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民法典(民法典少年兒童有關的法律條文)
青少年該如何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要加強未成年人的權利意識,使其認識到民法所保障的人格權益對自身成長和發展的重要意義。
在理念層面,要加強未成年人的權利意識,使其認識到民法所保障的人格權益對自身成長和發展的重要意義,可以通過模擬法庭、案例教學、法庭旁聽等多元化方式,使他們對抽象的法律如何在現實中發揮作用有直觀、生動的學習經驗,從而加深他們對民法典規定的認識。
要以生活化的語言培養其權利意識,例如將民法典中的“法言法語”進行轉換,并通過體驗式教學的方式引導未成年人表達權利訴求,鼓勵或協助其通過正當的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利。
擴展資料:
青少年民法典教育的相關要求規定:
1、全面知悉自身的權利內容,有助于青少年勇敢地和各種侵犯自身合法權益的行為做斗爭,提高其應對各種風險的能力和水平,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預防各類侵害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發生。
2、青少年正處于獨立人格形成期,加強青少年民法典教育,使青少年全面了解自身各項人身權利,培養自身的獨立意識和自主意識,有助于青少年形成健全獨立的人格。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加強青少年民法典教育 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青少年在民法典中占的比例大嗎
占比例還是比較大的,新的民法典里面對青少年的保護一直占重要部分。其中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加入新規,將一個人受保護的起始點前移到了胎兒時期。還規定“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又規定“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而“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民法典如何保護小學生
法律分析:專門保護小學生的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2條,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三條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優先保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權,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未成年人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權利。
根據民法典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什么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是年滿十八周歲的成年公民,只要年滿十八周歲就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如果是年滿十六周歲,并且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生活來源的情況下也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周歲仍然屬于未成年人,一般都需要由法定監護人行使監護權。但是,如果這個16歲是通過自己的勞動收入進行生活的除外,這樣的可以自己承擔完全民事責任。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十六歲少年是擁有監護人的,因為十六周歲還屬于未成年人。但是如果是有經濟來源的話,在進行民事賠償的時候可以自己承擔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八條 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民法典如何保護未成年合法權益
法律解析:
社會應如何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未成年人的社會保護作了如下規定: 第四十二條 全社會應當樹立關心、愛護未成年人的良好風尚。 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活動和服務。 第四十三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設置專人專崗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宣傳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 法律法規 ,指導、幫助和監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 監護人 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檔案并給予關愛幫扶。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監督未成年人委托照護情況,發現被委托人缺乏照護能力、怠于履行照護職責等情況,應當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并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幫助、督促被委托人履行照護職責。 第四十四條 愛國主義 教育 基地、圖書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兒童之家應當對未成年人免費開放;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展覽館、美術館、文化館、社區公益性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以及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植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國家鼓勵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等公共場館開設未成年人專場,為未成年人提供有針對性的服務。 國家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部隊等開發自身教育資源,設立未成年人開放日,為未成年人主題教育、社會實踐、職業體驗等提供支持。 國家鼓勵科研機構和科技類社會組織對未成年人開展科學普及活動。 第四十五條 城市公共交通以及公路、鐵路、水路、航空客運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實施免費或者優惠票價。 第四十六條 國家鼓勵大型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旅游景區景點等設置母嬰室、嬰兒護理臺以及方便幼兒使用的坐便器、洗手臺等衛生設施,為未成年人提供便利。 第四十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有關規定,限制未成年人應當享有的照顧或者優惠。 第四十八條 國家鼓勵創作、出版、制作和傳播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舞臺藝術作品、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等。 第四十九條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宣傳,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新聞媒體采訪報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應當客觀、審慎和適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譽、隱私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五十一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出版、發布、傳播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舞臺藝術作品、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或者網絡信息,包含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應當以顯著方式作出提示。 第五十二條 禁止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或者持有有關未成年人的淫穢色情物品和網絡信息。 第五十三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刊登、播放、張貼或者散發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廣告;不得在學校、幼兒園播放、張貼或者散發商業廣告;不得利用校服、教材等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商業廣告。 第五十四條 禁止拐賣、 綁架 、虐待、非法 收養 未成年人,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性騷擾。 禁止脅迫、引誘、教唆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禁止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 第五十五條 生產、銷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藥品、玩具、用具和游戲游藝設備、游樂設施等,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上述產品的生產者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注意事項,未標明注意事項的不得銷售。 第五十六條 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安全標準,并采取相應安全保護措施。對可能存在安全風險的設施,應當定期進行維護,在顯著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并標明適齡范圍和注意事項;必要時應當安排專門人員看管。 大型的商場、超市、醫院、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游樂場、車站、碼頭、機場、旅游景區景點等場所運營單位應當設置搜尋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報系統。場所運營單位接到求助后,應當立即啟動安全警報系統,組織人員進行搜尋并向公安機關報告。 公共場所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優先救護未成年人。 第五十七條 旅館、賓館、酒店等住宿經營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時,應當詢問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系方式、入住人員的身份關系等有關情況;發現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并及時聯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第五十八條 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經營者,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戲設備,除國家 法定節假日 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 身份證 件。 第五十九條 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煙、酒、彩票銷售網點。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彩票或者兌付彩票獎金。煙、酒和彩票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或者彩票的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任何人不得在學校、幼兒園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吸煙、飲酒。 第六十條 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銷售 管制 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嚴重傷害的器具等物品。經營者難以判明購買者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六十一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招用已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招用已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執行國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的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組織未成年人進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動。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未成年人參與演出、節目制作等活動,活動組織方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第六十二條 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應當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查詢應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發現其具有前述行為記錄的,不得錄用。 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應當每年定期對工作人員是否具有上述違法犯罪記錄進行查詢。通過查詢或者其他方式發現其工作人員具有上述行為的,應當及時解聘。 第六十三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非法刪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或者其他網絡通訊內容。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查閱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或者其他網絡通訊內容: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未成年人開拆、查閱; (二)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依法進行檢查; (三)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未成年人本人的人身安全。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條: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的協議或者簽訂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 預告登記 。
民法典多少周歲以上的未成年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法律分析
界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主要標準是年齡和精神狀況,因為一個人的年齡與他的智力發育程度和精神發育是否健全有直接聯系。一般來說,各個國家的未成年人的發育成熟年齡上基本相同,未必有什么差距,但是各個國家的民法仍然按不同的年齡來劃分成年人與未成年人。這是跟各國的歷史傳統、宗教信仰、經濟和文化的發展相聯系的。就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年齡而言,大多數國家界定為18周歲以下,也有的國家規定為20或21周歲以下。民事行為能力的概念可以看出,自然人的行為能力是其獨立作出有效之法律行為的資格,這種資格的取得,主要是由自然人的認知能力決定的,而年齡是自然人獲得認知能力的最基本條件。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否屬于心智健全,主要依據自然人的認知能力來判斷。這一標準主要是針對未成年人而設定的。意思能力是指對自己的行為進行理解并能預見其后果的精神能力,意思能力是確認和劃分民事行為能力的基礎,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取決于其意思能力的狀況。自然人能否合理地理解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后果,是判斷其是否心智健康的關鍵。如果他在行為的那一刻不能理解自己行為的法律后果,即使其行為是適當并公平的,而且即使對方也沒有理由認為他精神上有什么障礙,那么他的行為也是依法可以撤銷的。自然人意思能力的有無、高低,主要受自然人的生理條件的影響。如年齡、智力發育程度和精神狀態這些先天或應然的生理條件,對自然人的意思能力的水平產生直接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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