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庇護(政治庇護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政治庇護?
指國家對因政治原因受到其本國的通緝或追訴,而請求政治避難的外國人,允許其入境、居留并予以保護,并拒絕其本國政府引渡要求的行為。給予庇護是國家的一項權利,即國家在國際法上有給予個人以庇護的權利,個人受到庇護是國家庇護權的產物,個人可以申請庇護,但是否給予庇護,由被申請國家決定。1967年12月14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領土庇護宣言》認為,對個人予以庇護是國家“行使主權”,“庇護之給予有無理由,應由給予庇護之國酌定之”。給予庇護的權利是國家從它的屬地優越權引伸出來的。一國在其本國領土內對所有的人都有管轄和保護的權利。一個被迫訴或追捕的人,一旦進入另一國家的領土,就處于所在國的管轄之下,追訴或追捕他的國家就不能在其所在國領土范圍內繼續進行追訴或追捕。
庇護的對象主要是政治避難者。庇護與政治犯不引渡原則相聯系,但庇護的對象超出通常意義的政治犯,而且庇護不僅是不引渡,還包括不予驅逐和準其在境內安居。庇護的法律根據主要是國內立法,許多國家的憲法中訂有庇護條款。法國1793年憲法首次規定,法國對為了爭取自由從本國流亡到法國的外國人給予庇護,同時宣布對專制者不給予庇護。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對于任何由于擁護正義事業、參加和平運動、進行科學工作而受到迫害的外國人,給以居留的權利。1975年和1978年憲法也有同樣的規定。1982年憲法第3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于因為政治原因要求避難的外國人,可以給予受庇護的權利。”過去,一國給什么人以庇護,完全由該國自己決定。第一次世界大戰后,德皇威廉二世逃往荷蘭,荷蘭曾拒絕協約國提出的引渡要求。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在一些國際文件中,明確將某類人排除在可以享受庇護的范圍以外。例如,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規定,對于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由于違背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的行為而被起訴的人,不得予以庇護。聯合國大會1948年通過的《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規定,滅種罪不得視為政治性犯罪,而是屬于可引渡的罪行。1967年《領土庇護宣言》中說,犯有破壞和平罪、戰爭罪或危害人類罪的人,不得請求及享受庇護。聯合國大會1973年通過的《禁止并懲治種族隔離罪行國際公約》規定,就引渡而言,種族隔離罪不應視為政治犯罪,亦即不得享受庇護。享受庇護的外國人的地位,原則上與一般外國僑民相同。給予庇護的國家對庇護者的活動,有義務加以必要的限制,使他不得在其境內從事危害他國安全及其他違反聯合國宗旨與原則的活動。
國家只應根據屬地優越權在本國領土內行使庇護的權利,駐外使館和在外國港口的軍艦和商船不得用來作為任何罪犯的庇護所。但在拉丁美洲國家間,長期以來形成了外國使館給予駐在國國民以政治庇護的習慣。1928年美洲國家間《關于庇護的公約》對此加以確認。對于罪行是否政治性質的判斷權,1933年美洲國家間《政治庇護權公約》規定,屬于給予庇護的國家。此項規則至今仍然在沿用。這種庇護稱為“外交庇護”(diplomaticasylum)。1980年4月,數千古巴人涌入秘魯駐古巴大使館尋求外交庇護。為此,拉美安第斯國家集團代表在利馬開會,重申他們“保衛庇護制度的不可動搖的立場”。有些國際法著作將一個國家在別國的領土內(如在駐外使館或在外國港口的軍艦)予人以庇護的情況,稱為“域外庇護”(extraterritorial asylum)。 在特殊情況下,在歐洲也發生過外交庇護的事例,如1956年 匈牙利 主教J.明岑蒂曾在美國駐匈牙利使館避難,匈牙利事件主要人物I.納吉曾在南斯拉夫駐匈使館避難。

怎么申請政治庇護?
要成功地申請政治庇護,申請人應能證明
1、申請人過去曾受過迫害,或確實恐懼會受到迫害(WELL-FOUNDED FEAR);
2、所受迫害是基于種族、宗教、國籍、隸屬某社會團體或政見。
為了證明“合理的恐懼”,申請人應表明:
1、他具有某一信仰或特點會招致迫害者的懲罰;
2、迫害者了解或有可能了解他所具有的信仰或特點;
3、迫害者有加諸迫害的能力;
4、迫害者有加諸迫害的意愿。
辦理流程
在你的國家如果你無法使行民主自由的保障,您可以要求政治庇護。如果你不是政治罪犯或違背了聯合國原則。根據日內瓦公約,可以向邊防警察的提出申請,或進入其他國邊境后,直接向警察局移民部申請。在證明身份后,你的申請提交到地區移民委員會,由該委員會審批。
必須提交警察局移民部的文件:
(1)申請表,用該國語言說明尋求庇護的理由。
(2)護照復印件。
(3)任何有助于申請的其他文件。
一旦你獲得難民許可,您就可以向移民窗口要求居留證。
什么是政治庇護,求指教????
政治避難,是指一國公民因政治原因向另一國請求準予進入該國居留,或已進入該國后請求準予在該國居留的行為。享受庇護的外國人,通稱“政治避難者”,在所在國的保護下,不被引渡或驅逐。政治避難者的居住、遷移和行動方面的管理,原則上按照一般外國僑民待遇,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依其個人地位的不同而區別對待。
避難一詞原指由于種族、宗教、參加特定社會團體、政治思想等原因,在本國受到迫害或出現了遭受迫害的明顯的可能性而逃到國外,不指望本國政府給予保護,不愿意回到本國而言。因上述理由均與政治聯系在一起,所以便稱為政治避難。
一個國家對于請求政治避難的外國人,準許其入境、居留并給予法律保護,國際法上稱之為“庇護”。一個國家給予某人以庇護,是以不將其引渡給另一國家為前提的。十九世紀中葉以后,各國之間的引渡條約,一般都有政治犯不引渡的條款。
在國際法上,準許政治避難和拒絕引渡,是國家主權范圍內的事情。但是,這只限于政治犯,而不能允許一般刑事罪犯避難。
美國為家庭暴力的受害婦女提供政治避難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如在所處國家及文化不能受到相應保護,將可能獲得美國的政治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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