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案例(法律案例網站)
商法學案例分析
營食堂期間其自主聘用人員的工資、社會統籌保險等福利由其自理;郭雙民有權自主聘用調用工作人員,郭雙民自聘人員必須在中保公司備案,經該公司審核同意后才能上崗;承包期2007年10月8日至2009年10月7日。之后,郭雙民開始經營該員工食堂,并于2008年5月23日聘用張勝利做廚師,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2008年10月8日,

商法案例分析
商法案例分析
某日,深圳市福田區法院委托深圳新國通商品拍賣公司拍賣一批布料、服裝和染布設備。康金玲系安徽淮南市人,常往返于安徽與深圳之間,是日,恰巧從拍賣廣告中看到了這一消息,于是來到現場。
康金玲拿到拍賣方提供的拍賣清單后仔細查看,發現編號為A2的一批小方巾很特別:60包,每包200打,總計144000條,市價約值10萬元,但是清單中標明的起拍價僅為475.20元。她感到懷疑,詢問工作人員是否有誤。沒想到工作人員很干脆,說沒錯,還勸她如果覺得便宜可以去買。
康金玲認為這可能是拍賣公司的一種標價手段,故意采用特低價起拍。不料,小方巾無人競買,她僅以起拍價買到了這批小方巾。就在她交清價款和傭金、領到成交憑證準備取貨時,拍賣公司拒絕交貨,解釋說,己方工作人員失誤,清單上的標價弄錯了兩位小數點,原價應為47520元。
雙方訴諸公堂。羅湖區法院一審認定,被告方對拍賣物底價發生了重大誤解,拍賣合同撤銷。
羅湖區人民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認為:由于被告工作人員的失誤,致使被告將A2號拍賣品以底價的10%價格賣出,被告對拍賣品的起叫價(底價)發生了重大誤解。被告請求法院撤銷對該拍賣品的拍賣行為,應予準許。被告在這次拍賣中有過錯,應返還原告所交的價款和傭金,并賠償原告因此而遭受的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該院于1996年9月20日判決如下:
一、撤銷被告新國通拍賣公司對A2號拍賣品的拍賣行為。
二、被告新國通拍賣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康金玲交付的價款和傭金500元,并按銀行同期貸款和利率計算利息至還款日止;賠償原告康金玲經濟損失人民幣1690元。
三、原告康金玲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上訴人康金玲訴稱:我參加競拍的行為符合有關規定。拍賣一經落槌即為成交。被上訴人新國通拍賣公司工作失誤不能作為民法上的重大誤解。要求二審法院改判,確認該拍賣行為有效。
被上訴人新國通拍賣公司辯稱:雙方未簽署成交確認書,拍賣行為是無效的。原判正確,應予維持。
一個與商法有關的案例
我們從車子的占有權的歸屬來分析此案件,題目就簡單多了!首先張有權請求分享賣車所得的錢.其次銀行因為沒有進行抵押登記,所以沒有權利處置你貨車,但可以通過訴訟訴訟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如果趙某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時。最后李某無權要求用9萬元購買回貨車,因為貨車得主人現在是錢某了!
國際商法案例分析
1.我公司與國外一家大公司簽訂一筆進口精密機床合同,該公司在歐盟區內共有3家工廠 生產這種機床。臨近裝運日期時,對方一工廠突然發生火災,機床被燒毀,該公司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撤銷合同。問:可否撤銷?說明理由。
原則上不能撤銷合同。此案涉及到不可抗力的后果。一般說來,不可抗力的后果有兩種, 一種是撤銷合同,一種是延期履行合同。什么情況下解除合同,什么情況下履行合同要看所發生事故的原因、性質、規模以及履行合同所產生的影響程度。 本案中,火災雖然是當事人無法預料的,應該屬于不可抗力的范圍,但由于對方還有兩家 工廠可以生產合同項下的產品,因此,我方要求對方延期履行合同。
2.我國某公司與外商簽訂了一份CIF出口合同,我國公司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辦理了保 險。貨物發出后,銀行議付了貨款,但貨到目的港后發現嚴重破損,而保險中沒有投保破損險(因為買方沒有指明),買方要求我國公司到保險公司辦理索賠事宜。問:我方應否辦理?
買方要求不合理。此案涉及到CIF合同的性質。 ①根據《2000年通則》,CIF屬于象征性交貨術語,即賣方只要交出符合合同或信用證規 定的正確完整的單據,就算完成了交貨義務,而無須保證到貨,所以不是到岸價。 ②CIF雖然由賣方辦理保險,但投保金額和險別必須事先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只能按照 國際慣例辦理,即按FOB貨價×(1+10%)投保平安險。 ③在CIF術語下,賣方辦理保險僅為代理性質,應由買方處理索賠事宜。如果買方要求賣 方代替辦理索賠事宜,但責任和費用用由買方承擔。 本案例,買方顯然是在推卸責任。因此我方不能答應對方要求。
3.某年11月,我國某外貿公司與一外商簽訂了出口5000公噸鋼材的合同,價格條款為 CIF溫哥華。支付方式為即期不可撤銷信用證。我方按合同規定辦理了租船定艙和保險并支付了相關費用,取得了全套合格單據并到議付行付貨款,不料貨物在航行途中遭遇海嘯,全部滅失。外商以貨物滅失為由拒絕付款贖單,問我方如何處理?
這是一起并不復雜案例。在CIF術語中,買賣雙方風險劃分地點是裝運港船舷,越過船舷 后的風險由買方承擔,賣方辦理保險僅僅是代理性質,出險后應由買方辦理索賠事宜。另外CIF屬于象征性交貨,即憑全套合格單據,買方就不得拒付貨款。還有,信用證業務屬于銀行信用,應由議付銀行承擔第一付款責任。 處理措施:我方首先應向議付行議付貨款,再由議付行向付款行申請付款,只要全套單據 合格,付款行不得拒付。其次我方應向買方講明道理,提出嚴重交涉,只要對方不無理取鬧, 就會按照國際慣例迅速支付貨款。最后,我方可以協助買方辦理向保險公司索賠事宜,但責任壞人費用要由買方承擔。
國際商法案例與分析
法理引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Article 17[第十七條]:“An offer, even if it is irrevocable, is terminated when a rejection reaches the offeror.[一項發盤,即使是不可撤銷的,于拒絕通知送達發盤人時終止]”
分析:因為賣方12月1日的發盤構成要約,有效期到12月31日,但買方在12月10日拒絕了該報價,導致發盤終止要約失效。雖然買方12月15日(要約有效期內)改變主意,接受發盤進行了承諾,但是未能構成要約-承諾的合約關系。
結論:合約不成立。
國際商法案例分析?
1、甲、乙、丙、丁主張都不成立。
甲、丁主張不能成立,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乙、丙主張在能成立,理由:
《合伙企業法》第二條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第三十九條 “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理由見上。
3.由乙、丙、丁按出資比例分擔,理由:
《合伙企業法》亦規定,合伙企業的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擔。對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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