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人物(民法典號稱)
請簡述法學的歷史發展和重要貢獻的人物。
歷史法學派的特征及其主要代表人物的主要觀點 18世紀末19世紀初,在德國形成了以胡果和薩維尼等為首的歷史法學派,該學派誕生之初代表了德國封建貴族的利益,在以后的發展中逐步演變成為資產階級的重要法學流派之一,并統治歐洲法學界長達近一個世紀。在19世紀,歷史法學派基本上代表了法學思想發展的主流。 胡果:胡果最先將歷史性的實用主義批判引入法學領域,他在對“歷史性的”自然法理論表示贊同的同時,反對純理論的自然法學和法典化了的自然法思想。他在《作為實定法哲學的自然法》中認為,由于法學家從事的是文科研究,并不進行任何實驗,所以他們的一般性的思索對立法沒有價值。他指出,一定民族的各種法規、法律,不會顧及一般性的自然法,如同醫生在開處方時,總是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而不會顧及醫學的一般原則一樣。因此,歷史主義的個別化的觀察方法與一般化的認識方法是對立的。基于上述理由,胡果批判了啟蒙主義立法者對法發展的僭越。他指出,“將自己的意見提供給統治者的法學家,一般而言,并不比同時代的其他人賢明多少。”他們試圖將法納入各種法律之中的努力,完全是荒謬的,法的本質之源是習慣法。從現存的歷史和比較觀察中,必然導致出將來應發生的事情。而與此相對,自然法并不是追求正確的、合目的的事物的標準。當然,在這一點上,胡果還不是站在民族精神的意識上,而只是站在由孟德斯鳩在繼承法國道德論過程中確立起來的經驗主義立場上對自然法理論進行了批判。 薩維尼:系統論述歷史法學派之基本觀點的是薩維尼。他通過對法的產生、法的本質和法的基礎三個問題的闡述,表達了該學派的代表性理論。薩維尼認為,“法律只能是土生土長和幾乎是盲目地發展,不能通過正式理性的立法手段來創建。”他指出:“一個民族的法律制度,象藝術和音樂一樣,都是他們的文化的自然體現,不能從外部強加給他們”。“在任何地方,法律都是由內部的力量推動的,而不是由立法者的專斷意志推動。”法律如同語言一樣,沒有絕對停息的時候, 它同其他的民族意識一樣,總是在運動和發展中。“法律隨著民族的成長而成長,隨著民族的壯大而壯大,當這一民族喪失其個性時,法便趨于消逝。” 薩維尼認為,法的發展呈現幾個階段:第一階段,法直接存在于民族的共同意識之中,并表現為習慣法。第二階段,法表現在法學家的意識中,出現了學術法。此時,法具有兩重性質:一方面是民族生活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又是法學家手中一門特殊的科學。當然,能夠促使該階段法發展的法學家,必須是那種具有敏銳的歷史眼光,又有淵博知識的人,而這樣的法學家現在在德國還很少,所以,在德國還未具備開展統一立法的條件。第三階段就是編纂法典。但即使是到了此階段,也要謹慎立法。對法的本質,薩維尼認為,法并不是立法者有意創制的,而是世代相傳的“民族精神”的體現;只有“民族精神”或“民族共同意識”,才是實在法的真正創造者。在《現代羅馬法的體系》中,薩維尼指出,法律的存在與民族的存在以及民族的特征是有機聯系在一起的。在人類的早期階段,法就已經有了其固有的特征,就如同他們的語言、風俗和建筑有自己的特征一樣。“在所有每個人中同樣地、生氣勃勃地活動著的民族精神,是產生實定法的土壤。因此,對各個人的意識而言,實定法并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是一種同一的法。”這種同一的法,反映的是一個民族的共同意識和信念。因此,立法者不能修改法律,正如他們不能修改語言和文法一樣。立法者的任務只是幫助人們揭示了“民族精神”,幫助發現了“民族意識”中已經存在的東西。 最后,薩維尼對法的基礎作了闡述。他指出,法的最好來源不是立法,而是習慣,只有在人民中活著的法才是唯一合理的法;習慣法是最有生命力的,其地位遠遠超過立法;只有
習慣法最容易達到法律規范的固定性和明確性。它是體現民族意識的最好的法律。 在薩維尼看來,法律不是“理性”的產物,而是和語言、風俗一樣,是“民族精神”和“民族共同意識”的體現。法律是民族意識的有機產物,是自然而然逐漸形成的。法律起源于習慣,習慣是法律最初的不成熟的表現形式。法律是自發地漸進地演化而成的,而不是立法者有意識創造的產物。薩維尼這種法律觀的哲學淵源是進化理性主義。進化理性主義認為,社會、語言和法律都是按照演化的方式自然發展而成的,而不是由任何人依憑理性設計出來的,因而社會、經濟、法律制度都不可能以演繹推理的方式加以重構。而建構理性主義基于對人類理性具有無限能力的盲目自信,主張一切社會、經濟、法律制度都是由人類偉大的理性創造出來的,既然人類自身創造了各種制度和文明,那么人類也就能夠按照理性設計隨心所欲地對它們進行重構和改造。 薩維尼表面上主張一種消極立法論,認為法律猶如原野之草木,可以無需任何辛勞而生長,實質上其主旨在于反對古典自然法學派的那種急功近利式的立法觀念,強調制度設計之前的成熟的理論探討。在立法方面,薩維尼始終對人類僭妄的理性持高度的戒心。薩維尼花費了近四十年的時間潛心研究羅馬法理論,為后來制定著名的《德國民法典》提供了科學的理論依據,從薩維尼開始阻止立法到德國大規模編纂法典經歷了近半個世紀之久,可見薩維尼成功地阻止了當時急功近利的法典化思潮。 普赫塔:繼胡果、薩維尼之后,普赫塔在《習慣法》這部著作中運用費希特和黑格爾的歷史哲學、辯證法的技巧,對從羅馬法主義的民族精神轉向專家支配的過程進行了分析。他繼承并發揮了薩維尼在《論立法與法學的現代使命》中提出法的發展三階段的學說,認為法的進化經歷了“樸素的時期”、“多樣性時期”(即經驗性的判例時期)和多樣性與學問性結合的“高層次統一性時期”(即學者性的法律家統治時期)三個階段。而在這最后一個時期,只有學者性的法律家才能制定法律。普赫塔認為,作為民族的“機關”的這種法律家,在學說和判例中的法形成中占有特殊的地位。在《潘德克頓教科書》中,普赫塔依據的是后期歷史法學派提倡的理性法理論的演繹方法,即不是從各種法律、命題以及判例中概括、抽象出概念,而是從概念中演繹出教條式的命題和判例。這種方法雖被后來耶林批評為是“倒置法”,但卻為后期歷史法學派中“潘德克頓法學”的繁榮奠定了方法論基礎。 隨著歷史法學派的發展,在該學派的內部也出現了分化,即盡管大家都強調法是民族精神的體現,法學研究的首要任務應是對歷史上的法律淵源的發掘和闡述,但在哪一種法體現了德意志民族的精神、哪一種法最為優越這一點上產生了分歧。因此,便形成了強調羅馬法是德國歷史上最重要的法律淵源的羅馬學派和認為體現德意志民族精神的是德國歷史上的日耳曼習慣法(德意志法),強調應加強古代日耳曼法的研究的日耳曼學派。羅馬學派的代表人物,除了胡果、薩維尼和普赫塔外,還有溫德海得和耶林等人。該學派強調當前德國法學家的任務,是對德國歷史上的羅馬法窮根究底,進行深入的研究,發現其中內含的原理,區別其中哪些是有生命力的,哪些是已經死亡了的。胡果和薩維尼,都試圖在研究羅馬法的基礎上構造一門概念清楚、體系完整的民法學學科,正是在他們的努力下,羅馬學派開始向概念法學發展。19世紀中葉以后,羅馬學派又分為兩派,一派以溫德海得等人為代表,在研究《學說匯纂》的基礎上,使概念法學發展得更為充分、更加系統化,從而形成了“潘德克頓法學”,另一派則以耶林為首,逐步意識到概念法學的弊端,主張對法不應當僅僅作歷史的、概念的研究,還必
須從法的目的、技術、文化等角度來研究。 歷史法學派中的羅馬學派轉變為“潘德克頓法學”,是當時德國社會發展的必然結果:19世紀中葉以后,德國開始出現統一的趨勢,統治階級開始認識到,統一的德國對于其擠入帝國主義列強是必要的。為此,在德國出現了統一立法的趨勢。1848年以后,《德意志一般票據條例》開始在德意志關稅同盟的絕大多數盟國實施。60年代,《德意志一般商法典》在絕大部分德意志同盟成員國實行。其后制定民法典的呼聲也甚高。而在這些現象的背后,則體現了國家的意志。這無疑刺激了“潘德克頓法學”的成文法至上主義。 “潘德克頓法學”的體系,由專事研究《學說匯纂》的學者海塞(Heise)創立,而最有代表性的是溫德海得。溫德海得既是“潘德克頓法學”的核心人物,也是后期歷史法學派的主要代表。。溫德海得的理論主要集中在《潘德克頓教科書》中。該書是德國“潘德克頓法學”的集大成。首先,該書在對所有“潘德克頓法學”文獻進行概括、整理和闡明內容的同時,站在客觀的立場上對其進行了公正的批判;其次,該書體系完整、理論結構嚴密,不僅在各項制度研究上運用了由概念的形式邏輯性操作構成的系統的法學方法,而且將其推廣到了整個私法學領域;第三,傳統的“潘德克頓法學”作品,或偏向于理論或偏向于實用,而本書則第一次將理論和實用結合在一起。它是對以往“德國普通法”理論的集大成,在理論界和實務界都具有極大的權威,不僅支配了整個德國的民法學,而且也深深地影響了1900年《德國民法典》 “潘德克頓法學”的特點,一是對概念的分析、闡述非常完善;二是注重構造法律的結構體系,尤其是溫德海得在《潘德克頓教科書》中確立的五編制民法學體系,成為1900年《德國民法典》(包括后來的日本和舊中國等的民法典)的淵源;三是以羅馬《學說匯纂》作為其理論體系和概念術語的歷史基礎。“潘德克頓法學”,顧名思義,它是《學說匯纂》的注釋學,這是近代德國民法學明顯區別于《法國民法典》的地方(后者以查士丁尼《法學階梯》為藍本);四是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脫離現實、從概念到概念、從條文到條文的傾向。 在溫德海得將“潘德克頓法學”發展至頂峰的同時,以耶林為首的“目的(利益)法學”(功利主義法學)也在羅馬學派內部形成。在這三本書中,耶林對“潘德克頓法學”只注重概念、脫離社會現實利益(權利)斗爭、脫離社會法的目的的傾向進行了批判。在《羅馬法的精神》一書中,耶林首先分析了權利概念。薩維尼將權利定義為“意思的力”,耶林主張將權利定義為“在法律上受到保護的利益”。〔10〕在《法的目的》中,耶林又對人的目的和動機作了研究,這種目的或動機形成兩個大的系列即個人的和社會的。個人對社會行為的利己動機有兩種:報答和力。 歷史法學派中另一個學派日耳曼學派,其特點是埋頭于德國本民族法(日耳曼習慣法)史料的收集、整理和研究。日耳曼學派堅持歷史法學派的基本觀點,認為法是“民族精神”的體現;該學派也贊成羅馬學派的研究方法,主張用邏輯的、概念的、體系的手段來研究歷史上的法律。但是,與羅馬學派不同,該學派主張發掘德國私法自身發展的歷史。與羅馬學派為近代民法學的體系、原則、概念和術語奠定了基礎相對,日耳曼學派的貢獻除了為近代提供社會團體主義理念之外,還表現在促進了近代商法學和有價證券法學的發達方面。而對日耳曼法學的總結、整理和定型化作出巨大貢獻的則是祁克。 梅因:在《古代法》一書中,梅因考查了早期父權社會關于遺囑繼承的歷史及古今遺囑與繼承的各種思想,考查了財產、契約、侵權和犯罪的早期史,對雅利安
民族各個不同支系,尤其是羅馬人、英國人、愛爾蘭人、斯拉夫人以及印度人的古代法律進行了比較研究。梅因發現羅馬法律在理論上是來自“十二銅表法”,而英國法律在理論上則來自古代的不成文慣例,因此認為“十二銅表法”的公布并不能作為法律史研究的起點。梅因批判了霍布斯根據自然法理論提出的法律是在一個法律上有無限權力的主權者或者政治領袖對一個臣民或者政治下屬所頒發的不可抗拒的命令的理論。同時還批判了分析實證主義法學家邊沁、奧斯丁關于法律是主權者命令的學說,認為在早期人類社會根本沒有一個所謂的主權者,更不存在所謂的主權者的命令。而最早的法律起點應當是“地美士第”,梅因認為,法律的早期發展經歷了一條“地美士第”——“達克”——“習慣法”——法典的一般發展圖式。“當原始法律一經制成法典,所謂法律自發的發展,便告中止。”從此開始了一個新的紀元,立法開始進入法律的領域,法律有了其獨特的發展軌跡。 梅因指出,法律與社會的協調有三個手段,就是“法律擬制”、“衡平”、“立法”。“法律擬制”是指法律的文字并沒有被改變,但是法律的運用規則已經發生了變化,英國的“判例法”和羅馬的“法律解答”都是以擬制為其基礎的;法律用以適應社會需要的第二個手段是“衡平”,它是同原有民法同時存在的某一些規定,是一切法律都應當加以遵循的,法官可以據以作出判決的原則;最后一個改進的手段就是“立法”,就是由立法機關制定法律,立法機關雖然可以說是根據“衡平”而制定的,但是其所制定的法律之所以有拘束力,在于立法機關本身的權力,而不是由于立法機關制定法律所根據的原則的權力。現代社會就是運用上述三種手段對古代的法律進行修正。這就是梅因所謂法律和立法一般發展方面的“現象序列理論”。 從法學歷史方法論這個角度來看,其學說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梅因分析了各國法律演變的歷史進程,指出無論是東方還是西方的古代法律淵源都是沿著“判決”——“習慣”——“法典”這樣的順序產生發展的。最初法是以父權家長或是國王判決形式出現的,這種針對特定案件的,假借神意指示而下的判決并沒有形成一般原則,只是法的萌芽狀態;隨著社會的進化,國王逐漸喪失神圣的權力,而為少數貴族集團所取代,這些貴族集團不再假借神意,而是確立自己的權威。他們依照習慣原則來解決紛爭,成為了法律的倉庫和執行者,他們所依據的習慣也就成了習慣法,從而法律的發展也就進到了“習慣法”時代;再后來,由于文字的發明,加上大多數人民對于少數貴族的獨占法律表示不滿與反抗,從而促成了法以法典的形式加以公布,這使得“法典時代”最終到來。經過這三個階段之后,靜止的社會便停止下來,只有進 步的社會的法才能繼續發展下去。 第二,進步社會法的繼續發展主要依靠三種手段:其一是法律擬制(Legal Fiction),如羅馬的法律解答。其二是衡平方法(Equity),例如古羅馬以裁判官法來補十二表法之不足,而英國以衡平法補普通法之所失。其三是立法,即由立法機關制定法規。 第三,梅因在比較研究之后,得出了一個重要的結論:所有進步社會的運動,到此處為止,是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他提出的“從身份到契約”的公式,不管曾經引出過怎樣的辯難與批評,畢竟是從法律史角度深刻描述了兩千余年西方社會的一個根本性轉變。 第四,梅因在《古代法》一書中,還具體運用歷史方法論的研究方法,對遺囑的早期史,財產、契約的早期史以及侵權和犯罪的早期史進行了專門研究。
民法夏昊晗還是蔣四金
民法學家夏昊晗和蔣四金同時出身于中國,都是著名的法律學者,但二者有許多顯著的不同之處。
夏昊晗是一位法學博士,曾在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中心任職高級研究員,并發表了多篇著作,曾獲得中國社會科學院院長優秀成果獎。他的研究專注于民法和國際私法研究,特別是中國民法的研究和改革。
蔣四金則是一位法醫學家,曾任中國司法部司法技術實驗中心研究員,也是多家報紙和雜志的客座編輯。他的研究著重于法醫學,包括法醫學解剖學、法醫學古生物學、法醫學毒理學、法醫學刑事司法科學和法醫學遺傳學等。
從他們的研究領域來看,夏昊晗的研究著重于民法和法律,而蔣四金的研究著重于法醫學。
中國歷史法學代表人物
中國歷史法學代表人物
一、古代法律人物都有誰春秋時期的管仲,春秋時期法家代表人物。
周穆王的后代。是中國古代著名的經濟學家、政治家、軍事家。
被譽為“法“家先驅”。戰國時期魏國的李悝,在魏國魏文侯的支持下進行變法,推行新政。
其中之一就是制定了《法經》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的封建成文法典,但它并不是我國歷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戰國時期秦國的商鞅,是法家的代表人物,他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在秦國施行了變法,是秦國由弱變強的轉折點。
戰國時期著名的法家人物還有申不害、慎到等。西漢時的董仲舒,首倡法律儒家化,以《春秋》經義決獄為司法原則,對傳統的司法和審判做了補充。
唐代的徐有功,是國子監博士徐文遠的孫子。青年時期舉明經及第。
歷經蒲州司法參軍、司刑(大理寺)丞、秋官(刑部)郎中、侍御史、司刑寺少卿等。長期在司法任上,是唐武則天時期與酷吏斗爭的一面旗幟,也是歷史上罕見的一位以死守法、執正的法官、清官。
二、古代有哪些法律人物春秋時期的管仲,春秋時期法家代表人物。周穆王的后代。是中國古代著名的經濟學家、政治家、軍事家。被譽為“法“家先驅”。
戰國時期魏國的李悝,在魏國魏文侯的支持下進行變法,推行新政。其中之一就是制定了《法經》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的封建成文法典,但它并不是我國歷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戰國時期秦國的商鞅,是法家的代表人物,他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在秦國施行了變法,是秦國由弱變強的轉折點。
戰國時期著名的法家人物還有申不害、慎到等。
西漢時的董仲舒,首倡法律儒家化,以《春秋》經義決獄為司法原則,對傳統的司法和審判做了補充。
唐代的徐有功,是國子監博士徐文遠的孫子。青年時期舉明經及第。歷經蒲州司法參軍、司刑(大理寺)丞、秋官(刑部)郎中、侍御史、司刑寺少卿等。長期在司法任上,是唐武則天時期與酷吏斗爭的一面旗幟,也是歷史上罕見的一位以死守法、執正的法官、清官。
三、中國古代法家的具體代表人物們的代表作和中心思想是什么希望對你有幫助法家及其主要思想家法家,在春秋時期是比較重要的思想流派之一,他們主張法治,喜歡社會在維護私有制的觀念中向前發展,他們以為,社會是需要秩序的,只有擁有良好的秩序,社會才能在穩定的環境中向前發展,因此,法家總是推崇法律的至高無上,認為社會就必須要有嚴厲的法律,違法必糾,做到法律的絕對權威,即今天的人們常言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同時,因為法家的思想觀念是維護私有制已經形成的社會,目的是維護社會的穩定和維護統治階級的既得利益,這樣,就必然已經迎合了統治階級的心理需要,當然得到他們的支持和喜歡,法家因此在我國漫長的封建社會中占具了統治地位,統治階級在治理國家的時候喜歡講儒家思想的“仁政”,以達到麻醉人民的作用,但在竭力維護他們的統治和利益的同時,更喜歡法治,因此,實際上階級社會的統治階級總是以法律來維護他們的利益。實際上,法制從來就是階級社會的有效統治工具,奴隸社會如此,封建社會如此,資本主義社會當然更如此。
可見,法律是階級社會的必然產物,是階級社會的重要標志之一,目的就是為維護統治階級的統治和利益。春秋戰國時期的一些法家思想家:商鞅:商鞅原名衛鞅,春秋衛國人;應該說,商鞅是最早提出法制觀念的思想家,奴隸社會雖然進行法制,但從來不向人民解釋為什么要法制,而商鞅的出現,向人們闡述了法家為什么要提倡法制;當時,商鞅在衛國并不得志,因此,他最終離開了衛國而到秦國,在一些機遇中,他接近了秦穆公,并向秦穆公闡述了他的思想,得到了秦穆公的支持;商鞅執行法家思想的最大特點是,用簡單的事例向人們灌輸他的思想,并逐漸健全了秦國的行政管理體制和軍隊管理體制,其保甲制使秦國達到了全民皆兵境界,即秦國的農民平時作農業,戰時則成為士兵,實際就是現在的義務兵役制,所以,秦國得到了強大的機會,最后,統一六國,建立了第一個封建王朝;比如,商鞅最初的城門賞金的事例就相當簡單,為了顯示秦國國君和他的誠信,他在城門立了一木,任誰只要移卻了此木到另一城門,就賞千金,終于有人嘗試,他就真賞了千金,從此,商鞅的法制觀念深入人心,贏得了秦國人的尊重。
韓非子:韓非是法家思想的重要人物,他在法家思想中的地位,遠比商鞅等人高得多;韓非本是韓國的王族貴人,但是,他的思想卻偏偏無法在當時的韓國實現,其中的原因當然復雜,韓非在流落到秦國時,向秦國國君闡述了他的法制理念,并詳細地為秦國制訂了一整套的法律法規,秦國國君雖然沒有重用韓非子,但是,卻采納了他的思想和觀念;因為,秦國自商鞅以來,歷代都重視法制手段,比如,范睢,呂不韋、李斯等,他們都順勢而為,尊重了秦國的實際,都推崇法制觀念的。李斯:李斯是法家思想上最為重要的一環,正是李斯的出現,使得法家思想真正開始走上統治地位;李斯是戰國末期秦國的思想家,他原是呂不韋的門人,在呂氏的幫助下,漸漸走到了秦國國君秦贏政的面前,成為宰相,在他的影響下,秦始皇更加推崇法家思想,并制訂了一系列的法律體系,最后,秦始皇終于完全了秦國吞滅六國的壯舉。
應該說,法家思想在社會的進步中有一些積極影響,但是,我們更應該看到,法家思想消極負面的一面,法家思想雖然提倡社會的有序性,但是,更注重的是階級統治,是徹底為統治階級服務的,法律更是統治階級的統治工具。當前,我國的社會,同樣是法制的社會,有些人也喜歡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但是,我們更應該看到,法律最重要的不是法律本身,而在于法律是否真正有效,是否真正為人民服務,我們常常看到,我國的法律幾乎是形同虛設的,許多領導干部根本是沒有法制觀念和意識的,他們常常把自己與法律對立起來,以為自己應該在法律的約束外,他們常常以權代法,無視于法律的重要,比如,有些人的兒子,搞官倒,把國家、社會和人民的財產偷跑到國外去了,法律對他們有效嗎?難道,社會主義中國社會主義法律也是官僚資產階級的附屬品嗎?所以,法律在當代社會雖然是必要的,但是,一個國家真正要搞好,還不在于法律,恰恰在于人們的思想,只有用先進思想的引導人們,使人民真正有正確的是非曲直觀念,才會有良好的社會風氣,使得法律真正能夠執行起來。
說到底,法律只是強制手段,而思想的先進,才是一個社會的最終根本。
四、中國歷史上有哪些著名法學家1、史尚寬
史尚寬,安徽安慶桐城南鄉,民國著名法學家,作為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民法典的起草人,作為迄今為止獨立完成"民法全書"的第一人,有著豐富的實踐經驗,而且"余復從事著述",涉獵的領域廣泛,幾乎包含了法學的大部分領域,其中主要有民法、刑法、憲法、行政法和勞動法等。
2、肖蔚云
肖蔚云,1924年10月生生于湖南省祁陽縣,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院長。1951年畢業于北京大學法律系,1959年畢業于前蘇聯列寧格勒大學法律系,獲國家法副博士學位。
3、張釋之
漢文帝時,張釋之捐官出仕為騎郎,十年未得升遷,后經袁盎推薦,任為謁者,因向文帝陳說秦漢興亡之道,而補任為謁者仆射,累遷公車令、中大夫、中郎將等職。后升任廷尉,嚴于執法,當皇帝的詔令與法律發生抵觸時,仍能執意守法,以執法公正不阿聞名。
時人稱贊“張釋之為廷尉,天下無冤民”。漢景帝即位后,因張釋之曾彈劾時為太子的景帝“過司馬門不下車”,將釋之謫為淮南國的國相。
4、商鞅
商鞅輔佐秦孝公,積極實行變法,使秦國成為富裕強大的國家,史稱“商鞅變法”。
政治上,改革了秦國戶籍、軍功爵位、土地制度、行政區劃、稅收、度量衡以及民風民俗,并制定了嚴酷的法律;經濟上,主張重農抑商、獎勵耕戰;軍事上,統率秦軍收復了河西之地,賜予商于十五邑,號為商君,史稱為商鞅。
5、韓非
法家是先秦諸子中對法律最為重視的一派。他們以主張“以法治國”的“法治”而聞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論和方法。這為后來建立的中央集權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論依據,后來的漢朝繼承了秦朝的集權體制以及法律體制,這就是我國古代封建社會的政治與法制主體。
五、請簡述法學的歷史發展和重要貢獻的人物歷史法學派的特征及其主要代表人物的主要觀點18世紀末19世紀初,在德國形成了以胡果和薩維尼等為首的歷史法學派,該學派誕生之初代表了德國封建貴族的利益,在以后的發展中逐步演變成為資產階級的重要法學流派之一,并統治歐洲法學界長達近一個世紀。
在19世紀,歷史法學派基本上代表了法學思想發展的主流。胡果:胡果最先將歷史性的實用主義批判引入法學領域,他在對“歷史性的”自然法理論表示贊同的同時,反對純理論的自然法學和法典化了的自然法思想。
他在《作為實定法哲學的自然法》中認為,由于法學家從事的是文科研究,并不進行任何實驗,所以他們的一般性的思索對立法沒有價值。他指出,一定民族的各種法規、法律,不會顧及一般性的自然法,如同醫生在開處方時,總是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而不會顧及醫學的一般原則一樣。
因此,歷史主義的個別化的觀察方法與一般化的認識方法是對立的。基于上述理由,胡果批判了啟蒙主義立法者對法發展的僭越。
他指出,“將自己的意見提供給統治者的法學家,一般而言,并不比同時代的其他人賢明多少。”他們試圖將法納入各種法律之中的努力,完全是荒謬的,法的本質之源是習慣法。
從現存的歷史和比較觀察中,必然導致出將來應發生的事情。而與此相對,自然法并不是追求正確的、合目的的事物的標準。
當然,在這一點上,胡果還不是站在民族精神的意識上,而只是站在由孟德斯鳩在繼承法國道德論過程中確立起來的經驗主義立場上對自然法理論進行了批判。薩維尼:系統論述歷史法學派之基本觀點的是薩維尼。
他通過對法的產生、法的本質和法的基礎三個問題的闡述,表達了該學派的代表性理論。薩維尼認為,“法律只能是土生土長和幾乎是盲目地發展,不能通過正式理性的立法手段來創建。”
他指出:“一個民族的法律制度,象藝術和音樂一樣,都是他們的文化的自然體現,不能從外部強加給他們”。“在任何地方,法律都是由內部的力量推動的,而不是由立法者的專斷意志推動。”
法律如同語言一樣,沒有絕對停息的時候,它同其他的民族意識一樣,總是在運動和發展中。“法律隨著民族的成長而成長,隨著民族的壯大而壯大,當這一民族喪失其個性時,法便趨于消逝。”
薩維尼認為,法的發展呈現幾個階段:第一階段,法直接存在于民族的共同意識之中,并表現為習慣法。第二階段,法表現在法學家的意識中,出現了學術法。
此時,法具有兩重性質:一方面是民族生活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又是法學家手中一門特殊的科學。當然,能夠促使該階段法發展的法學家,必須是那種具有敏銳的歷史眼光,又有淵博知識的人,而這樣的法學家現在在德國還很少,所以,在德國還未具備開展統一立法的條件。
第三階段就是編纂法典。但即使是到了此階段,也要謹慎立法。
對法的本質,薩維尼認為,法并不是立法者有意創制的,而是世代相傳的“民族精神”的體現;只有“民族精神”或“民族共同意識”,才是實在法的真正創造者。在《現代羅馬法的體系》中,薩維尼指出,法律的存在與民族的存在以及民族的特征是有機聯系在一起的。
在人類的早期階段,法就已經有了其固有的特征,就如同他們的語言、風俗和建筑有自己的特征一樣。“在所有每個人中同樣地、生氣勃勃地活動著的民族精神,是產生實定法的土壤。
因此,對各個人的意識而言,實定法并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是一種同一的法。”這種同一的法,反映的是一個民族的共同意識和信念。
因此,立法者不能修改法律,正如他們不能修改語言和文法一樣。立法者的任務只是幫助人們揭示了“民族精神”,幫助發現了“民族意識”中已經存在的東西。
最后,薩維尼對法的基礎作了闡述。他指出,法的最好來源不是立法,而是習慣,只有在人民中活著的法才是唯一合理的法;習慣法是最有生命力的,其地位遠遠超過立法;只有習慣法最容易達到法律規范的固定性和明確性。
它是體現民族意識的最好的法律。在薩維尼看來,法律不是“理性”的產物,而是和語言、風俗一樣,是“民族精神”和“民族共同意識”的體現。
法律是民族意識的有機產物,是自然而然逐漸形成的。法律起源于習慣,習慣是法律最初的不成熟的表現形式。
法律是自發地漸進地演化而成的,而不是立法者有意識創造的產物。薩維尼這種法律觀的哲學淵源是進化理性主義。
進化理性主義認為,社會、語言和法律都是按照演化的方式自然發展而成的,而不是由任何人依憑理性設計出來的,因而社會、經濟、法律制度都不可能以演繹推理的方式加以重構。而建構理性主義基于對人類理性具有無限能力的盲目自信,主張一切社會、經濟、法律制度都是由人類偉大的理性創造出來的,既然人類自身創造了各種制度和文明,那么人類也就能夠按照理性設計隨心所欲地對它們進行重構和改造。
薩維尼表面上主張一種消極立法論,認為法律猶如原野之草木,可以無需任何辛勞而生長,實質上其主旨在于反對古典自然法學派的那種急功近利式的立法觀念,強調制度設計之前的成熟的理論探討。在立法方面,薩維尼始終對人類僭妄的理性持高度的戒心。
薩維。

拿破侖的主要成就
拿破侖·波拿巴(法語:Napoléon Bonaparte/意大利語:Napoleone Buonaparte,1769年8月15日-1821年5月5日),即拿破侖一世(Napoléon I),出生于科西嘉島,十九世紀法國偉大的軍事家、政治家,法蘭西第一帝國的締造者。歷任法蘭西第一共和國第一執政(1799年-1804年),法蘭西第一帝國皇帝(1804年-1815年)。 拿破侖于1804年12月2日加冕稱帝,把共和國變成帝國。在位期間稱“法國人的皇帝”,也是歷史上自查理三世后第二位享有此名號的法國皇帝。 對內他多次鎮壓反動勢力的叛亂,頒布了《拿破侖法典》,完善了世界法律體系,奠定了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社會秩序。 拿破侖于1814年退位,隨后被流放至厄爾巴島。1815年建立百日王朝后再度戰敗于滑鐵盧后被流放。1821年5月5日,拿破侖病逝于圣赫勒拿島。1840年,他的靈柩被迎回法國巴黎,隆重安葬在法國塞納河畔的巴黎榮軍院(巴黎傷殘老年軍人院)。
拿破侖生平簡介100字
拿破侖·波拿巴(1769年8月15日-1821年5月5日),是法國軍事家、政治家與法學家。拿破侖生于科西嘉島的阿雅克肖。拿破侖先后領軍挫敗第一次和第二次反法同盟,在1804至1815年間在位。拿破侖在1815年6月的滑鐵盧戰役中再次兵敗,在英國的軟禁下度過生命的最后六年。
拿破侖推動的改革措施影響深遠,包括高等教育、稅法、道路和下水道系統,并建立法蘭西銀行(中央銀行)。
他同天主教會議定1801年教務專約,旨在同治下占占人口絕大多數的天主教徒進行和解;與之一同推展的還有管理公共禮拜的奧蘭治條約。同年,拿破侖成為法國科學院的院長,并指定讓·巴蒂斯特·約瑟夫·德朗布爾為永久秘書。
拿破侖的民法典,即后來廣為人知的《拿破侖法典》在第二執政讓-雅克·雷吉斯·德·岡巴塞雷斯領導的法律專家委員會下起草。拿破侖本人還積極參加法國最高行政法院會議,參與草案的修改。
擴展資料
人物影響:
拿破侖于1804年11月6日加冕稱帝,把共和國變成帝國。在位期間稱“法國人的皇帝”,也是歷史上自查理三世后第二位享有此名號的法國皇帝。對內他多次鎮壓反對勢力的叛亂,頒布《拿破侖法典》,完善世界法律體系,奠定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社會秩序。
拿破侖是軍事家,對外他率軍五破英、普、奧、俄等國組成的反法聯盟,打贏五十余場大型戰役。他在法國執政期間多次對外擴張,發動拿破侖戰爭,成為意大利國王、萊茵邦聯的保護者、瑞士聯邦的仲裁者、法蘭西帝國殖民領主(包含各法國殖民地、荷蘭殖民地、西班牙殖民地等)。
在最輝煌時期,歐洲除英國外,其余各國均向拿破侖臣服或結盟,形成龐大的拿破侖帝國體系,創造一系列軍政奇跡與短暫的輝煌成就。除此之外,拿破侖也是最早提出歐羅巴合眾國構想并試圖通過武力合并來實現的人。
他一生親自參加的戰爭達到60多次,而其指揮的戰斗,在軍事史上有重要意義。他的霸權,攪亂了歐洲國際關系,破壞了各國的勢力平衡。在拿破侖戰敗后的維也納會議上,新的歐洲秩序被重新建立起來,保持均勢。
作為政治家,拿破侖的影響也同樣深遠,于1804年頒布以他的名字為名的《拿破侖法典》(又叫《法國民法典》)是大陸法系的經典典范,也是1896年頒布的《德國民法典》的重要參考之一。
其中所確立的關于民法和財產法系的基本原則,大致上后來大多數國家皆普遍模仿和遵循,倡導的自由、平等、博愛隨著他的領土擴張迅速的傳播開來;另一方面他又勇于挑戰及破壞專制主義,可以說是近代的民主主義以及民族國家等理念的先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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