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交通肇事多久移交法院的信息
交通肇事罪案件移交檢察院什么時間起訴
交通肇事罪案件移送檢察院,檢察院審查起訴時間是一個月時間,然后向法院提起公訴。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交通肇事罪流程要多久
有的交通事故是屬于特別嚴重的,比如說造成對方重傷或者是死亡的,這個時候就已經構成了交通肇事罪,那么要處理的話,流程需要多長時間呢?下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整理了以下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交通肇事罪流程要多久
無法一概而論。?刑事案件的辦理,需經歷三個階段,公安機關偵查階段,偵查終結后,移送到檢察機關審查起訴;證據確實充分的,移送至法院審判。正常情況下,需要6個月左右的時間。特殊情形的,時間上就很難評估了。
相關法律知識
《刑事訴訟法》關于辦案期限的相關規定
一、公安機關:偵查階段的辦案期限(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
1、被拘留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三日內提請批捕
2、在特殊情況下,提請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
3、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等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長至30日
4、檢察院對于提請批捕案件進行審查,批捕或不批捕決定7天
5、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辦案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
6、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
7、交通十分不便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在上述3個月不能辦結的,可延長2個月
8、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126條仍不能偵結的,可再延長二個月
二、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的辦案期限
1、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
2、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三、法院審理一審案件的辦案期限
1、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2、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四類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3、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4、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根據以上內容的相關回答可以得出,公安機關偵查階段,偵查終結后,移送到檢察機關審查起訴;證據確實充分的,移送至法院審判。正常情況下,需要6個月左右的時間的,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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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取保候審之后要多久移交檢察院會不會提起公訴?
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審后,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檢察院認為涉嫌犯罪就提起公訴。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多久移交法院
對于交通肇事案件多久移交法院的問題,如果構成交通肇事罪,偵查階段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一般偵查期限不超過二個月,有特殊情形的經批準后可延長一個月;偵查完畢移送到人民檢察院,檢察院應在一個月內決定是否起訴,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15日,簡單案件10日內決定,決定起訴的就可以移交法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
交通事故處理時間期限
交通事故處理時間期限是24小時內。
交通警察適用處理的交通事故,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制作事故認定書。
當事人共同請求法律援助咨詢的,可以當場進行調解。交通警察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時起24小時內辦理立案或不予立案手續。決定立案的,應填寫“交通事故立案登記表”,交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審批。
立案之后的處理:
1、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3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
2、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后3日內另行委托檢驗、鑒定、評估。
3、對接到報案后,經不立案的在3日內將不予立案的依據,當事人的權利等事項,報警人。
4、對需要檢驗、鑒定的,應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3日內提交“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
5、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調卷公函后,應當在3日內或者按照其時限要求,將交通事故案件調查材料正本移交給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
6、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3日前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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