠償責任的認定,是法院的職責,公安機關道路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職責重點在于通過現場技術勘驗以及檢查、調查、鑒定等活動,弄清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實和原因以及當事人有無違章或者其他主管過錯等。公安局關的事故認定書,主要起一個事實認定、事故成因分析的作用,對法院而言,這個認定書具有 證據 效力,而不是進行損害賠償的當然依據。《道交法》明確規定了事故認定書不能夠作為公安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而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不服申請復核),但是,當事人在道路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調解或者訴訟中,可以就 交通事故認定書 的真實性、可靠性和科學性提出質疑,如果有其他證據證明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錯誤的,調解機關或者法院可以不采用這種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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