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連帶責任(不真正連帶責任可以追償嗎)
不真正連帶和連帶責任的區別
兩者存在的特征不同。
【法律分析】
不真正連帶責任和真正連帶責任的概念不同,產生的原因不同,存在的目的不同,前者是數個行為人基于不同行為造成的損害,后者是各個侵權人之間,在主觀上存在共同過錯。產生的原因不同。不真正連帶債務基于不同的原因產生,是各個獨立的債務,基于不同的發生原因而獨立存在;而連帶債務通常基于共同的原因而產生,如基于共同侵權行為而產生。存在的目的不同。連帶債務是多個債務人依其意思或相關規定,為了共同的目的而結合起來,各個債務都是為了達到此共同目的的手段;而不真正連帶債務的債務人之間沒有共同的目的,主觀上也無聯系,給付內容相同純粹出于偶然的巧合。可以說,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構成并不需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而是在具體的案件中由法院根據不同的相關關系來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八條 債權人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債權人均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為連帶債權;債務人為二人以上,債權人可以請求部分或者全部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的,為連帶債務。連帶債權或者連帶債務,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擇一選擇嗎?
是的。侵權法上的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指多數加害人對一個被侵權人實施加害行為,或者不同的加害人基于不同的行為而致使被侵權人的權利受到損害,各個加害人產生同一內容的侵權責任,由各個加害人各負全部賠償責任,并因加害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體加害人的責任歸于消滅的侵權責任狀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三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不真正連帶責任的具體情形
法律解析:
不真正連帶責任 的法律特征如下: 1.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數人違反對同一個民事主體負有的法定義務因而構成數個 侵權行為 。 2.不真正連帶責任是基于同一個損害事實而發生的 侵權責任 。 3.不同的侵權行為人對同一損害事實發生的侵權責任相互重合。 4.在相互重合的侵權責任中只須履行一個侵權責任即可保護受害人的權利。
法律依據:
根據《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條:二人以上依法 承擔連帶責任 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 連帶責任 人承擔責任。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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