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賄賂行為(商業賄賂行為有哪些)
我國法律中什么是商業賄賂行為
什么是 商業賄賂 行為 1.進行商業賄賂行為的主體可以是經營者,可以是商品的購買者,也可以是商品的銷售者,既可以是經營性服務的提供者,也可以是經營性服務的接受者。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交易的雙方均可以成為主體,主體的范圍非常廣泛 2.商業賄賂的目的是為了爭取市場交易的機會,也即銷售商品或者購買商品,提供經營性服務或者接受經營性服務。這種目的使商業賄賂行為與其他賄賂行為相區別。其他賄賂行為的目的不是為了上述目的,而是為了其他目的 3.商業賄賂的對象為交易對方或者交易的經辦人或者對交易有影響的人,也包括單位。商業賄賂可以是給交易對方財物或者其他利益,也可以是給經辦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還可以是給對交易有影響的其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4.商業賄賂行為的主體在主觀上是故意的,商業賄賂行為的主體在主觀上不存在過失問題; 5.商業賄賂的手段包括財物手段或者其他手段。財物手段是指直接給對方財物,其他手段是指不是直接給對方財物,而是給對方某種利益,如提供旅游、度假、提供物的使用權、免費考察等。 商業賄賂與回扣 回扣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時以現金、實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給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價款的行為。作為回扣,是經營者一方給付的,是從商品的價款中退給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這里既包括現金,也包括實物,還包括其他形式。經營者給付回扣的目的是為了推銷商品或者購買商品。 筆者認為,回扣不一定均屬非法,非法的回扣,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回扣只是“暗中賬外”給與回扣或接受回扣的行為,明示的如實入賬的回扣就不是非法的,當然也就不是不正當競爭行為。所以,是明示入賬還是暗中賬外給付或者接受回扣是區分合法或者非法、正當競爭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界限。 商業賄賂與折扣 折扣是指經營者為了銷售商品或者購買商品,在銷售商品或者購買商品時,給予對方的價格優惠。折扣只發生在交易雙方之間即經營者之間,不發生在 代理 人、經辦人之間,也不發生在其他主體之間,這是折扣與回扣和傭金的重要區別之一。我國的《 反不正當競爭法 》規定允許交易的雙方以明示入賬的方式給與對方折扣,由此可見,正當的競爭行為是以明示入賬的方式給對方折扣。這種行為也是合法的行為,接受折扣的經營者也要如實入賬。不正當的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不以明示入賬的方式給對方折扣,接受折扣的經營者沒有如實入賬的行為。 商業賄賂與傭金 傭金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給予為其提供服務的具有合法經營者資格的中間人的勞務報酬。傭金是給付中間人的勞務報酬,因為中間人為促成交易付出了勞務,傭金可以是一方支付,也可以是雙方支付,接受傭金的只能是中間人,而不是交易雙方,也不是交易雙方的代理人、經辦人,這是傭金和回扣、折扣的重要區別。接受傭金的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筆者認為,給付傭金的應當明示,并且入賬,接受傭金的,必須如實入賬,給付傭金的,如果不明示入賬,就是不正當競爭行為,接受傭金的不如實入賬,也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商業賄賂與附贈 對于附贈行為,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并沒有規定,但是,在實踐中,附贈行為是經常出現的,這種行為如果不加以限制,就可能變為不正當競爭行為。許多國家對附贈行為作了限制性的規定,如果附贈過度,就是不正當競爭行為。國家工商局規定允許在符合商業慣例贈送小額廣告禮品,按照商業管理贈送一些小額禮品作為一種符合商業慣例的促銷手段可以允許,但數額不能過多。 商業賄賂是我國不正當競爭當中的一種主要表現形式。這種不正當競爭行為與回扣、折扣和擁金等一系列的行為是不同的,會嚴重影響競爭者的合法權益。為維護經濟市場秩序的穩定和公平,我國是嚴令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這在我國經濟法中表現得很明顯。
商業賄賂行為構成犯罪嗎
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以排斥競爭對手為目的,為爭取交易機會,暗中給予交易對方有關人員和能夠影響交易的其他相關人員以財物或其他好處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賄賂的一種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賄賂形式。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5000元以上的,將被立案追訴。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個人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由此可判斷,實施商業賄賂行為達到以上立案標準的構成犯罪,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一、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5000元以上的,將被立案追訴。二、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商業賄賂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解析:
1、 商業賄賂 的主體方面:商業賄賂的主體有三類:即 行賄 人和 受賄 人以及與交易行為密切相關的其他人。 2、商業賄賂的主觀方面:商業賄賂行為的一個重要構成要件是行賄、受賄和介紹賄賂的經營者或其他主體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 3、商業賄賂的客體方面:商業賄賂行為的客體是進行正常競爭的交易活動。商業賄賂行為所侵犯的具體社會關系,即是市場經濟中的競爭交易。 4、商業賄賂的客觀方面:受賄人只要 收受賄賂 ,受賄就成立,已經構成主觀故意。行賄交付或提供賄賂的時間,不論是受賄人為行為人謀取交易機會和條件在前或在后,不影響行賄的成立。另外,只要向交易相對人行賄,不論行賄的目的是否達到都是行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 第一百六十三條 【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 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 罰金 ;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如何認定商業賄賂行為
法律解析:
商業賄賂行為的含義以及如何認定 商業賄賂的定義: 商業賄賂從其本質屬性來說應定義為:經營者在市場經濟活動中,為爭取交易機會或競爭優勢,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或者接受交易對方或者其他對交易起關鍵作用的第三方財物及其他財產性利益,損害權利人的利益和正當競爭秩序的行為。 1、在市場經濟活動中,謀取利益是經營者的終極目的,即使其在經營中實施了給予財物的行為,謀取的利益也并不一定就是不正當的利益,也可能是正當的利益。損害權利人的利益,影響市場競爭秩序是一種 侵權 行為,是法律必須要追究的。這里的權利人特指依法應當享有權利的人,而不是不特定的人。 2、商業賄賂的違法構成的核心是侵權,即手段違法而不是目的違法。商業賄賂之所以被禁止,是因為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損害了權利人的利益,進而在客觀上造成了不正當競爭,破壞了正當的競爭秩序。 商業賄賂行為如何認定: 以下行為認定為商業賄賂罪: 1、給付或收受現金的賄賂行為; 2、給付或收受各種各樣的費用(促銷費、贊助費、廣告宣傳費、勞務費等)、紅包、禮金等賄賂行為; 3、給付或收受有價證券(包括債券、股票等); 4、給付或收受實物(包括各種高檔生活用品、奢侈消費品、工藝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車輛等大宗商品); 5、以其他形態給付或收受(如減免債務、提供擔保、免費娛樂、旅游、考察等財產性利益以及就學、榮譽、特殊待遇等非財產性利益); 6、給予或收受回扣; 7、給予或收受傭金不如實入賬,假借傭金之名進行商業賄賂。 在網上面還有免費的 律師在線 ,如果你有商業賄賂行為法律問題,想要跟律師一對一的探討,建議可以點擊在線免費咨詢按鈕。
法律依據: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九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七條規定賄賂他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 沒收違法所得 ,處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 營業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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