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民法典(婦女民法典講座)
新民法典對女性的規定
民法典有男女平等、男女繼承權平等、合理確定夫妻債務、孕期對婦女權益的保護等規定,以保護女性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民法典對女性的保護
2022民法典對女性的保護
2022民法典對女性的保護,婦女和小孩可以說是這個社會上的弱勢群體了,人們經常可以在一些社會新聞上看到關于女性受害的消息,所以女生們都要利用法律好好的保護自己,下面是2022民法典對女性的保護。
民法典對女性的保護1
一、職場、公共場所性 騷擾一直以來困擾著諸多職場女性,此前立法并不明確,此次民法典第1010條規定,用言語、行為等方式實施性 騷擾,受害人有權要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同時,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理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實施性 騷擾。這條規定可以說是對女性朋友的一個特別保護。
二、過去婚姻法中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且婚后未治愈的,婚姻無效,也就是說,這類患者是沒有結婚權利的。民法典第1053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未如實告知的
結婚后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使這類患者也有結婚的權利,但有如實告知義務,對方有知情權和自主決定婚姻是否有效的權利,而不是直接被法律規定為無效婚姻,保護了婚姻各方的權利。
三、民法典把“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婚姻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改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把請求維權的時間延長了。
比如,有被拐賣的婦女被強制要求進行登記,但一直無法擺脫囚禁受脅迫的狀態,多年以后終于逃出來了,卻因錯過了訴訟時效而無法據此撤銷婚姻。此次民法典的規定將行使撤銷權的時間節點從擺脫脅迫行為后開始起算,切實保護了受脅迫婦女的權利。
四、原來繼承法對胎兒繼承權的相關規定為“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除此以外沒有進一步的規定。而民法典第十六條總則編對胎兒利益保護有了更具體明確的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都說孩子是母親的心頭肉,保護了胎兒的權利,也是對母親最大的保護。
五、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范圍擴大。民法典第1062條新增了“其他勞務報酬和投資的收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這條規定,對于辭職照顧家庭和子女的全職太太來說是非常有力的經濟保障。
六、民法典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吸收了最高院的相關司法解釋,正式成為法律規定。第1064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除此以外都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除非債權人有證據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這條規定保護了較少參與丈夫社會事務的女性,防止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負債”,或者丈夫在離婚時突然主張要求女方承擔共同債務的情形。
七、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有很大的亮點。原來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只要資料齊備,婚姻登記機關就當場辦理離婚證。
而民法典規定了一個月的“冷靜期”,協議離婚時先登記,一個月過后夫妻仍堅持要離婚的,才正式辦理離婚手續。這一規定防止了意氣用事草率離婚現象,對于保護婚姻的穩定性、降低離婚率將發揮積極作用。對于任性的小女生來說,也是一種保護。
訴訟離婚中也相應規定了“冷靜期”。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這條規定,既可以理解為是法律設定的一個訴訟離婚的“冷靜期”,也可以理解為對確實經過冷靜期仍確定要離婚的夫妻,第二次訴訟時應當作出離婚判決,避免了久拖不離的現象,保護了女性的離婚自由權。
八、婚內出軌導致離婚,受害方能否獲賠?原來婚姻法規定可提起損害賠償的情形有:重婚、家暴、出軌、虐待,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增加了“有其他重大過錯”情形,擴大了離婚損害賠償范圍,比如婚姻被撤銷的或者最終婚姻被確定無效的
離婚的時候也可以索要賠償。這個規定對于婚姻中總是處于弱勢的女性來說,是一個兜底保護條款,最大程度保護了女性權益,有利于解決婚內出軌等離婚損害賠償糾紛。
九、民法典物權編最大的亮點就是增加了“居住權”這一新型用益物權。這個權利確定的立法目的是多元的,但對女性朋友來講,至少保障了兩種情況下的合法權利,實現了“住有所居”的生活需求。比如老人喪偶后再婚,配偶去世后子女要求再婚后的老人立即搬離,這種情況往往發生在老年女性中,如果產權所有方為另一方設立居住權并進行了登記
那么另一方根據設立的時間一直居住該房產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另一種情況是在一線城市離婚時,房產價值較大,客觀上不便于分割,那么一方享有所有權,另一方享有一定時間的居住權也是一個比較合理的處理方式。這兩種情形,對于婚姻中處于較弱地位的女性來講,既維護了她們的權利,也有助于解決現實問題。
民法典對女性的保護2
中國最新婚姻法對女性有什么保護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時廢止。《民法典》婚姻編對女性的保護如下:
1、婚后一方父母出資。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2、同居期間雙方出資。
雙方父母都有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也就是說父母出資購買的,是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另一方無權進行分割。
3、婚后一方出資。
在婚后一人出資購買房產應該先公證婚前個人財產,不然難以界定。如果公證了,那么離婚時房產按個人財產處理。
4、婚后共同出資。
這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產,無論戶主是誰,在離婚時應該平分,一般不按份額處理。
5、按照相關規定,
如無特殊說明的情況下,無論在婚前或者婚后,一方繼承所得的房屋為個人財產,離婚不分。
1、犯重婚罪
女性朋友如果說本身已經有了法律承認的婚姻關系,然后又和自己丈夫以外的其他人領了結婚證的情況,那么就屬于是重婚。在我國,重婚是一種犯罪行為,是不被允許的,而且在離婚的時候也不能獲得財產分配,只能凈身出戶。
2、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同居
女性如果說是在自己的婚姻存續期間和其他的男人同居,那么這樣的行為也將會影響到離婚時的財產分配,很可能要凈身出戶。不過這個同居需要滿足三個條件,首先就是有配偶,第二就是不以夫妻名義同居,第三就是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若這三個條件不能同時滿足,那么就不能構成標準的同居行為。
3、有家暴行為
大部分的'家暴都是男人對女人,但是實際上也有女人對男人家暴的情況。我國的規定的家暴,并不是只指身體上的家暴,還包括語言或者是精神上的家庭暴力。如果說夫妻雙方有這類的情況需要進行嚴格的認定,確定女方有家暴行為,那么離婚將面臨凈身出戶。
4、在婚姻當中,如果說女性朋友存在上述的這三種行為,那么離婚的時候都無法得到財產,只能凈身出戶,同樣這也適用于男性,如果男性有上述的這些行為,離婚的時候也沒辦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婚姻不易,大家都應該要好好珍惜,不要輕易的離婚,更不要做對不起婚姻的事情,否則即使離婚也得不到好處。
民法典對女性的保護3
一、民法典強調
婦女享有與其他民事主體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規定了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規定了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第一千零五十八條規定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了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等。這一系列規定,強調了婦女享有平等法律地位和權利。
二、針對生活現實和婦女的生理、心理特點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對婦女的民事權利給予保護
(一)對特殊時期男方提出離婚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本條是關于男方離婚訴權的限制性規定,目的在于保護處于特殊時期的婦女的利益。本條可以做如下理解:
第一點
根據女性生理、心理特點,在特殊時期男方不得提出離婚,該特殊時期包括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
第二點
女方在上述期間內提出離婚的不受限制。女方在上述期間內明顯處于較為弱勢且需要照顧的狀態,此時提出離婚必定有較為迫切的原因,給予女方此期間內的離婚自由,更有利于對婦女權利的保護。
第三點
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受本條限制。此處的“確有必要”主要指女方存在重大過錯、未盡對嬰幼兒的撫養義務、嚴重損害夫妻關系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種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相關證據進行裁量,判決準予離婚。
(二)離婚財產分配時對無過錯方及女方的保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對為家庭付出更多一方給與在離婚財產分配上的照顧和補償。在婚姻中,女性往往承擔較多的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其他家務事項,這些往往無法直接轉換為經濟收益,但對家庭內部卻有重大的意義。
承擔較多家務的一方,往往以犧牲個人事業、利益為代價。民法典在借鑒原婚姻法規定的基礎上,擴大了離婚補償制度的適用范圍,承擔較多家務的一方有權向另一方要求經濟補償。對于賠償標準,民法典規定為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判決。
(三)在夫妻共同債務方面的保護
現實生活中,夫妻中男方投資舉債等情形略多,作為不知情的婦女一方有可能對非自身意愿的舉債承擔責任。民法典對此予以相關規定,既明確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共同償還,確保交易公平,也保障了未用于共同生活或超出共同生活必要的單方舉債,未舉債一方不承擔債務,保護了夫妻中未舉債一方的合法權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條是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不僅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共同共簽”的原則,也明確了為家庭生活需要所負擔的債務應為夫妻共同債務。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可以分為三種情況:
NO、1
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負債務
可以是雙方事前的共同簽字確認,也可以是一方事后的追認。此處,未對事后追認的方式作出具體規定,除了書面形式外,采用電話錄音、微信、郵件等方式進行的確認也是允許的。
NO、2
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此類債務主要是指在夫妻共同生活中產生的包括:正常生活的費用、子女的撫養費用、老人的贍養費用、醫療和教育費用等,對這類債務,雙方應該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NO、3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對于這部分債務應當分兩種情況進行處理:一方面,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應該作為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處理;
另一方面,債權人不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此種情況下原則上不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處理。該規定將此種情況下的舉證責任分配給了債權人,要求債權人在建立債權債務關時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
新民法典對婦女的權益
新民法典對婦女的權益
新民法典對婦女的權益,現在的社會是一個法治社會,每個人的權利和義務都是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當自己的權益收到侵害的時候,應及時拿起法律武器,下面是新民法典對婦女的權益。
新民法典對婦女的權益1
一、性-騷擾的禁止權。
以下是性-騷擾行為和承擔責任的規定。
第1010條 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
二、婚姻的撤銷權。
以下是無效、脅迫的兩種婚姻撤銷權。
第1053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1052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1054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三、離婚冷靜權。
以下是行政登記離婚冷靜期的規定。
第1077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四、感情破裂離婚權。
以下實際是離婚法定條件和訴訟離婚冷靜期的規定。
三、第10794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五、夫妻共同的財產權。
以下包括但不限于撫養孩子等屬于“其他勞務報酬”。
1、婚前財產:《民法典》第1065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一方的財產:《民法典》第1063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補償;(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3、共同財產:《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和其他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4、分割財產:《民法典》第1087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六、幼兒的撫養權。
以下固定把不滿兩周歲孩子歸為母親直接撫養。
第1084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七、無過錯的索賠權。
以下把無過錯方列為有損害索賠權。
第109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八、夫妻的居住權。
以下在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增加居住權。
第366條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367條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四)居住權期限;(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368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369條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370條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371條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九、夫妻共同債務的區分權。
以下分別明確夫妻的共同債務的界定。
《民法典》第1065條: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民法典》第1064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新民法典對婦女的權益2
一、民法典強調
婦女享有與其他民事主體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規定了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規定了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第一千零五十八條規定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了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等。這一系列規定,強調了婦女享有平等法律地位和權利。
二、針對生活現實和婦女的生理、心理特點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對婦女的民事權利給予保護
(一)對特殊時期男方提出離婚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本條是關于男方離婚訴權的限制性規定,目的在于保護處于特殊時期的婦女的利益。本條可以做如下理解:
第一點
根據女性生理、心理特點,在特殊時期男方不得提出離婚,該特殊時期包括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
第二點
女方在上述期間內提出離婚的不受限制。女方在上述期間內明顯處于較為弱勢且需要照顧的狀態,此時提出離婚必定有較為迫切的原因,給予女方此期間內的離婚自由,更有利于對婦女權利的保護。
第三點
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受本條限制。此處的“確有必要”主要指女方存在重大過錯、未盡對嬰幼兒的撫養義務、嚴重損害夫妻關系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種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相關證據進行裁量,判決準予離婚。
(二)離婚財產分配時對無過錯方及女方的保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對為家庭付出更多一方給與在離婚財產分配上的照顧和補償。在婚姻中,女性往往承擔較多的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其他家務事項,這些往往無法直接轉換為經濟收益,但對家庭內部卻有重大的意義。承擔較多家務的一方,往往以犧牲個人事業、利益為代價。
民法典在借鑒原婚姻法規定的基礎上,擴大了離婚補償制度的適用范圍,承擔較多家務的一方有權向另一方要求經濟補償。對于賠償標準,民法典規定為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判決。
(三)在夫妻共同債務方面的保護
現實生活中,夫妻中男方投資舉債等情形略多,作為不知情的婦女一方有可能對非自身意愿的舉債承擔責任。民法典對此予以相關規定,既明確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共同償還,確保交易公平,也保障了未用于共同生活或超出共同生活必要的單方舉債,未舉債一方不承擔債務,保護了夫妻中未舉債一方的合法權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條是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不僅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共同共簽”的原則,也明確了為家庭生活需要所負擔的債務應為夫妻共同債務。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可以分為三種情況:
NO.1
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負債務
可以是雙方事前的共同簽字確認,也可以是一方事后的追認。此處,未對事后追認的方式作出具體規定,除了書面形式外,采用電話錄音、微信、郵件等方式進行的確認也是允許的。
NO.2
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此類債務主要是指在夫妻共同生活中產生的包括:正常生活的費用、子女的撫養費用、老人的贍養費用、醫療和教育費用等,對這類債務,雙方應該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NO.3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對于這部分債務應當分兩種情況進行處理:一方面,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應該作為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處理;
另一方面,債權人不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此種情況下原則上不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處理。該規定將此種情況下的舉證責任分配給了債權人,要求債權人在建立債權債務關時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
新民法典對婦女的權益3
一、《民法典》如何保護婦女的財產權益
1、民法典中,對女財產權益保護的規定中比較多的,包括以下的規定:
(1)、女性財產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害女性合法的財產權益;
(2)、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方的工資、勞務等收入,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規定了夫妻財產約定制度,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4)、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轉移財產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5)、夫妻離婚時,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可以主張離婚經濟補助。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約定財產制】、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離婚經濟補償】
二、女職工勞動權益有哪些
①平等就業的權利。婦女與男子一享有平等的就業權利,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②選擇職業的權利。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婦女有權依照自己的意愿選擇自己從事的職業。
③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婦女在向用人單位付出勞動的同時,有權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④休息休假的權利。婦女有權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享受法定的休息時間和法定節假日。
⑤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婦女有權獲得特殊的勞動保護。
⑥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婦女有權獲得必要的職業培訓。
⑦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婦女在退休、患病、負傷、生育、失業等情形下,有權獲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享受國家和用人單位提供的各項福利待遇。
⑧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婦女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有權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⑨其他勞動權利。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民法典中對女性財產權益沒有作出專門性的規定,而普遍規定的,對女性財產權益保護有關的規定如合法的財產權益受保護、明確夫妻共同財產范圍、夫妻離婚時,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等較多義務時,離婚可以主張經濟補償。
民法典保護婦女內容
民法典保護婦女內容
民法典保護婦女內容,為了減少和解決女性因為自己的生理特點造成的一些特殊困難,所以很多法律對于女性是有著一定的特殊待遇的,下面為大家分享民法典保護婦女內容。
民法典保護婦女內容1
《民法典》在保護婦女權益方面有以下方面:男女平等、禁止性的騷擾行為、合理界定夫妻共同債務、肯定女性家務勞動價值、特殊保護。
1、男女平等
女性在招聘、孕產期、哺乳期受到歧視和不公平對待的遭遇不少見,男女在繼承權方面不平等的現象屢屢引發熱議。
《民法典》強調婦女享有男女平等的婚姻嫁娶制度、家庭地位、繼承權等。
法條指引
第1041條: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1050條: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1055條: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1126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2、禁止性的騷擾行為
近年來,屢屢有受害者披露在公共交通工具、職場等場合發生的性的騷擾行為。對此,《民法典》不僅規定了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還規定單位應當防止、制止性的騷擾行為。
法條指引
第1010條: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的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的騷擾。
3、合理界定夫妻共同債務
近年來,時有發生夫妻一方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夫妻另一方權益,或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大額舉債,造成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背上沉重債務。為了消除婦女“被負債”的.恐懼,《民法典》作出如下規定:
法條指引
第1064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4、肯定女性家務勞動價值
全職家庭主婦從事的家務勞動到底有沒有價值,《民法典》明確作出了法律保護:
法條指引
第1088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5、特殊保護
在生理上,女性比男性相對弱勢。因此,《民法典》規定了特定時期限制男方離婚訴權、判決分割共同財產時照顧女方等原則,并規定了家庭暴力等離婚損害賠償。
法條指引
第1082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第1087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109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民法典保護婦女內容2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時廢止。《民法典》婚姻編對女性的保護如下:
1、婚后一方父母出資。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2、同居期間雙方出資。
雙方父母都有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也就是說父母出資購買的,是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另一方無權進行分割。
3、婚后一方出資。
在婚后一人出資購買房產應該先公證婚前個人財產,不然難以界定。如果公證了,那么離婚時房產按個人財產處理。
4、婚后共同出資。
這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產,無論戶主是誰,在離婚時應該平分,一般不按份額處理。
5、按照相關規定,
如無特殊說明的情況下,無論在婚前或者婚后,一方繼承所得的房屋為個人財產,離婚不分。
1、犯重婚罪
女性朋友如果說本身已經有了法律承認的婚姻關系,然后又和自己丈夫以外的其他人領了結婚證的情況,那么就屬于是重婚。在我國,重婚是一種犯罪行為,是不被允許的,而且在離婚的時候也不能獲得財產分配,只能凈身出戶。
2、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同居
女性如果說是在自己的婚姻存續期間和其他的男人同居,那么這樣的行為也將會影響到離婚時的財產分配,很可能要凈身出戶。不過這個同居需要滿足三個條件,首先就是有配偶,第二就是不以夫妻名義同居,第三就是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若這三個條件不能同時滿足,那么就不能構成標準的同居行為。
3、有家暴行為
大部分的家暴都是男人對女人,但是實際上也有女人對男人家暴的情況。我國的規定的家暴,并不是只指身體上的家暴,還包括語言或者是精神上的家庭暴力。如果說夫妻雙方有這類的情況需要進行嚴格的認定,確定女方有家暴行為,那么離婚將面臨凈身出戶。
4、在婚姻當中,如果說女性朋友存在上述的這三種行為,那么離婚的時候都無法得到財產,只能凈身出戶,同樣這也適用于男性,如果男性有上述的這些行為,離婚的時候也沒辦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婚姻不易,大家都應該要好好珍惜,不要輕易的離婚,更不要做對不起婚姻的事情,否則即使離婚也得不到好處。
其實不管是結婚還是離婚,都會受到《民法典》的保護,綜上所述來看,《民法典》還是比較合理地,很好的保護了婚姻當中的無過錯方,也很明確的表示對于婚后財產是兩個人的共有財產,都享有分配權,對于婚姻當中的過錯方嚴重者可凈身出戶!
民法典保護婦女內容3
保護女性相關的法律有那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2、《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第三十一條 醫療保健機構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負責其職責范圍內的母嬰保健工作,建立醫療保健工作規范,提高醫學技術水平,采取各種措施方便人民群眾,做好母嬰保健服務工作。
3、《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4、《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規定》
第四條女職工在月經期間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1)食品冷凍庫內及冷水等低溫作業;
(2)《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Ⅲ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3)《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第Ⅱ級(含Ⅱ級)以上的作業。
5、《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
第十四條 對女職工定期進行婦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查治。
第十五條 女職工浴室要淋浴化。廁所要求蹲位。

民法典女職工權益保護法
民法典女職工權益保護法
民法典女職工權益保護法,在現實生活中,女性在這個社會中還是處于一定的弱勢群體,所以對于女性的合法權益,我們都需要好好的維護,下面為大家分享民法典女職工權益保護法。
民法典女職工權益保護法1
第一條 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采取措施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由本規定附錄列示。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進行調整。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第十條 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第十一條 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的騷擾。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有關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造成女職工損害的,依法給予賠償;用人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國務院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同時廢止。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礦山井下作業;
(二)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三)每小時負重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的作業,或者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作業。
二、女職工在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冷水作業;
(二)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低溫作業;
(三)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四)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高處作業。
三、女職工在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二)從事抗癌藥物、己烯雌酚生產,接觸麻醉劑氣體等的作業;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質的操作,核事故與放射事故的應急處置;
(四)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高處作業;
(五)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冷水作業;
(六)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低溫作業;
(七)高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八)噪聲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九)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十)在密閉空間、高壓室作業或者潛水作業,伴有強烈振動的作業,或者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
四、女職工在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第一項、第三項、第九項;
(二)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民法典女職工權益保護法2
一、女職工權益保護有哪些
女職工勞動權益保護事項包括:男女同工同酬;錄用職工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和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其他。
二、什么是女職工權益
女職工在工作中享有的特殊權益包括我國法律、法規、政策對女職工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更年期的保護。
三、關于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
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是用人單位與本單位女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女職工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方面的內容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專項協議,它對用人單位和本單位的全體女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
結合公司的工作實際制定的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往往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實效性和可操作性,是切實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的重要機制和手段。
例如,專項集體合同里規定企業與女職工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在企業工會委員會、職工民主管理和進修、培訓、出國考察、掛職鍛煉時企業必須安排一定比例的女職工參加;
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對月經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女職工給予特殊保護;企業不得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終止、解除其勞動合同;單位每年對女職工(含離退休女職工)進行一次婦科檢查;集體合同還對合同的檢查和監督等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使女職工合法權益得到了切實的維護和保障。
民法典女職工權益保護法3
《民法典》可以保護女性權益的規定有什么
01、不離婚也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1066條的`規定,如果男方有隱藏、轉移、毀損夫妻共同財產、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共同財產的行為,或者女方的父母患重大疾病急需醫治,而男方拒不支付相關醫療費用,則女方有權在不離婚的情況下向法院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02、三個期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根據民法典第1082條的規定,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終止妊娠后6個月內,因這三個時期女方的身體、精神都比較敏感脆弱,因此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離婚或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的離婚申請則不受這一限制。
03、脅迫婚姻可以撤銷
曾遇見這樣的案例,女方在打工期間與男方相識、交往,相處一段時間后,女方認為雙方不合適想分手,但男方堅決不同意,并多次揚言:如果不和他結婚,就殺死女方一家。
迫于男方的威脅,女方遂與男方登記結婚。
婚后男方對女方大打出手,女方不堪忍受,這時她便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雙方的婚姻關系。
考慮到在脅迫婚姻中,女方因被脅迫陷入恐懼或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可在脅迫行為終止之日或者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的申請。
04、可以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歸女方所有
根據民法典第1065條的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前或婚后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基于法律規定,我們可以和男方簽訂婚內財產協議,明確約定雙方的個人財產及夫妻共同財產的歸屬,給自己充分的物質保障。
05、男方的個人債務不需要女方償還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的規定,如果男方對外舉債,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需要男方自己償還,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這筆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
此外,像男方賭博、吸毒欠下的債務,女方千萬不要幫忙償還,可以咨詢律師協助處理。
06、離婚時,女方可以多分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1087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一般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法院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07、離婚時,女方可以請求經濟補償
在婚姻家庭中,全職媽媽不僅要撫育子女、照顧老人,還承擔著繁多的家務勞動,由此喪失了職業發展等諸多機會,離婚時則可以依據民法典第1088條的規定,向男方主張離婚經濟補償。
08、離婚時,女方可請求經濟幫助
根據民法典第1090條的規定,如果女方離婚時陷入生活困難,連基本的生活都很難維持,有負擔能力的男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
09、離婚時,女方可請求損害賠償
根據民法典第1091條的規定,如果男方有下列行為之一,導致雙方離婚的,無過錯的女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①重婚;
②與他人同居;
③實施家庭暴力;
④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⑤有其他重大過錯。
10、女方更容易取得子女的撫養權
根據民法典第1084條的規定,不滿兩周歲的子女原則上由母親撫養;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協議不成的,由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在生活中,孩子與母親在一起的時間通常比較長,感情也更好,離婚后,孩子若由女方撫養更適宜孩子成長,法官可能會著重考慮這一點,并結合孩子本身的意愿來作出判決,因而在離婚案件中女性當事人更容易取得子女撫養權。
民法典對女性權益的保護的重大意義
民法典對女性權益的保護的重大意義
民法典對女性權益的保護的重大意義, 現在我們也還能時常聽到身邊“獨立女性”的呼吁,“婦女能頂半邊天”這句話不是假的,但是總是會發生侵害婦女權益的事情,下面是民法典對女性權益的保護的重大意義。
民法典對女性權益的保護的重大意義1
一、職場、公共場所性、騷、擾一直以來困擾著諸多職場女性,此前立法并不明確,此次民法典第1010條規定,用言語、行為等方式實施性、騷、擾,受害人有權要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同時,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理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實施性、騷、擾。這條規定可以說是對女性朋友的一個特別保護。
二、過去婚姻法中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且婚后未治愈的,婚姻無效,也就是說,這類患者是沒有結婚權利的。
民法典第1053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未如實告知的,結婚后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使這類患者也有結婚的權利,但有如實告知義務,對方有知情權和自主決定婚姻是否有效的權利,而不是直接被法律規定為無效婚姻,保護了婚姻各方的權利。
三、民法典把“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婚姻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改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把請求維權的時間延長了。
比如,有被拐賣的婦女被強制要求進行登記,但一直無法擺脫囚禁受脅迫的狀態,多年以后終于逃出來了,卻因錯過了訴訟時效而無法據此撤銷婚姻。此次民法典的規定將行使撤銷權的時間節點從擺脫脅迫行為后開始起算,切實保護了受脅迫婦女的權利。
四、原來繼承法對胎兒繼承權的相關規定為“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除此以外沒有進一步的規定。而民法典第十六條總則編對胎兒利益保護有了更具體明確的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都說孩子是母親的心頭肉,保護了胎兒的權利,也是對母親最大的保護。
五、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范圍擴大。民法典第1062條新增了“其他勞務報酬和投資的收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這條規定,對于辭職照顧家庭和子女的全職太太來說是非常有力的經濟保障。
六、民法典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吸收了最高院的相關司法解釋,正式成為法律規定。第1064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除此以外都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除非債權人有證據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這條規定保護了較少參與丈夫社會事務的女性,防止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負債”,或者丈夫在離婚時突然主張要求女方承擔共同債務的情形。
七、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有很大的亮點。原來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只要資料齊備,婚姻登記機關就當場辦理離婚證。
而民法典規定了一個月的“冷靜期”,協議離婚時先登記,一個月過后夫妻仍堅持要離婚的,才正式辦理離婚手續。這一規定防止了意氣用事草率離婚現象,對于保護婚姻的穩定性、降低離婚率將發揮積極作用。對于任性的小女生來說,也是一種保護。
訴訟離婚中也相應規定了“冷靜期”。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這條規定,既可以理解為是法律設定的一個訴訟離婚的“冷靜期”,也可以理解為對確實經過冷靜期仍確定要離婚的夫妻,第二次訴訟時應當作出離婚判決,避免了久拖不離的現象,保護了女性的離婚自由權。
民法典對女性權益的保護的重大意義2
婦女享有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其意義是十分重大的。
(1)婦女享有勞動和社會保障權利,是婦女實現其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權益的基礎。
我國憲法規定,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在現代社會中.如果婦女沒有勞動和社會保障權利,便不能通過其自身勞動或接受國家與社會提供物質幫助而得到正常物質生活的來源,更談不上自主地參加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實現男女權利平等。
(2)婦女享有勞動和社會保障權利,是婦女自尊、自信、
我國法律規定,國家鼓勵婦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強。婦女只有享有和實現勞動和社會保障權利,才能獲得完全獨立的地位,才能真正享有人格上的尊嚴,才能對自己的現在和未來充滿信心,才能不斷地發展自己。
(3)婦女享有勞動和社會保障權利,是當代國際社會中婦女解放運動的正確方向。
當代國際社會中婦女解放運動正朝著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權利的正確方向發展。這個趨勢使得各國都在積極制定法律,保護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和社會保障權利。
(4)婦女享有勞動和社會保障權利,是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發展的客觀要求。
婦女是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不可缺少的一支生力軍。沒有廣大婦女的參與,我國的社會發展和文明進步是不可能真正實現的。確認和保護婦女享有勞動和社會保障權利,會使廣大婦女沒有后顧之憂地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各項事、峨與男子共同構建和諧社會。
民法典對女性權益的保護的重大意義3
對于保護女性是有著非常重要的`積極意義,是保障了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了男女的平等。因為現在社會的情況,是對于婦女的地位還是會有一些歧視的情況,尤其是婦女在就業以及女職工勞動權利方面仍然存在著一些障礙,這也導致了婦女就業率比較低,性別歧視的現象,在職場當中是非常普遍的,而有了婦女權益保障法,對于保護職場當中的女婿是有著積極的作用
,是能夠維護合法的權益,讓更多的女性在職場當中能夠取得更多的機會。而且很多中國女性在教育上得到的機會其實也是比較少的,而保障法也保障了女性受教育的權利,得到了基本的維護,對于促進男女平等和婦女全面發展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
保障了婦女,是能夠參與國家和事務的決策和監督,同時也保障了婦女受教育的權利,在入學升學等方面和男性有著一樣的權利,同時適齡女性兒童也能夠接受義務教育,同時在女性進入到職場當中之后,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也得到了基本的維護,有些工作單位是不能夠以性別為理由去拒絕錄用婦女的,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在經期哺乳期間也讓女性受到了特殊的保護。
除此之外重要的一點就是女性的人身權利和生命健康是不能夠受到外界的侵犯,也受到法律的保護。
最后現在婦女權益越來越受到國家和社會的關注,讓女性的權益得到了切實的保護,也對于婦女未來的發展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如果女性的權益得不到保護的話,是會影響國家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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