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交通事故后交警多長時間出責任認定書的詞條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多久出來
對于事實清楚且證據充分的交通事故,一般在事故發生現場或者事故發生后第二天出具交通責任認定書;如果不具備當場制作條件的,比如遇到極端天氣等情況,交通警察會在事故發生后三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于較復雜、但不需要進行鑒定的事故,一般在事故發生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如果是要申請鑒定的,法律規定應在事故發生后十五日內制作。另外,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取決于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其過錯的嚴重程度。如果是完全因為一方的過錯引起的交通事故,由其一方承擔全部責任;如果是由各方當事人共同過錯引起的事故,則分別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主要、次要或者同等責任;如果雙方均無過錯,此交通事故出于意外的,雙方均不承擔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二十四條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當事人無法及時移動車輛影響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具有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處理。
撤離現場后,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陳述等,認定并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或者身份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號碼、保險公司、保險憑證號、道路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并根據本規定第六十條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具備當場制作條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三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當事人簽名,并現場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注明情況。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第六十一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擔全部責任: (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逃逸以及潛逃藏匿的,如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當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不予減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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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交通事故交警多久出責任認定書
根據事故情形不同,交警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期限也不相同,有以下情況:
1、一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如果事實簡單,責任清楚,負責處理的交警當天或者第二天,就可以開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3、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有條件的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試行在互聯網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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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交警多長時間出責任認定書
一、一般情況下:現場調查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二、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當場/三日內。
三、對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一)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已經偵破: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
(二)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偵破,但當事人書面申請的: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后十日內。
四、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五、事故認定存在中止情形時:中止期限+5個工作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交通事故多長時間出責任認定書
分為簡易程序還是普通程序,如果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當場出具事故證明。并且可以當場調解損害賠償糾紛。對于復雜的交通事故:(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2)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3)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五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證明。(四)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尚未偵破,受害方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證明。(5)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在制作后三日內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申請審查、調解和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和期限。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有條件的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試行在互聯網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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