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損害賠償解釋全文(精神損害賠償 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公民以人身權受到侵犯為由提出國家賠償申請,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本解釋。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條 公民以人身權受到侵犯為由提出國家賠償申請,未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或者未同時請求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其釋明。經釋明后不變更請求,案件審結后又基于同一侵權事實另行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三條 賠償義務機關有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依法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可以同時認定該侵權行為致人精神損害。但是賠償義務機關有證據證明該公民不存在精神損害,或者認定精神損害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第四條 侵權行為致人精神損害,應當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或者賠禮道歉;侵權行為致人精神損害并造成嚴重后果,應當在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同時,視案件具體情形,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或者賠禮道歉。
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與賠禮道歉,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并應當與侵權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第五條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組織賠償請求人與賠償義務機關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或者賠禮道歉的具體方式進行協商。
協商不成作出決定的,應當采用下列方式:
(一)在受害人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發布相關信息;
(二)在侵權行為直接影響范圍內的媒體上予以報道;
(三)賠償義務機關有關負責人向賠償請求人賠禮道歉。第六條 決定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或者賠禮道歉的,應當載入決定主文。
賠償義務機關在決定作出前已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或者賠禮道歉,或者原侵權案件的糾正被媒體廣泛報道,客觀上已經起到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作用,且符合本解釋規定的,可以在決定書中予以說明。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造成嚴重后果”:
(一)無罪或者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六個月以上;
(二)受害人經鑒定為輕傷以上或者殘疾;
(三)受害人經診斷、鑒定為精神障礙或者精神殘疾,且與侵權行為存在關聯;
(四)受害人名譽、榮譽、家庭、職業、教育等方面遭受嚴重損害,且與侵權行為存在關聯。
受害人無罪被羈押十年以上;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經鑒定為重傷或者殘疾一至四級,且生活不能自理;受害人經診斷、鑒定為嚴重精神障礙或者精神殘疾一至二級,生活不能自理,且與侵權行為存在關聯的,可以認定為后果特別嚴重。第八條 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般應當在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下(包括本數)酌定;后果特別嚴重,或者雖然不具有本解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情形,但是確有證據證明前述標準不足以撫慰的,可以在百分之五十以上酌定。第九條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應當在兼顧社會發展整體水平的同時,參考下列因素合理確定:
(一)精神受到損害以及造成嚴重后果的情況;
(二)侵權行為的目的、手段、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過錯程度、原因力比例;
(四)原錯判罪名、刑罰輕重、羈押時間;
(五)受害人的職業、影響范圍;
(六)糾錯的事由以及過程;
(七)其他應當考慮的因素。第十條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一般不少于一千元;數額在一千元以上的,以千為計數單位。
賠償請求人請求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少于一千元,且其請求事由符合本解釋規定的造成嚴重后果情形,經釋明不予變更的,按照其請求數額支付。第十一條 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后果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第十二條 決定中載明的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及其他責任承擔方式,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履行。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八條所涉侵犯公民人身權的國家賠償案件,以及作為賠償義務機關審查處理國家賠償案件,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參照本解釋規定。
精神損害賠償在法律中的具體規定是什么?
精神損害賠償在法律中的具體規定是什么?
精神損害賠償在法律中有下列規定:
(一)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原則
1.補充適用原則。
此相當于"精神撫慰原則"。對于精神損害,首先應適用非金錢賠償的方式,在非金錢的賠償方式不能對受害人充分保護和對侵權人制裁的情況下,補充的使用金錢賠償方式,對于受害人予以一定的撫慰和補償。
2.公平適用原則。
有的稱之為公平原則或者公平合理原則。適用金錢進行精神損害賠償的,一方面考慮金錢賠償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讓侵權人能夠因為侵權而受益,另一方面也要從實際情況出發,給受害人適當的賠償,以彌補其受到的精神損失,也即不讓其吃虧。
3.適當限制原則。
對于精神損害賠償適用金錢進行賠償的,對其賠償數額應當進行一定的限制,以社會的公平正義為主要考量因素,否則實踐中可能出現漫天要價的情形,不利于精神損害賠償所需達到的真正的目的的實現。
4.過失相抵原則。
根據《2001年最高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結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的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這一條就明確了過失相抵原則在精神損害賠償中的適用。過失相抵原則是民事責任承擔中的一項重要原則,在精神損害賠償中運用該原則與民法自己責任的理念保持一直,如果受害人對于自己的精神損害存在過錯,那么由侵權人承擔全部的責任與該理念相悖,同時也是不公平的。
5.法官自由裁量原則。
所謂法官的自由裁量原則也稱為自由心證裁量原則,即法律允許法官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依照一定的心證規則和方法,行使自由裁量權,以對精神損害評定為一個確定的數額。當然,此原則在實施的時候,法官隨心所欲,主觀獨斷,而是應該依公平正義的法律理念,案件的實際情況和必要的情節,做出正確的利益平衡和價值選擇。
(二)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確定的考慮因素
1.侵害人的過錯程度是指侵害人進行侵權時的心理狀態。一般可以分為故意和過失,在故意的侵權的精神損害賠償中對于受害人造成的傷害一般要比過失情況下大得多。同時考慮到侵權人的主觀惡性,一般故意違法行為所承擔的責任要比過失違法行為承擔的法律責任要重。行為人在故意侵害他人權利的時候一般會想方設法、絞盡腦汁、不擇手段,其主觀的惡性較大,因此承擔的責任要重一些。
2.侵害人的獲利情況。
精神損害賠償是對受害人的一種精神撫慰以及精神損失的補償,同時也是對侵害人的一種懲罰,只有這樣才可以能夠達法的預防犯罪的目的。試想如果一個人以杜撰名人的隱私出版而賺錢,那么必然會侵害受害人的名譽和隱私,對于這樣的侵權行為如果僅僅是要求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而沒有針對其所獲得的巨大收入一情節判處巨額的賠償,那么賠償就失去了懲罰的意義,侵權方也得不到應有的懲罰,必然會有更多的人從事這樣的事情以取得暴利。
3.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精神損害賠償既是對受害人的一種精神撫慰和心理上補償也是對于侵權人的教育和懲罰,為了實現這樣的目的,在司法實踐中必須找到二者的平衡點掌握一個度,才可以實現。對于處于社會弱勢的群體在發生這種行為是應該以較弱的處罰就可以達到目的,而對于社會中的強勢群體則應該處以較重的處罰。原因很簡單,只有對于強勢群體處以較重的處罰才可以真正達到精神損害賠償的目的。
4.受害人精神受損害的程度和后果。
侵權行為對于受害人造成的后果是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確定的一個重要的因素。當然這樣的后果并不是一定要造成受害人精神受損或者自殺才算,只要達到了一定的程度就可以了。當然,在司法實踐中,對精神損害的大小,同樣的侵權行為對于不同的人所造成的精神損失大小是不一樣的。比如對于一個名人的名譽權的侵犯要比對于普通人名譽權侵犯所造成不良影響范圍上和程度上都要大很多。因此,對于此可以給予較重的懲罰,這樣不僅盡可能的發揮其社會效用,同時可以要求人們以此為鑒,起到對于違法行為的預防作用。
5.侵權行為的方式、場合和范圍。
以不同的手段在不同的場合以不同的行為方式造成的后果一也不同。一般認為,在公共場合傳播有損他人人格權的內容所造成的精神損害要比在私下場合傳播大得多。持續的毆打行為也要比言語上的侮辱傷害大得多。男保安對于女顧客的強行搜身行為造成的損害要比女 *** 人員搜身造成的傷害程度深。
6.訴訟時當地的經濟狀況。
我國是一個經濟發展極不平衡的國家,不同的區域發展不平衡,東部要比西部和中部地區發達,同時城鄉發展的不平衡也比較明顯。對于發達的地區只有賠償較高的精神損失額才能達到精神損失賠償的撫慰和補償的功能。對于欠發達地區,根據其經濟水平以及侵權人的責任能力的大小確定賠償額,也是比較穩妥,最終尋找出一個平衡點。
法律對交強險中精神損害賠償的確定是如何規定的
(一)當事人死亡其近親屬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精神撫慰金按總數50000元(含本數,以下類同)以下的金額酌情給付。死者近親屬多人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給付精神撫慰金的金額由死者近親屬自行協商分配。
(二)當事人身體因傷致殘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精神撫慰金按總數30000元以下的金額酌情給付,并依據相應傷殘等級,按每個級差10%遞減計算。
(三)當事人身體受到損傷雖未致殘,但達到輕微傷、輕傷、重傷損害程度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精神撫慰金按總數5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金額酌情給付。
現在有精神損害賠償了嗎,哪部法律規定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02-26】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1-02-26
【生效日期】2001-02-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文件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0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6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
二○○一年三月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61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1〕7號)
為在審理民事侵權案件中正確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經驗,對有關問題作如下解釋:
第一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條 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條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誹謗、貶損、丑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
(三)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第四條 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人格權利遭受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條 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沒有提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訴訟終結后又基于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條 自然人因侵權行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遺體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為原告;沒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親屬提起訴訟,列其他近親屬為原告。
第八條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九條 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
(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
(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第十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一條 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后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在本解釋公布施行之前已經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釋,其內容有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精神損害賠償屬什么法
通說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確立了我國的精神損害賠償法律制度。內容為:“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
為在審理民事侵權案件中正確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經驗,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61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精神損害賠償是指什么
精神損害賠償,是隨著《民法通則》的公布實施而在中國建立的一項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中國公民權益的拓展。精神損害賠償是權利主體因其人身權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損害而要求侵害人給予賠償的一種民事責任,是現代民法損害賠償制度的重要組織部分。
“精神損害”這一概念在劉云生和宋宗宇主編《民法學》一書中是這樣定義的“精神損害是對民事主體精神活動的損害;。精神損害與財產損害相比所表現出來的法律特征都與精神利益的無形性在關,其中精神損害表現形式的客觀性和精神損害事實的可辨認性尤為重要。精神及精神利益固然是抽象的、無形的,但當受害人受到精神損害時,表現形式各種各樣的,而且是客觀存在的,這種損害為肉體的疼痛,或為心理的障礙,也可能表現為社會價值的貶損。《牛津法律大辭典》對精神損害析義時指出:精神損害不僅僅是一種驚嚇,而且是一種可辨認的身份和精神上的損害.該處所指的精神損害的可辨認性具有重要意義.它能夠確定精神損害。輕重的可靠性,它對于侵害人是否承擔法律責任,承擔何種損害的辨認方式又因是否存在精神疾患而不同。特別是在一切價值或精神活動多得以金錢衡量之今日,對精神損害給予適當的物質賠償正是社會文明發達的產物,和人類精神權利價值重視的表現,是人們的法律意識漸漸提高的深化的反應由此有了精神損害賠償的稱謂,并漸漸為各國理論和實務界接受。
精神損害賠償的涵義,理論上存在廣義和狹義兩種學說。廣義學說認為精神損害包括精神痛苦與精神利益的損失。精神痛苦主要指自然人因人格權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活、心理上的痛苦,導致自然人的精神活動出現障礙,或使人產生憤怒、絕望、恐懼、焦慮、不安等不良情緒,精神利益的損失里指自然人和法人的人身權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遭受侵害。狹義學說認為精神損害就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權受到侵害而遭受生理、心理上的損害。也就是說因自然人的人格權遭受侵害而使其產生憤怒、絕望、恐懼、焦慮、不安等不良情緒。這些不良情緒在學術上統稱為精神痛苦。所以,狹義學說認為法人是沒有精神痛苦的,因而不存在精神損害賠償問題。而廣義學說認為法人雖無精神痛苦,但也有精神損害。這兩種學說盡管都不無道理,但比較而言,廣義學說對精神損害的涵義理解更為準確、科學、更符合現代侵權法發展的必然趨勢。精神這一概念,在不同的領域有不同的涵義。從本質上看,精神是與物質相對應,與意識相一致的哲學范疇,是由社會存在決定的人的意識活動及其內容和成果的總稱。在法律上使用“精神”這一概念,并不是使用哲學上精神概念的全部內容,只使用其中一部分內容,主要是指精神活動,并且總是與精神損害的法律后果即精神損害賠償聯系在一起使用,以確定其在法律上的涵義。法律學上的精神活動,是法律上的財產流轉活動相對應的活動,包括生理上或心理上的活動和維護精神利益的活動。自然人的精神活動包括上述兩項內容。法人作為擬制的法律人格,不存在生理上的精神活動,但存在保持和維護其精神利益的精神活動。“精神損害”是一個有特定法律意義的概念,而不同于醫學上的精神損害或人們在日常生活中所談論的一般的精神方面的不快。精神損害就是指對民事主體精神活動的損害,侵權行為侵害自然人、法人的民事權利,造成的自然人生理、心理上的精神活動和自然人、法人維護其精神利益的精神活動的破壞,最終導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喪失或減損。精神損害的最終表現形式,就是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喪失或減損。
1、精神痛苦。精神痛苦是自然人因人身權遭受侵害后產生的諸如憤怒、恐懼、焦慮、沮喪、憂郁、絕望等不良情緒的概括。侵權行為侵害民事主體的人身權,造成民事主體精神損害的表現形式之一就是精神痛苦。精神痛苦有兩個來源:一是侵害自然界人人體的生理損害。當侵權行為侵害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時,經權利主體以生理上的損害,使其在精神上產生痛苦。二是侵害自然人心理的心理損害。當侵權行為侵害自然人的民事權利時,侵害了人的情緒、感情、思維、意識等活動,導致人的上述精神活動的障礙,使人產生不良情緒,造成精神痛苦。 2、精神利益的喪失或減損。精神利益的喪失或減損是指自然人、法人維護其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和其他財產利益的活動受破壞,因而導致其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和財產利益造成損害。這種損害,首先不以民事主體是否具有生物形態而有所不同,而是自然人、法人均可造成這種損害;其次,由于自然人、法人享有的人身權種類不同,損害的范圍也不同,如自然人享有人身自由權、肖像權、貞操權、配偶權、親屬權等,法人并不享有,因此法人不可能造成這些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損害。但法人享有名譽權、名稱權等人格權利和榮譽等身份權利,法人由此可能造成這種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損害。
刑訴法是否有精神損害賠償規定
很明確對你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院是不支持精神損失費的。你即使提出精神賠償,審判長也不會支持。但你可以提出誤工費、傷殘費、醫療費、營養費等。。。 只要是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都是屬于犯罪,屬刑事案件。常見的有附帶民事的有:搶劫、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等。。
沒有。
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精神損害賠償屬于法律哪個學科
民法。見于2001《最高法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及2009《侵權責任法》。
如何要精神損害賠償
工傷賠償里面沒有精神損害賠償,這是法律的規定
試論述精神損害賠償
區別于物質損害賠償。
有些特定的物,其本身價值不大,但物所包含的內在價值卻無法代替,比如長輩留下的遺物,有特殊含義的照片等等。這些東西在遭受不法侵害時,若只要求侵害人賠償物的固有價值,也許并不多,不足以彌補受害人寄托于物上的思想感情的損失,因此就要求進行精神損害賠償,以彌補精神上的傷害。
不僅僅是物,在侵犯人身權利時也常用到精神損害賠償,比如因失去手指自己心理上要承受一種痛苦,這種痛苦一方面來自內心的感到肢體不完整,另一方面來自外在的別人的歧視。這樣精神上飽受折磨,便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當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相競合的時候,一般也會提起侵權之訴,侵權之訴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但違約之訴不可以。
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2021
一、2021年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精神賠償解釋》規定了三種不同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
(1)對于造成死亡的,應當賠償死亡賠償金;
(2)對于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
(3)對于侵害人身,沒有造成死亡殘疾后果的,應當賠償精神撫慰金。
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時,可以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嚴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為5萬元、4萬元、3萬元、2萬元和1萬元五個等級;一般性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個等級。
一、精神損失費賠償是什么
精神損失費賠償,是隨著《民法總則》的公布實施而在中國建立的一項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中國公民權益的拓展。精神損害賠償是權利主體因其人身權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損害而要求侵害人給予賠償的一種民事責任,是現代民法損害賠償制度的重要組織部分。精神損失費的賠償數額是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手段、場合、行為,造成結果等決定。精神損失費賠償的多少也要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因此,當事人在計算精神損失費賠償金額時應該查清相關數據,以便于確定賠償項目計算標準。
二、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確定應當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實際操作中,目前還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供參考,因為各個地區,當事人的經濟狀況及相關的地方性條例的規定不一致。因此目前為止關于數額的確定只能依據以上的幾點因素法官主觀裁量確定。
三、精神損害嚴重的標準:
(1)死亡;
(2)重傷或者殘疾;
(3)精神疾病或者嚴重精神障礙;
(4)婚姻家庭關系破裂或者引致家庭成員嚴重傷害;
(5)因喪失人身自由而失去重要的(就業等)機會,以及對其生產經營造成嚴重影響或者重大虧損等,產生重大精神損害;
(6)其他重大精神損害。
受損害人完全沒有犯罪行為或者犯罪事實并非受損害人所為的,可以認為是精神損害后果嚴重。
四、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索賠情況:
1、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人格權利遭受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沒有提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訴訟終結后又基于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自然人因侵權行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遺體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為原告;沒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親屬提起訴訟,列其他近親屬為原告。

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0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6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61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1〕7號)為在審理民事侵權案件中正確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經驗,對有關問題作如下解釋。
為在審理民事侵權案件中正確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因人身權益或者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條
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條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遺骨等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人格權利遭受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目的、方式、場合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的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全文如下:
第一條,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條,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條,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誹謗、貶損、丑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
(三)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第四條,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人格權利遭受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條,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沒有提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訴訟終結后又基于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條,自然人因侵權行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遺體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為原告;沒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親屬提起訴訟,列其他近親屬為原告。
第八條,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九條,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
(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
(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第十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一條,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后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擴展資料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條,經營者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一條,經營者有侮辱誹謗、搜查身體、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權益的行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 - 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參考資料來源:睢寧縣人民政府 - 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文化市場部官網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參考資料來源:貴陽市馬當區人民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精神損害賠償金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 精神損害賠償 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并未明確 精神損害 撫慰金的計算方式和賠償限額,各地法院在審批實踐中如何確定具體的賠償數額,遇到了一定的困擾。針對此種情況,各地法院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及司法實踐,制定了具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計算規定。 一、安徽省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 人身損害 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五條規定如下: (一)公民身體權、健康權遭受 輕微傷 害,不支持賠償權利人的精神撫慰金請求; (二)公民身體權、健康權遭受一般傷害沒有構成 傷殘等級 的,精神撫慰金的數額一般為1000元至5000元; (三)公民身體權、健康權遭受的傷害已經構成傷殘等級,精神撫慰金的數額可以結合受害人的傷殘等級確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四)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撫慰金的數額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案件有其他 特殊侵權 情節的,精神撫慰金的數額可以不按上述標準確定。 受害人自身有過錯的,應按其過錯程度減少精神撫慰金數額。 二、山東省 《山東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八十五條規定,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等物質性人格權和自然人的名譽權、姓名權、肖像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隱私權等精神性人格權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損害而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或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 殘疾賠償金 、 死亡賠償金 及其他情形的 賠償金 )的,具體 賠償標準 規定如下: (一)侵害人是自然人的 一般性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為一千元--三千元; 嚴重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為三千元--五千元。 (二)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的,一般按照公民賠償標準的五--十倍予以賠償 侵害人侵害行為特別惡劣、受害人的傷害程度特別嚴重或社會影響特別大的,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提高上述賠償標準,但判決前必須呈報省法院復核。 三、福建省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二十五條規定,根據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程度、侵害手段、 侵權行為 所造成的后果,侵權行為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嚴重侵權行為、特別嚴重侵權行為。 (一)一般侵權行為的精神損害賠償在1000元-10000元之間酌情判定; (二)嚴重侵權行為的精神損害賠償在10000元-50000元之間酌情判定; (三)特別嚴重侵權行為的精神損害賠償在50000元-100000元之間酌情判定。 四、江蘇省 《江蘇省高院、公安廳關于處理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案件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八條規定,因 交通事故 遭受精神損害的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向主持調解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時,一般不宜超過5萬元。 五、 北京 市 關于印發《關于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 第二十五條規定,侵權行為致人身體 傷殘 ,受害人請求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可以根據受害人承受的肉體與精神痛苦情況給予一 定金 錢慰撫,給付數額可以根據傷殘程度及侵害人的過錯程度予以裁量。因侵害行為致受害人殘疾的,賠償數額一般不超過我市城鎮職工上一年平均 工資 收入的5倍。受害人身體受到一般傷害,造成嚴重后果,確有必要給予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參照致人殘疾的情況酌減。 第二十六條規定,死者的近親屬以受害人死亡給自己造成精神痛苦為由請求死亡賠償金的,應予支持。賠償金數額可根據致害行為的性質、致害人的過錯程度、請求權人所受痛苦之程度以及其與死者的關系等酌定,但一般不得超過我市城鎮職工上年平均工資的10倍。死者的近親屬限于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缺位的,形成 贍養 、 撫養 、 扶養 關系的其他近親屬有權請求死亡賠償金。 第二十七條規定,對于損害事故的發生,受害人也有過錯的,應根據其過錯的比例酌情減輕致害人的賠償責任,包括經濟賠償責任和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六、四川省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意見》中確定了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的具體標準 ,如下: 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應根據精神損害賠償具有撫慰性、補償性的特點,并結合我省經濟發展的現狀綜合考慮。同時,由于物質性人格權和精神性人格權本身存在一定區別,因此在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標準時還應當區別物質性人格權和精神性人格權兩種不同情況而定。 (一)因侵權行為致人死亡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應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費計算二十年;對七十周歲以上的受害人,年齡每增力口一歲少計一年,但補償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受訴法院所在地,是指受理案件的基層人民法院所在的縣(區、市),平均生活費標準,應以政府有關部門統計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早均生活水平為準,不應區分城市和農村。 (二)因侵權行為致人殘疾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的上限為100000元。其具體賠償救額的計算公式為:殘疾賠償金=100000元×傷殘等級系數×責任系數。計算殘疾賠償金不應考慮年限。 傷殘等級系數,1級傷殘為1;2級傷殘為0.9;依此類推,10級傷殘為0.1。 責任系數按照當事人 過錯責任 的大小確定。如責任人承擔全部責任的,責任系數為1;承擔一半責任的,責任系數為0.5。 侵權行為手段、情節、方式特別惡劣的,殘疾賠償金的數額可適當高于通過上述公式計算出的數額。 殘疾人生活補助費與殘疾賠償金系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侵權人因侵權造成受害人精神損害嚴重后果的,除應當承擔殘疾賠償金外,還應當依法支付殘疾人生活補助費。 (三)侵犯他人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監護權 、隱私及其他人格利益等精神性人格權利的,其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標準原則上應掌握在500元至50000元的幅度內。鑒于我省各地經濟發展狀況的差異,各地法院可在上述幅度內確定侵犯精神性人格權利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標準,由審判人員按照《解釋》第十條規定的六種因素綜合確定侵權人應當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 (四)因侵權行為導致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永久性毀損、滅失的,其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的確定標準適用上一條的規定。 (五)以獲取經濟利益為目的侵犯他人精神性人格權利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不受上述最高限額50000元規定的限制,其具體賠償數額應根據侵權人獲利的多少而定。 (六)同一侵權行為分別侵害二個或二個以上自然人人格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本意見確定的賠償標準分別向各受害人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七)在共同侵權案件中,無論被告人數的多少,作為多個被告共同所應當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均不能超過上述最高限額。 (八)侵權行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或者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遺體、遺骨、隱私的,無論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人數的多少,作為被告所應當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均不能超過上述最高限額。 (九)對 一審 法院聲責任劃分正確的情況下,按照本意見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 二審 及再審法院不應加以改變。 據媒體報道,四川省最高法院出臺《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 國家賠償 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出,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金額,原則上不超過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七、陜西省 《審判委員會審判工作會議紀要》規定: (一)致人死亡的,精神賠償數額一般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能超過20000元; (二)致人殘疾的,精神賠償數額一般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能超過20000元; (三)因民事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精神撫慰金可分為四個等級:一級15000至20000元,二級10000至15000元,三級5000至10000元,四級1000至5000元;若在以上規定的最高限額內仍不足以給當事人精神撫慰的,經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可在20000元至50000元范圍內決定賠償數額。 八、重慶市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確定 知識產權侵權 損害賠償數額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條規定,下列案件,權利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一)侵犯自然人的 著作權 中的人身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的案件; (二)侵犯自然人的著作鄰接權中的表演者人身權,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權、保護表演者形象不受歪曲權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綜合考慮下列因素以決定是否適用精神損害賠償: (一)權利人的意愿是否被嚴重違背; (二)權利人體現在作品中的精神是否被嚴重歪曲; (三)是否給權利人的聲譽和社會評價帶來較大的負面影響; (四)侵權人是否因此獲得較大的名譽或經濟利益。 (五)其他嚴重損害權利人精神利益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權利人的知名度、作品的知名度和價值、當地的社會經濟情況、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情節、影響范圍等因素合理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精神損害賠償數額一般不超過10萬元。 第二十三條規定,權利人可以單獨就精神損害賠償提起 訴訟 ,也可以與財產權利損害賠償一并提起訴訟。在后一種情形下,權利人如果將精神損害賠償列為獨立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該就該訴訟請求單獨確定賠償額。 九、廣東省 《廣東省高院關于在國家賠償工作中適用精神損害撫慰金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如下: (一)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應當以喪失人身自由的時間長短為主要依據,結合其他損害或者損失的情況綜合確定: (1)二十日以下的,一千元以下;精神損害后果特別嚴重的,二千元以下。 (2)二十日以上,二個月以下的,三千元以下;精神損害后果特別嚴重的,五千元以下。 (3)二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的,一萬元以下;精神損害后果特別嚴重的,三萬元以下。 (4)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二萬元以下;精神損害后果特別嚴重的,五萬元以下; (5)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五萬元以下;精神損害后果特別嚴重的,十萬元以下; (6)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十萬元以下;精神損害后果特別嚴重的,十五萬元以下; (7)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十五萬元以下;精神損害后果特別嚴重的,二十萬元以下; (8)十年以上的,二十萬元以下;精神損害后果特別嚴重的,三十萬元以下; (二)致受損害人重傷、殘疾或者死亡的,可不受受損害人喪失人身自由時間長短限制,在三十萬元以下確定。 十、云南省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對關于損害賠償的范圍問題規定,精神撫慰金的賠償數額,一般不得超過5萬元,情況特殊的不得超過10萬元。 十一、河南省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當前民事審判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第三十條規定,侵害自然人生命權的,精神損害賠償費稱為死亡撫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權致殘的,稱為殘疾撫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權但末致殘以及侵害自然人其他權利或法益有必要進行精神損害賠償的,統稱為精神撫慰金;精神撫慰金的數額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依侵權人的過錯、侵權行為的情節、影響和后果以及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程度并結合當事人雙方的特定社會狀況及加害人的認錯態度等因素酌定。 侵害自然人生命權,死亡撫慰金參照在5000元一10萬元之間酌定。 侵害自然人健康權造成殘疾,受害人完全 喪失勞動能力 的,精神損害賠償數額類推侵害自然人生命權予以酌定,喪失部分勞動能力的,精神損害賠償數額在5萬元以下酌定。侵害自然人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精神損害賠償數額在2萬元以下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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