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造型(民法典新規則案例適用)
民法典順應社會現實需求規定了民事主體可不可以將自己的姓名名稱肖像等許可他
民事主體可以將自己的姓名、名稱、肖像等許可他人使用。
首先要注意的是,許可他人使用,是許可他人在商品、商標或者服務等上面使用,因此,不包括他人正當使用別人的姓名等情形。其次要注意的是,許可使用也是民事法律行為的一種,應當適用民法典有關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性規定。此種許可使用不得違反法律和違背公序良俗。最后要注意的是,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許可使用的限制。
民事主體指根據法律規定,能夠參與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當事人。能夠充當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的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必須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民事主體包括: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法人包括:企業法人、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其他組織包括: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和個人合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三條 民事主體可以將自己的姓名、名稱、肖像等許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許可的除外。
第九百九十七條 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
第一千零一十六條 自然人決定、變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組織決定、變更、轉讓名稱的,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事主體變更姓名、名稱的,變更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第一千零二十九條 民事主體可以依法查詢自己的信用評價;發現信用評價不當的,有權提出異議并請求采取更正、刪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評價人應當及時核查,經核查屬實的,應當及時采取必要措施。
法律第幾條是侵犯人物肖像權
法律第幾條是侵犯人物肖像權 《 民法典 》(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一十八條:“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 如果該攝影作者未經授權,擅自將該女子照片投稿,攝影作者應當依法承擔 侵權責任 。報刊雜志社對其發表的稿件,包括文字和照片負有審查核實的責任,如果所發表的稿件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作者和報刊雜志社都有責任,應當認定為共同侵權,依法 承擔連帶責任 。 根據《民法典》第1019條之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 精神損害賠償 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賠償。 什么叫“肖像權” “肖像”,從不同角度上有不同的理解。美術意義(或攝影)上的肖像,是指通過繪畫、攝影等藝術手段,使肖像權人的人物形象在物質載體下再現的一種觀賞造型作品。 法律意義上的肖像,則蘊含了肖像權人基于其肖像而享有的人格利益。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肖像是藝術地再現自然人的外貌形象。 通常,我們判斷人物的外部形象表現是否構成肖像,應結合其表現的形式和表現的部位來看待。 首先,必須人物形象必須具有肖像特征。一是其表現形式即通過攝影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圖像;二是肖像還必須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姿態、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征;三是肖像必須真實可辯、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誰的肖像。 其次,必須是特定的公民肖像的事實。公民肖像在圖片中,應占整個圖像中被凸顯的主體地位,被作為特定對象來表現,而不是作為陪襯體;同時目的也不是通過肖像使用(手段),來達到目的。 2、肖像具有物的屬性。 肖像被藝術地再現,應是具體地、獨立地被固定在某一特定的物質載體上(如相紙、電視屏幕、報刊雜志等),它是來源于肖像權人又獨立于肖像權人的客觀視覺形象,能夠為人所支配、控制和處分,并具有一定的財產利益。 3、肖像是肖像權的客體,表現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 所謂的“財產利益”并非產生于自然人外貌特征本身、而是基于肖像產生的人格利益所派生的,并體現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對自然人的肖像權給予法律上的保護,實際上就是對人格利益保護的需要。 所謂“肖像權”,是一種專屬于自然人的人格權。法律意義是:自然人對自己通過造型藝術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觀物質載體上的再現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擁有的不可侵犯的專有權。 公民在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是我國法律規定保護肖像權的對象。它包含基于肖像所體現出的人格利益上之精神利益和財產利益。 侵犯人物肖像對于當事人的利益維護有著消極的作用,所以即使自己不能進行一定的約束,但是對于當事人來說,如果自己遇到此類問題,自己應該積極的了解,這樣對于自己的利益維護會有這重要的作用,即使會出現有關的差錯,自己照樣可以解決。

著作權法中成為美術作品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八款之規定,“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造型的藝術作品;”美術作品包含繪畫、雕刻、書法、雕塑、平面設計、藝術字體等,根據該條規定的內容上看,美術作品應當具有以下條件:
(1)構成美術作品的圖形需要具有審美意義。
(2)美術作品包括平面和立體的造型。
一、 美術作品與模型
關于模型作品的定義規定在《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十三款,根據該規定,模型作品,是指為展示、試驗或者觀測等用途,根據物體的形狀和結構,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體作品。判斷一個立體造型是否屬于美術作品,看其是否具有審美意義,具有審美意義通常構成美術作品,但是在一些情況下,一個立體造型可能同時構成美術作品或者模型。
二、 實用美術
實用藝術實質屬于美術作品,但與美術作品不同,實用藝術具有一定的實用性,能夠滿足人們某一方面的需求,所以在法律上,實用藝術可以按照美術作品來保護,著作權保護其具有審美性的獨創部分。另外實用美術可能構成專利中的外觀設計,從而通過專利保護。
三、 動畫與美術
通常情況下,動畫的一幀就是一副靜態的圖案,動畫就是由若干各連續的靜態畫面構成,當以一定的速率連續展示這些畫面時候,就形成動態畫面的效果。動畫中的靜態畫面、人物和場景等元素,本身符合美術作品的規定的構成美術作品,動畫本身構成視聽作品。對動畫進行保護可以從兩個方面入手,對于靜態畫面,比如人物、場景等靜態元素構成美術作品,動畫本身構成視聽作品,都可以分別對其登記保護。
四、 美術作品之轉讓
關于美術作品原件轉讓著作權的如何處理,新《著作權法》第二十條規定:“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改變作品著作權的歸屬,但美術、攝影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作者將未發表的美術、攝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權轉讓給他人,受讓人展覽該原件不構成對作者發表權的侵犯。”
《民法典》給出的答案是否定的,根據《民法典》第六百條之規定:“出賣具有知識產權的標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該標的物的知識產權不屬于買受人。”
肖像權包括哪些內容
肖像權的內容包括:公民有權擁有自己的肖像,擁有對肖像的制作專有權和使用專有權;公民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權或對肖像權進行損害、玷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三條
民事主體可以將自己的姓名、名稱、肖像等許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許可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1制作專有權。肖像的制作,是指通過造型藝術手段將人的外部形象表現出來,并固定在某種物質載體上的全部過程。經過這個制作過程,人的形象就轉化為肖像。
肖像權人的制作專有權,一方面表現為肖像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和他人、社會的需要,通過任何形式由自己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不得干涉。另一方面,肖像權人有權禁止他人非法制作自己的肖像。肖像制作專有權是肖像權的基本權利,是肖像權其他內容的基礎。
把明星頭像當作自己的微信頭像算侵肖像權嗎
肖像權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權利。法律規定,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使用公民的肖像。人像、紀實攝影作品如果是沒有征得肖像權人同意而拍攝的,原則上不能發表、展覽,即使是單純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展覽。[1][2]
肖像權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一種人格權。肖像權包括公民有權擁有自己的肖像,擁有對肖像的制作專有權和使用專有權,公民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權或對肖像權進行損害、玷污。
肖像權簡單來說就是肖像權人可以對自己的肖像權利進行自由使用。若他人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其專有的肖像。
違法犯罪人員、失信被執行人、網絡廣告欺詐、造假人員等可以對其照片、視頻進行曝光,不構成“侵犯肖像權”。
中文名
肖像權
外文名
Portraiture right
權利包括
制作專有權使用專有權利益維護權
權利主體
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組織機構
侵權條件
未經他人同意
快速
導航
內容《民法典》表現權利特點侵權認定標準賠償特殊情況侵害后維護侵權民事責任承擔方式維護方法法律規定
權利含義
肖像權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一種人格權。采用攝影術或者造型藝術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內的形象的作品。肖像權為人格權之一種,是自然人對于肖像的制作權和標表使用權。法律上的肖像為自然人人格的組成部分,肖像所體現的精神特征從某種程度上可以轉化或派生出公民的物質利益。法律保護公民的肖像,是基于肖像上多方面體現了公民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肖像權規定,肖像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未經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侮辱其肖像。警方有權保留使用權。如果受害者的肖像被擅自使用,可先協商,如拒不撤銷者,可依法進行起訴,申請司法保護,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不構成“侵犯肖像權”
犯罪人員、失信被執行人、或網絡廣告欺詐、造假人員等可以對其照片進行曝光,不構成“侵犯肖像權”。[3][4]
(1)政治家、影視和體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開露面時,不得反對他人拍照;
(2)參加游行、示威和公開演講的人,因其活動目的具有公共性,則不得反對他人對上述活動拍照;
(3)有特殊新聞價值的人,不得反對記者的善意拍照。如特別幸運者或者特別不幸者、重大事件的當事人或者在場人等,均屬這種情況;
(4)犯罪嫌疑犯不得反對司法人員為司法證據目的的拍照;
(5)肖像專用權是指使用肖像來標記和表彰自己的權利,即決定是否使用、如何使用肖像的權利。未經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使用其肖像用于盈利。[5]
內容
肖像權的內容包括:
1.肖像制作專有權
就攝影而言,即通過照相將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膠片、相紙或其他物質載體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轉化為肖像的全部過程。
肖像制作專有權內容包括:一是肖像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會的需要,自己有權決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二是肖像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自己的同意或授權,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構成侵權行為。
在理解“肖像制作權”時,我們經常是以為只要不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就不構成侵權行為,這是對法律的一種誤解。嚴格意義上的理解應當是:是否侵害肖像制作專有權,取決于制作人在制作時是否取得了肖像權人的許可,未經許可進行制作的——即使是以私藏為目的,不會侵害肖像權人直接的利益,那么,同樣構成侵害制作肖像的專有權。以攝影人來說,你只要拿著照相機對準了自然人進行肖像攝影,如果肖像權人不同意而強行拍照,就是一種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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