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的民法典(老民法典繼承分配)
民法典是什么東西
民法典是指在采用成文法的國家中,用以規范平等主體之間司法關系的法典。民法典是以條文的方式,以抽象的規則來規范各式法律行為、身份行為。有的民法典會酌采習慣法作為補充規范的方式,此外也多半規定以當事人間司法自治的方式彌補各種法規的不足。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擴展資料:
《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由中國社會科學院民法典立法研究課題組起草。課題組由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北京大學法學院、清華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煙臺大學法學院、復旦大學法學院、山東大學法學院、北京化工大學法學院、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深圳大學法學院、中國建銀集團法律部等單位的26人組成。
梁慧星學部委員擔任課題組負責人。該草案采用德國潘德克吞編制體例,分為總則、物權、債權總則、合同、侵權行為、親屬、繼承七編,共計1947條。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民法典
人類歷史上第一部真正意義上的民法典是?
人類歷史上第一部真正意義上的民法典是《拿破侖法典》(Napoleonic Code) ,又稱《法國民法典》或《民法典》。
《拿破侖法典》總共分為三大部分,2281條法律條文。第一部分是人法,其中都是有關民事權利的規定;第二部分是物法,是有關各類財產所有權和其他物權的規定;第三部分是獲取各類所有權的方法的規定,具體包括繼承、遺囑、還債、贈予、夫妻共同財產等相關法律條文。
這部法典是資本主義國家最早的一部民法法典。破除了封建的立法原則,成為歐美各國資產階級的立法規范,推動了資本主義的發展。
擴展資料
《拿破侖法典》的起草背景:
1799年11月9日,霧月政變爆發的當天晚上,拿破侖便下令起草民法典。1800年,霧月政變剛剛結束,拿破侖成了法國的最高統治者。隨后,他正式命令大理院長特龍謝、羅馬法學家馬爾維爾、政府司法行政長官普雷阿梅納和海軍法院推事波塔這四位法律專家開始起草民法典。
拿破侖對這部民法典相當重視,曾多次親自參與一些法律條文的討論。在具體制定法典的過程中,幾位法學家在他授意下,始終堅持資產階級革命者在法國大革命初期提出的相對理性的原則。
法典草案在一年之后完成,拿破侖命人將其送往樞密院和各個法院,這些政府部門為了審核、修改草案,總共召開了102次討論會,其中有97次是由拿破侖親自主持參與的。
經過三年半的修改、討論,于1804年3月15日由立法院通過,3月21日拿破侖簽署法令,以《法國民法典》的名稱正式頒布施行。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拿破侖法典
《民法典》為“老有所依”提供了哪些法律依據
1.居住權的定義。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2.居住權的設立。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3.居住權的轉讓、繼承和設立居住權的住宅出租,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居住權的消滅。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遺贈扶養協議制度,擴大撫養人范圍,若子女不贍養,老人可依靠他人養老。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老人是在新的《民法典》頒布前去世,遺產繼承應按老法還是新法執行?
老人是在新的《民法典》頒布前去世,遺產繼承需要按照老的遺產法來執行。被繼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遺產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情況下,按照《民法典》的規定來實施。
根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二條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有規定,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更有利于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更有利于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更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除外。
擴展資料: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被繼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遺產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請求代位繼承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但是遺產已經在民法典施行前處理完畢的除外。
第十五條民法典施行前,遺囑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遺囑,當事人對該遺囑效力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但是遺產已經在民法典施行前處理完畢的除外。
參考資料來源:河南省高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

民法典贍養老人的法律規定
1、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可以直接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2、如果子女拒不支付,也可以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調解,說服子女給付。
3、如果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可以通過訴訟程序提出請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父母的實際需要和子女的經濟負擔能力,通過調解或判決方式,確定贍養費數額和給付辦法。
4、對于被贍養人有生活來源,但因喪失勞動能力、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勞務扶助,起訴至人民法院的,法院也應當受理,從而促使義務人全面履行義務。
義務人有能力贍養而拒絕贍養,構成遺棄,情節惡劣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 【父母的撫養義務和子女的贍養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九條 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變,也不得附加任何條件進行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條 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該條是遺棄罪的具體規定。
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5條第1款規定:“贍養老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由此可見,贍養人的贍養義務是由法律明文規定了的,贍養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責任;同樣,在贍養老年人這個問題上也是不能附加任何條件的。
民法典不贍養老人的法律后果
我國《民法典》規定,夫妻之間,父母子女之間,養父母子女之間都互有扶養義務;繼父母子女之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之間,兄弟姐妹之間,在一定條件下,也互有扶養義務。另外,根據立法精神和社會主義道德規范的要求,對于事實上已形成的扶養關系,也應給予確認和保護。對于負有扶養義務的人,不得拒絕扶養。但扶養人因天災人禍,自己收入過低等原因,無能力扶養,而未盡扶養義務的,不屬拒絕扶養。
對于自已年老的父母,沒有或喪失了勞動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因而無法獨立生活的,作為子女負有扶養義務,有能力扶養卻不扶養,致使父母因遺棄被迫自殺的;因生活無著而流落失所的等等,就構成犯罪,要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的規定,以遺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四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二十三條 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的弟、妹成年后,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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