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的注意事項有哪些(放棄繼承有效嗎)
放棄繼承權需要注意什么問題
放棄繼承權需要注意的問題:1、放棄繼承的表示必須在繼承開始以后做出。2、放棄繼承的表示應當在遺產分割前做出。3、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是一種單方的法律行為,無需征求任何人的同意或認可,均有放棄繼承權的自由。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什么人不能放棄繼承?
放棄繼承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若是不滿足的則不能放棄繼承。放棄繼承的條件包括:1、當事人的身份屬實,要有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2、當事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沒有受欺詐、脅迫,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3、公證處要向當事人講明他的權利、義務以及放棄繼承權的法律后果,使當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將要產生的影響有明確的認識,并將其記錄在談話筆錄中,讓當事人核對并簽名。4、當事人放棄繼承權不應附帶其他條件或將自己放棄的權利轉移給他人。《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放棄受遺贈。
繼承權的放棄有什么要求
當事人的身份屬實,要有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沒有受欺詐、脅迫,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繼承法放棄繼承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第一,關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時間。
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并對接受或放棄遺贈作了相應的規定“受遺贈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遺贈。”
第二,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
即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放棄繼承的,視為其自繼承開始就放棄繼承權;不但對遺產不享有權利,對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不承擔義務,而且對遺產的孳息也不享有權利。
第三,放棄繼承一般不允許翻悔。
放棄繼承權,是指繼承開始到遺產分割之前的這段時間內,放棄自己已取得的繼承遺產的權利,完全自由地表示自己不愿意處于繼承人的地位。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是一種單方面的法律行為,不必經過人民法院的批準或其他繼承人許可。倘若允許撤回,不僅會影響遺產分割的進行,而且不利于繼承關系的穩定,不利于公民的生產和生活。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
第四,繼承人因不愿履行法定義務,如不想清償被繼承人債務,不愿承擔扶養、撫養、贍養義務等原因而表示放棄繼承的,必然損害他人的利益。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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