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的構成要件(簡述要約的構成要件)
簡述要約的構成要件
要約的構成要件包括五個方面。要約只有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才能夠喚起受要約人的承諾,要約必須向特定人發出,向不特定人發出的的建議即為要約邀請,只有向特定人發出要約,一旦受要約人發出承諾,即能夠成立合同。具體的構成要件為以下:
1、應當有具備合同主體資格的要約人與受要約人;
2、明確、具體的要約內容;
3、要約應當以締結合同為目的;
4、要約發出的對象是明確的受要約人;
5、要約應當送達受要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要約的構成要件有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的構成要件有:
(1)要約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約必須反映其訂立合同的基本意圖。
(3)要約須是要約人向其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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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要約的構成要件有主體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以及有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要約的內容應當具體確定并且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四百七十九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要約的構成要件?
要約的構成要件如下:
1、為特定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2、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
3、向希望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
4、要約的內容明確、具體。
如何區分要約和要約邀請
1、依法律
《民法典》中規定:“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但法律有明確規定的僅限于這幾種,而且其中的商業廣告同時又規定“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何為符合要約規定,何為不符合要約規定仍不明確,等于兜了一個圈子又回到原來出發的位置,所以依法律不能全部解決問題。
2、合同的必要條款是否齊備是要約和要約邀請的重大區別
看合同的必要條款是否齊備是傳統民法里區分要約和要約邀請的主要方法之一。雖然由于民法典大大減少了合同的必要條款,縮小了這一方法發揮作用的范圍,但在某些時候仍能發揮一定作用。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全面。全面就要求必須具備合同的全部必要條款。例如,一份訂單只有采購貨物的名稱、規格,沒有數量,不可能成為要約。
3、依交易習慣,特別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
出租車開亮空車燈,行業慣例通常視為向不特定人發出要約,而非要約邀請,因此乘客上車只需告訴司機目的地即可,無需另行協商。兩個當事人在以往的交易中形成固定的交易習慣,則可能一方“需要300噸”的電報也可以構成要約。
4、看行為人是以和對方訂立合同為目的還是以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為目的
這是法律上區分要約和要約邀請的最主要方法。因為目的屬于主觀范疇,很難作為客觀的認定標準,民法典專門規定了一項制度使行為人在行為時將其主觀目的反映于外部,這就是要約要“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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