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遺產算夫妻共同財產嗎(婚內遺產是否共有)
婚內繼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的財產是否屬于婚后財產,這要據實際情況而論:
一、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的遺產,如果是按照遺囑繼承的,其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明確指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就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二、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的遺產是按照法定程序繼承的,其繼承的遺產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個人財產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婚內繼承的房產是共同財產嗎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婚內繼承所得的遺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除非被繼承人生前在訂立的遺囑中明確表示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只歸繼承人個人所有。
所謂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的共同財產主要分為以下幾類,一是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是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是知識產權的收益;四是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五是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如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以及軍人復員費和自主擇業費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遺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內遺產不一定算是夫妻共同財產。法律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所得的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但是在繼承時有明確表示歸一方個人所有的,則遺產屬于個人財產,不算是共同財產。但夫妻雙方也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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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繼承的遺產是夫妻共有財產嗎
答:您好,通常而言,婚內繼承的遺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除非存在例外情況,即當存在有遺囑確定遺產歸一方所有時,此遺產為個人財產。
家與家律師事務所專注婚姻家事,如有相關法律需求可進一步溝通。
相關法律:
《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內繼承的遺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婚內 繼承 的遺產屬于 夫妻共同財產 嗎 《 民法典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六十二條6868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 共同財產 ,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 、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 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因此,對于婚后繼承的財產,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如果被 繼承人 未指明僅歸夫或妻一方所有,則應該屬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二、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 如果夫妻有如下情況,即使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取得的財產,也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一)指定贈與 遺囑 或者 贈與合同 確定歸夫妻一方所有的,在 離婚 時不能作為共同 財產分割 。比如,男方父親去世之前,在遺囑中明確自己死后房子歸男方一人所有,排除其他人的權利。男方基于 遺囑繼承 取得的房產,不能作共同財產分割。 (二)夫妻雙方有約定 《民法典》規定夫妻可以就財產進行約定。可以婚前約,也可以婚后約。內容可以設定婚后一方的收入歸一方所有,不納入共同財產的范圍。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三) 婚前財產 一方婚前的財產自然不應屬于離婚時分割的范圍之列。因此,離婚時如果一方能舉證證明另一方要求分割的財產在婚前就已取得,這些財產就不屬于離婚分割之列。 (四)只能歸一方的特定財產 有些財產,即使沒有約定,也不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比如,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這些費用主要是保障受害一方的生活,因此,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中的任何一方都是有可能繼承遺產或者接受他人贈與的財物,而在一般情況下不管是繼承的遺產還是受贈的財物,其實都是會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來處理。于是,在離婚的情況下就可以對這部分財產要求進行分割處理。不過,也存在例外的情況,這個時候就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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