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領導制定民法典民法典的立法精神是什么和什么
民法典的立法精神是什么和什么?
“平等”與“保護”是貫穿始終民法典的立法精神,不僅指引著我國憲法的制定、修改,而且在國家的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都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中國立法的總的原則是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的四項基本原則和堅持改革開放的基本原則。
一般原則是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的原則,原則性與靈活性正確結合的原則,維護法律的嚴肅性、穩定性和連續性的原則,民主立法的原則,制定具有創建性、綱領性法律規范的原則等。
民法典的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體系中居于基礎性地位,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通篇貫穿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著眼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的需要,對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等作出明確翔實的規定,并規定侵權責任,明確權利受到削弱、減損、侵害時的請求權和救濟權等,體現了對人民權利的充分保障,被譽為“新時代人民權利的宣言書”。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橐龇?、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1954年 中國開啟了民法典的編制工作?
新中國成立后,我國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2001年4次啟動制定和編纂民法典相關工作。
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頒布了新中國第一部憲法。隨即全國人大開展以憲法為基礎、研究制定幾部治國理政關鍵性大法的工作,民法與刑法相關起草工作也于當年啟動。到1956年12月,民法典完成草案,計525條,包括總則、所有權、債、繼承四編,主要參考1922年的蘇俄民法典。
新法典是誰編制的?
世界上第一部現代民法典的誕生
古羅馬時期,羅馬法是彼時對自然權利和交易規則的完美表達,因此法學家烏爾比安道出私法的真諦:誠實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法國和德國的民法典將羅馬法作為基礎編纂范式,無數成文法國家繼受其衣缽,成為全球民法的共同歷史基礎。
孟德斯鳩所言,“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個個人就是整個國家”。但是,民法法典化的本質正是政治運動,始于18世紀晚期的歐洲法典化潮流無不服務于各種政治目的,法國民法典成為法國革命的皇冠,鞏固和實現了自由、平等、博愛等革命理念。意大利民法典直接促進了亞平寧半島的統一,奧地利民法典迅速將奧匈聯結整合,皆通過法制統一促進了民族國家的建立。
1804年頒布的法國民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現代民法典,開創了民法典編纂的先河。
十八世紀末的法國資產階級革命風起云涌,封建領主制經濟正在嚴重阻礙資產階級工商業和私有制的發展,亟需一部民法典來為資本主義經濟關系提供保護。然而當時法國的法律體系卻非?;靵y,魯瓦河南北分別通行日耳曼習慣法和羅馬成文法,同時還摻雜各種教會法和王室法令,分散零落的舊民事立法已經完全不適應社會的需求。
幾任革命政府為鏟除舊體制,都以制定統一民法典為政治追求。法學家康巴塞雷斯三次臨危受命,于1793年、1794年和1796年提出民法典草案,均在革命議會審議中宣告流產。直至1799年,拿破侖打破僵局,他在霧月革命當天下令制定民法典,其敏銳深邃的政治遠見令人嘆服。在拿破侖的支持下,執業律師雅克米諾發布了民法典草案,成為正式立法的先聲。
此后,由特隆歇、包塔利斯、特萊拉、馬爾維爾等法學精英組成“四人委員會”,由時任第二執政的康巴塞雷斯全權領導,經過四年的起草工作迅速完成了民法典的編纂。
與法國民法典幾乎相隔百年,1900年1月1日頒布的德國民法典成為德國步入繁榮強盛的序曲。
19世紀前的德意志聯邦民事法律繁多龐雜,境內數十個擁有主權的成員邦之間,交錯著完全不同的私法體系。在整個18世紀及19世紀初,德意志的幾個大邦都進行了廣泛的法典編纂活動,重點就在于民法典,如巴伐利亞經50余年努力,于1756年制定出歐陸最早的巴伐利亞民法典。
19世紀末,在鐵血宰相俾斯麥的帶領下,德意志逐漸完成政治統一,隨之而來的便是德國工業經濟的急劇發展,從農業占統治地位的國家轉變為工業國家,由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過渡,人民對統一民法典的共識和熱情日益高漲。
德國民法典雖然完成于國家政治社會的穩定時期,但是其立法醞釀和編纂的過程異常漫長。不同于法國民法典制定時的政治強人主導模式,德國法學家對制定進程有至關重要的話語權和影響力,是否要編纂統一民法典這一問題發生過諸多經典論戰,其中最著名的莫過于蒂堡和薩維尼之間的論戰。海德堡大學教授蒂堡于1814年發表《論統一德國民法典的必要性》一文,他認為,“應當制定一部共同的德國民法典取代難以容忍的多種多樣的德意志地方法,同時以此奠定德意志國家統一的基礎。民族的統一將會促進德國的統一,法律的統一是實現民族統一和國家復興的前提”。歷史法學派代表人物薩維尼則站在對立面,他并不反對制定民法典,只是認為在當時制定德國民法典的時機并不成熟,“我們是殊途同歸。大家都朝著共同的目標,期望良好合理的法律制度,以抵制任性與虛偽的侵蝕,同為民族聯合,齊心協力。”話雖如此,事實上,薩維尼及其追隨者的反對直接導致法典制定的進程延后了近半個世紀。直至1873年,德意志共和國國民議會終于啟動立法事宜。
經過長達27年的爭論和修訂,在不斷總結歷史經驗、團結民族意志、提取羅馬法理論精要的基礎上,《德國民法典》磨礪而成,成為世界法學史上的又一座高峰,享有“民法教科書”的美譽。德國民法典沿襲潘德克頓體系的編纂模式,其精深的概念理論、縝密的邏輯體例以及準確的法律術語,顯示出卓越的立法技術,英國法學家梅特蘭評價道:“從未有過如此豐富的一流智慧被投放到一個立法行為當中”。
放眼19世紀全球盛行的民法法典化運動,瑞士、俄羅斯聯邦、阿根廷、日本等國家無不將制定本國的統一民法典作為國家政治改革的必經之路。尤其是日本在明治維新后,于1898年迅速制定實施了《日本民法典》,實現了國家法制的現代化改革,極大推動了日本社會和經濟的發展,一舉成為亞洲第一強國。
日本民法典受到德國民法典制定的深刻影響,學者穗積陳重坦言:“今德意志帝國脫法國之羈絆,新恢復其自由。然國內分裂,群雄割據之勢。此實國家危急存亡之秋也。茍為國民者,為日耳曼民族者。大發揚國民的思想,棄聯邦諸國之小異而采大同。一致協同,蕩掃法國之余勢,不可不維持德意志全國之獨立。而其能至此者,則德意志之普通民法編纂也,為德意志聯邦之法律統一,使各聯邦人民棲息于同一。”
中華法系中的民法元素
與高度發達的刑事法律制度相比,中國古代的民法制度是孱弱,甚至短缺的,但是在漫長的中國古代社會,也曾出現過商品經濟一度繁榮的時期,中國法律體系中的民法元素以及對人民的關懷有鮮明的體現。即使沒有成文民法典,也沒有形成系統、完整和嚴密的民法體系,私法規范仍可窺見于判例、禮法、諸法合體的法典、詔書條令、契約等豐富形式的素材中。
中華法律體系的核心思想在于人本。自夏商時期而始的天道觀,并非僅宣示皇權的正當性,也在于警示統治者重視“敬德”、“保民”對政權維系的重要作用。
經歷殷商覆滅和禮崩樂壞,天命與民心論開始結合,人民的地位和道德價值不斷提高?!渡髯印吩疲?ldquo;法者,非從天下,非從地出,發乎人間,合乎人心而已。”適時,孔子創立仁學,“仁者,愛人”充分體現了封建統治中的人本主義和仁政理念。其后孟子進一步將之升華為民本主義的“仁政”學說,發出著名的“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之聲。對此,李鐘聲先生予以高度評價:人本主義完全出于中國人的哲學智慧,凝成中華法系中最基礎的法律理論,具有超越時空、萬古長青的價值。
直至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儒家的人本、重民、仁政思想,已經深刻影響國家的政策與律法,形成了比較確定的法律規范。在中華法律體系中,民本思想體現于德主刑輔、明刑弼教、援法斷罪、重惜民命、免死承祀等理念和制度,雖然欠缺現代民法的權利觀念和規范語境,但是以人倫道德自覺為邏輯起點的中華法制文明,仍能尋覓到尋常百姓的社會生活規則,發揮著現代民法的諸多功能。
事實上,中國古代的民法制度并非現時所稱的平等主體間的財產法和身份法,而是編制于各種家族、婚姻、食貨的禮制中。同時,中國古代的民事權利主體中鮮見庶民個人的形象,民本的關懷與“家”的單位密不可分,戶的家長制統治之上還存有宗法制的族長統治,因此個人的人身、財產權利乃至婚姻自由往往被吸收到家族規范中。
中華禮制源于商周時期的祭祀和日常生活中的飲食程序、次序,逐漸固化為取決于性別和血緣上尊卑長幼親疏的人倫宗族制度。
周公制禮后,幾經損益,終成為“經國家、定社稷、序民人”之根本,史料推定當時的禮制內容,大約就已涵蓋田制、嫡長子繼承、宗法、分封、服爵謚、等差儀節等。居正在《為什么要重建中華法系》中評價道:過去我國法律中禮治的成分幾乎占百分之百,幾乎所有的道德觀念都可納入其中。結果所至,公法和私法的界限,完全混淆不清。但是中國古代的禮法雖然數千年一以貫之,作為行為規范卻內容廣泛,異動不止,調整民事關系的規范主要收納在禮中,所謂“分爭、辯訴、非禮不決、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禮不定”。
秦漢以降,有“令”來規范百姓活動何者應為、何者不應為,與犯罪刑罰不同,令的內容一般不直接規定具體制裁措施,已顯現相對獨立的民法規范屬性。但是中國古代法制重刑法、輕民法又是不爭的事實,“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禮則入刑,相為表里者也”。
唐代有律、令、格、式等四種法律形式,“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設范立制,格以禁違止邪,式以軌物程事”,看似各司其事,然而實際上多是以“律”的刑罰制裁來保障其他三者的實施,所謂“其有違(令、格、式),及人之為惡而入罪戾者,一斷以律。”典型如《唐律疏議.雜律》中,“諸買奴婢、馬牛駝騾驢等,已過價而不立市券,過三日,笞三十,賣者減一等。”這類規范不勝枚舉,也無怪世人對中國古代法律體系會抱有民刑不分、諸法合體的偏見。
1868年,日本法學家津田真道在《泰西國法論》中首次譯出現代意義上的“民法”一詞,經清末變法傳入中國。
清末囿于內憂外患之危難,沈家本主張的“師夷變法”為清廷所采納。1905年3月13日,沈家本和伍廷芳兩人共同上奏,懇請將原《大清律例》中的民事部分條款分出,不再科刑,以示“民刑分立”,由此變法中的民律修訂成為最重要的部分。鑒于當時國內并無民法典制定的先例,因此師法強鄰日本,間接承繼德國。一時間,眾日本學者赴京教授日、德等國民法,為清末民律修訂打下基礎。
1911年11月,由日本民法學者梅謙次郎、岡田朝太郎、松岡義正等協助,由修訂法律館編纂的《大清民律草案》正式完成。其中,松岡義正等仿照德國和日本法典的體例及內容草擬了總則、債、物權等三編,四位海歸法學家章宗元、朱獻文、高種和與陳箓則分編完成親屬編和繼承編。
作為中華民國民法起草者的傅秉常曾這樣評價:“中國人可以在日本找到適合遠東思想,又代表西方科學的法律科學最先進的東西,而在語言上又是密切相連的。”
然而,清王朝不到兩月便土崩瓦解,大清民律草案未及頒行。所幸,大清民律草案的體例和內容精髓在民國立法中被認可和繼承。民國時期,隨著大量法律人才赴德深造、學成歸國,向德國民法的主動繼受充分體現于民國民法典的編纂內容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法典編纂之路
新中國成立以后,“舊法統”均被廢止。建國初期,國家政治工作的重心在于穩定社會秩序、推進土改運動、鞏固革命成果,雖然在1954年和1962年曾兩次發起民法典制定工作,甚至完成民法典編纂的草案,但是在不同階段被中斷。最終,1978年之前制定通過的民事法律,僅有《婚姻法》一部。
淵源上,我國這一時期的民事立法直接參照蘇聯民法。1956年12月,新中國第一部《民法草案》以《蘇俄民法典》為藍本,但《蘇俄民法典》也很大程度上借鑒于《德國民法典》,如梁慧星教授所言:“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個民法典草案及此后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論仍舊與大陸法系民法尤其《德國民法典》相通,有著相同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則、基本制度和編纂體例。”
改革開放后,國家民法制度的荒蕪狀況與經濟建設的強烈需求形成鮮明反差。在國家主要領導人的關切下,我國的民法典編纂工作再次被提上日程,同時中央與時俱進地轉變立法思路,主張“成熟一個制定一個”,民法典制定進入到循序漸進的歷史新階段,雖然分別于1979年、1998年、2001年先后啟動的民法典編纂工作均未結出最終成果,但是得以不斷產出《經濟合同法》(1982年)、《商標法》(1983年)、《繼承法》(1985年)、《民法通則》(1987年)、《合同法》(1999年)、《物權法》(2007年)、《專利法》(2009年)、《侵權責任法》(2010年)等各部民事單行法,逐步實現了民法典體系的制度完善,健全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治保障。
2014年10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正式提出“編纂民法典”的重大立法任務,2015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隨即啟動編纂工作。
中國選擇探索適合本國國情的民法典編纂道路,以既存的民事單行法和本土實踐為基礎,同時又充分參酌法治發達國家的先進立法技術和經驗,具體的編纂采取兩步走:首先,制定民法總則作為民法典的總則編;其次,編纂民法典各分編,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和修改完善后,最終合并為完整草案。
歷時5年有余,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高票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民法典開創了我國法典編纂的先河,亦是世界法治文明的最新成果。在借鑒兩大法系先進經驗的基礎上,立足中國實際,全面總結我國民事立法和司法的實踐經驗,深刻踐行了中國共產黨執政為民、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
全文包含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等7編、1260條,不僅僅是涵蓋人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柴米油鹽的生活法則,更承載了廣大人民群眾向往美好幸福生活、中華民族追求繁榮富強和偉大復興的家國夢想
民法法典是什么法?為什么是第一部?它和其他法律有什么不一樣?
很高興受邀回答這個問題!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創立了我國法典編篡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義,既是重要標志意義法治建設工程,又是象征國家、民族走向繁榮強盛的象征和標志。
1、民法典系統整合了新中國70多年來長期實踐形成的民事法律規范,汲取了中華民族5000多年優秀法律文化,借鑒了人類法治文明建設有益成果,是一部體現我國社會主義性質、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順應時代發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體現對生命健康、財產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嚴等各方面權利平等保護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鮮明中國特色、實踐特色、時代特色的民法典。
2、民法典的編纂突出體系性、綜合性和全面性。匯編只是簡單地羅列,而編纂則是匯集、系統整合、科學整理,對不適應的規定進行修改與完善。我國民法的各項具體法律都已經齊備,這些制定于不同時代的法律由于缺乏頂層設計,具體制度之間不乏重疊和沖突,有的甚至還帶有明顯的計劃經濟痕跡。這就很容易導致同案不同判現象的產生,影響司法公正。于此而言,編纂民法典,一方面,有利于解決民事單行法之間沖突的問題;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法院統一裁判依據,正 確適用法律,公平公正解決糾紛。民法典的編纂它取決于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取決于我國的整體法律制度及司法實踐,依賴于法學理論研究,也立基于全社會思想觀念的發展。第一,它是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的重要工程,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里程碑。第二,它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有力舉措。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要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治理能力、治理體系的現代化,都必須建立在法治基礎之上。法治是基礎、是支撐、更是保障。民法典的制定會更好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作用。第三,它是推進“四個全面”,尤其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基礎。民法典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法,也是民事生活的基本法,事關人民群眾生老病死、衣食住行,文化教育權、選舉權等等權利的享有和實現,都在一定程度上依賴于民法。民法典很好地完成了從基本權利到民事權利的過渡,內容更加體系化,更加完整,有利于司法實踐,有利于人民群眾更好地了解、行使自己的權利,履行義務。
3、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的關系,是一般法和特別法的關系。民法典是民商事法律,是一般法,具體的民事法律比如知識產權法、勞動合同法等等是其領域內的特別法。二者關系應該是,特別法有規定的優先適用特別法,特別法沒有規定的則適用一般法。所以,一方面,我們要按照民法典的精神和規定,修改現行的單行法;另一方面,也要充分發揮特別法的作用,針對特定對象做出更加具體的制度安排。一部民法典,濃縮了無數人的奮斗,也見證了人民權利的不斷發展。它體現了傳承性、時代性,更是新時代“人民至上”思想的結晶。這是一部人民的法典,而如何迎接民法典時代的到來,不只是法學界的研究、司法的實踐,作為普通民眾,還應該以此為契機,明了自身的權利,明白自己的義務,知曉自己行為的法律底線,齊心協力,用法治構筑穩穩的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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