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者單方鑒定是否有效的簡單介紹
單方申請傷殘鑒定有效嗎,交通事故傷殘等級如何鑒定
有效,但另一方不認可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
交通事故傷殘等級鑒定材料要求:
(1) 委托書;
(2) 病史資料:①門診病歷原件及復印件;②住院病史:入院記錄(大病歷)、手術記錄、出院小結等,由醫(yī)院蓋章,多次住院的均需復印并加蓋印章;③X光片、CT片、MRI(核磁共振)片、其它主要輔助檢查及實驗室檢查報告單和受傷部位的近期復查資料;④治療費用清單原件(醫(yī)療費合理性審查案例);⑤必要時提供完整的住院病史;
(3) 交通事故認定書;
(4) 被鑒定人身份證復印件;
(5) 以往所做過的鑒定報告復印件;
(6) 起訴書復印件以及鑒定申請書或重新鑒定申請書(法院委托的案例);
(7) 送檢材料清單一式二份。
交通事故賠償一般包括以下項目:
受害人受傷未致殘的,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等。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損害賠償金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xù)治療實際發(fā)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等。

交通事故傷者單方鑒定是否有效
解答交通事故傷者單方鑒定,對方當事人無異議的則有效。但是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如果被告未提出證據反駁鑒定結論,以證明該鑒定結論存在不可采信的情形,對其要求重新鑒定的申請,可不予準許。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交通事故證據單方證據是否有效
1、證據是否有效要看是否能獨立說明案件事實或者證明與案件相關的部分事實。
2、民事訴訟證據證明力也叫證明標準,是指證據在證明案件事實方面所起的作用,也即是履行舉證責任必須要達到的范圍和程度。
3、在民事訴訟中,一般是“誰主張,誰舉證”:即當事人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而在一些訴訟中,當事人往往只注重主張權利,而忽視收集證據或提供的證據無證明力。那么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如何提供有證明力的證據呢。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對證據的證明力的認定作了比較具體明確的規(guī)定。
一、審判人員對單一證據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審核認定:1、證據是否原件、原物,復印件、復制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2、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3、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4、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5、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系。
二、在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目的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后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三、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1、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不相當的證言;2、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3、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4、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5、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四、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1、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副本、節(jié)錄本;2、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復制件、照片、錄像資料等;3、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4、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對物證或現場的勘驗筆錄。
五、人民法院委托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的,可以認定其證明力。
六、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證明力。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有異議并提出反駁證據,對方當事人對反駁證據認可的,可以確認反駁證據的證明力。
七、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于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并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因證據的證明力無法判斷導致爭議事實難以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舉證責任分配的規(guī)則作出裁判。
八、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在起訴狀、答辯狀、陳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詞中承認的對己方不利的事實和認可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但當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九、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供出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持,但對方當事人認可的除外。
十、人民法院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則認定:1、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2、物證、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視聽資證人證言;3、原始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傳來證據;4、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于間接證據;5、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證人證言。
十一、人民法院認定證人證言,可以通過對證人的智力狀況、品德、知識、經驗、法律意識和專業(yè)技能等的綜合分析作出判斷。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中闡明證據是否采納的理由,對當事人無爭議的證據,是否采納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書中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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