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逃犯(在逃犯罪嫌疑人查詢身份證)
法院在逃犯抓到后一定要拘留嗎
需要看案情。刑拘在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通過網上通緝等方式追逃。在刑事司法中,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根據無罪推定的原則,未經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之前,任何人都是無罪的,刑拘在逃的人只能被稱為犯罪嫌疑人,經過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后才能確定其是否有罪,所以刑拘在逃的人不一定有罪。當然既然已經被公安機關追逃,建議相關人員還是找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或者說明情況更好。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另案處理的在逃犯被抓到會不會影響已經判刑的在押犯
另案處理的在逃犯被抓到不會影響已經判刑的在押犯。
正常情況下,影響不大,具體如下:
1、本來是屬于共同犯罪的,應當一并處理;
2、有人在逃時,兩高要求,可以另案處理;
3、在逃犯歸案后,查明案情,依法判決。
如果在偵查中,發現與原來的案情有重大變化的,可能對以前處理過的案件有一定的影響,正常情況下,如果只是細節上有一些出入,或者不影響對原判決的定罪量刑的,一般不作調整。在司法實踐中,非特殊情況下,不影響原判決的效力。
另案處理是一個法律專業名詞,屬于司法實踐中常遇到的一種情況,多存在于共同犯罪案件,更準確、完整表述應是另行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另案處理適用的條件:
1、被另案處理的犯罪嫌疑人不少人都涉嫌窩案,只是由于某種原因,而被列入另案處理的范疇。這些原因可能是有的犯罪嫌疑人在逃未歸案而無法并案處理,或者可能是在某些刑事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年齡、刑事責任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不負刑事責任,需要另案處理;
2、另案處理的存在還和地域管轄、級別管轄、職能管轄有一定關系。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百四十條 沒收違法所得意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
(二)犯罪事實和相關的證據材料;
(三)犯罪嫌疑人逃匿、被通緝或者死亡的情況;
(四)犯罪嫌疑人的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種類、數量、所在地;
(五)查封、扣押、凍結的情況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條 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劫奪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上的在逃犯有哪幾種情形
有畏罪潛逃,負罪潛逃兩種。前者是有犯罪嫌疑為了躲避法律責任而逃逸,后者為已經定罪了而為了逃避法律制栽而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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