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權(民法典權利義務相統一原則)
我國民法典規定的新興權利或新的權利有哪些?
1、我國民法典“人格權編”中,有一章專門明確了對個人信息的保護。
2、“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系等產生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p>
3、“自然人依法享有繼承權”“民事主體依法享有股權和其他投資性權利?!薄胺蓪祿⒕W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p>
4、保護權利的手段是追責侵權。我們經常說,“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而救濟的目的,在于追究違約方或侵權者的責任。民法典第一編第八章對“民事責任”作了系統規定。
5、對于“特別法人”權利、職責和義務,民法典有非常詳盡的規定。
擴展資料
疫情是一場“大考”,也是一場“大戰”;是“醫療之戰”,也是“法律之戰”,是對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一次“實戰”考驗。
民法典的與時俱進體現在能結合疫情防控,有四處作了最新規定,這是民法典編纂過程中的與時俱進,也是我國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時代性、人民性所在,即體現了時代特點,反映了人民意愿。
此四處規定包括:結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對監護制度進一步完善,規定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
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想必大家都知道,這條與湖北紅安縣17歲腦癱兒因家人被隔離,無人照料而去世有關。
在征用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事由中增加了“疫情防控”;明確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的相關責任和義務,增加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開展相關工作,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完善了國家訂貨合同制度,規定國家根據搶險救災、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達國家訂貨任務、指令性計劃的,有關民事主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新聞網——解讀民法典 | “權利”這兩個字,力透紙背!

民法典規定的新的權利是
(一)見義勇為免責:《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二)小區共有場所收入歸業主:《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三)禁止高利放貸:《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四)保護個人信息:《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條規定,處理自然人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并符合下列條件:(一)征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三)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五)界定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六)增加遺囑形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七)高空墜物定責:《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赡芗雍Φ慕ㄖ锸褂萌搜a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民法典新增的權利
增加規定“居住權”這一新型用益物權。明確居住權原則上無償設立,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或者遺囑,經登記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居住需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條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民法典規定的新興權利有哪些?
新增權利:
《民法典》第264條:
“集體成員有權查閱、復制相關資料”的規定。
相比于之前制定和生效的:
《村委會組織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定,該條賦予村民:
一個更明確的知情權;
一個更有效的監督。
村民將可以主動查閱、復制相關資料,而不是等待公示,這將讓村民化被動為主動。
注意:
該條論述的權利人是指的村集體組織成員,而不是村民,為了方便,本文都將稱之為村民。
村集體組織成員和村民相比:范圍要更小,村集體成員主要是指戶口戶籍在所在村的村民。
換句話說:
基本上如果你戶籍在該村,且人際關系、經濟關系,土地關系也在,那么你就是該村的村集體成員;
如果不是的話,也可以經村集體組織同意后,成為該村,村集體組織成員。
相比于其他法律,規定的村民監督權,民法典規定的該權利有哪些不同?
對于權利監督,首要是知情:
如果你對一件事情,根本什么都不知道,或者這個事情發生后,才告訴一個模糊的內容,讓你事后去監督,去救濟。
這不僅僅耽誤時間,也讓自己權益得不到預先的保護。
村集體組織成員,對于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監督問題。其實在我國《村委會組織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之中已有規定。
主要規定為:村務公開、重大事項公示:總結如下:
1、《村委會組織法》
一般事項每季度公布一次,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重大事項應當隨時公布,并接受村民的查詢。
村務公開由村委會公開,每季度公布、每月公布,接受村民查詢 ;
2、《土地管理法》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3、《物權法》
村委會依法依章程和村民公約向本集體成員公布集體財產的狀況。
該些規定對于村民來說,關于自身權益的重大事項,可能往往都是在村委會決定后或者已到了分配階段,才知道的。
即便是接受村民查詢。
查詢的意思也是:查看詢問,是只能看,只能問,而不能復制。
要知道,在我國村,實行村民自治,村委會是自治性組織,《村委會組織法》對此也是明確規定,村民會議可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
只有一個備案義務。
這意味著:村民會議對于公開的具體內容、具體數額,都是可以自行規定的,也可以規定查閱方式和查詢流程,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即可。
從以上可以看出
首先不易保留證據。
再次公示內容可能很模糊,需要查詢,但查詢的方式和方法也無規定。
最后可能導致
權利將得不到救濟和村委會也得不到有效監督。
而《民法典》的規定將讓村集體組織成員更方便監督,因其知情權更明確、范圍更大。
查閱和查看、復制。
雖然幾個字的差距,但卻完全不同,更有利于村民實行監督,減少權利被侵害的可能性。
也有利于村民固定證據,事后救濟。
在《民法典》和《土地管理法》關于征收、征用補償,在總則作出“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和權益和程序征用、征收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與公平、合理的補償”
在分則作出具體性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作物和青苗等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和之前我文章之中提到了宅基地、土地承包經營權三權分置下。
這意味著對于我國的農村,將大力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在這個政策下,農村土地、鄉村經濟的潛力,將會極大被挖掘開發。
而在這其中對于農民的自治性組織村委會和其的負責人的監督,就尤為重要了。
總結:
在《民法典》生效后,如果你作為集體組織成員,你想得知一下,你們村現在村集體土地被征收情況,你們村的公示時間是下個月末。
你現在可以主動要求查看,而不是以前的依照村約,你需要下個月過來,等待公示。
你現在也可以查閱復制,而不是以前村委會說的只能看看
你現在還可詳細要求查看全部,而不是以前村委會說的只能看看大概
對,這些就是《民法典》賦予的新的權利,更明確的知情權,更有效的監督。
下面為法條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20-01-01)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018修正)
第二十七條
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并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違反前款規定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第三十條
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 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下列事項,接受村民的監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及其實施情況; (二)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方案; (三)政府撥付和接受社會捐贈的救災救助、補貼補助等資金、物資的管理使用情況; (四)村民委員會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的情況;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 前款規定事項中,一般事項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財務收支情況應當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隨時公布。 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所公布事項的真實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詢??钜幎ㄊ马椫?,一般事項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財務收支情況應當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隨時公布。 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所公布事項的真實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詢。
第三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7生效)
第六十二條 公布集體財產狀況
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村規民約向本集體成員公布集體財產的狀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村規民約向本集體成員公布集體財產的狀況。集體成員有權查閱、復制相關資料。
第二百六十五條??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私分、破壞。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一千二百六十條??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中關于物權的新規定
民法典中關于物權的新規定:
1、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2、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3、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4、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5、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物權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不動產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著物;動產指不動產以外的物。制定物權法,對明確物的歸屬,充分發揮物的效用,維護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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