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抵銷權(民法典抵銷權法條)
抵銷權是什么意思
抵銷權是指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在破產分配前向管理人主張相互抵銷的權利。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條 【債權轉讓時債務人抵銷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一)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二)債務人的債權與轉讓的債權是基于同一合同產生。
抵銷權行使的條件
抵銷權行使的條件如下:
當事人之間互相負有債務;債務標的物的種類、品質相同;根據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屬于允許抵銷的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同,當事人同意,也可抵銷。
根據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第五百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民法典抵銷權的規定解讀
法律分析:抵銷也是債的消滅的原因,并且用抵銷方式消滅債,可便利當事人雙方,節省交易成本。因為在當事人雙方相互負有同種類給付的債務時,若各方均須履行自己的債務,雙方就要相互交換給付,勢必增加給付的費用。此外,抵銷還有擔保作用。例如,雙方互負同類債務時,若其中一方的資力惡化,另一方向其履行,就有可能得不到相反的履行。但若實行抵銷 ,則另一方即使不能履行債務,他方的利益也可得到保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八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債務人行使抵銷權法律如何規定的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第五百四十八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第五百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一)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二)債務人的債權與轉讓的債權是基于同一合同產生。
抵銷權屬于什么權利
法律分析:抵銷權屬于形成權。形成權是僅憑權利人的意思表示即能使一定的權利義務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抵銷權所引起的法律關系的變化限于行為人與相對人之間。法律分析:抵銷權屬于形成權。形成權,是指依照權利人單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經成立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化的權利。抵銷權,是指破產債權人在破產宣告時對破產人負有債務的,有不依破產程序以破產債權在破產分配前相互抵銷的權利。抵銷權屬于形成權。是指破產債權人在破產宣告時對破產人負有債務的,有不依破產程序以破產債權在破產分配前相互抵銷的權利。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條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銷:
(一) 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二) 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三) 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八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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