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殘疾人該如何懲罰(危險駕駛罪會怎么辦?)
殘疾人犯罪會怎樣處理
殘疾人犯罪,除了精神病人不負刑事責任的情形外,應依照法律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是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刑法第十八條規定了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即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第十九條規定了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即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九條【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醉駕摩托車6o多歲老人殘疾有病初范如何處理?
醉酒駕駛摩托車已經構成危險駕駛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既然老人有殘疾有病,并且屬于初犯,其近親屬或者代理律師可以向公安機關或其他司法機關提出取保候審申請,但如何判刑應當結合老人的認罪態度造成的后果,以及悔罪的表現等綜合情況來定罪量刑。
殘疾人犯罪如何量刑處罰
一、殘疾人犯罪如何量刑處罰 (1)適用對象有兩類:一是既聾又啞的人,即同時完全喪失聽力和語言功能者,其中主要是先天聾啞和幼年聾啞者;二是盲人,即雙目均喪失視力者,主要也是指先天和幼年喪失視力者。 (2)對聾啞人、盲人犯罪堅持應當負刑事責任與適當從寬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3)正確適用對聾啞人、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原則:對于聾啞人、盲人犯罪,原則上即大多數情況下要予以從寬處罰;只是對于極少數知識和智力水平不低于正常人、犯罪時具備完全責任能力的犯罪聾啞人、盲人(多為成年后的聾啞人和盲人),才可以考慮不予以從寬處罰;對于不但責任能力完備,而且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和后果非常嚴重的聾啞人、盲人犯罪分子,應堅決不從寬處罰。對應予從寬處罰的聾啞人、盲人犯罪案件,主要應當根據行為人犯罪時責任能力的減弱程度,并同時考察犯罪的性質和危害程度,來具體決定是從輕處罰還是免除處罰,以及從輕、減輕處罰的幅度。 二、殘疾人犯罪需要負責任嗎 我國現行 刑法 規定了對精神病人、聾啞人與盲人的不負刑事責任或者從輕處理。根據《刑法》第18條的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 監護人 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強制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強制醫療。”而“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殘疾人一般是指那種身體上存在一些缺陷的人,雖然身上有殘疾會導致行動不便,但實際一般殘疾人的精神狀態還是正常的。所以,還是殘疾人犯罪的話,必然也是會對其作出處罰。除非殘疾人是沒有達到刑事年齡的未成年人,那么在犯罪的情況下才有可能不承擔刑事責任。
危險駕駛罪會怎么處罰
根據《 刑法修正案八 》第二十二條、《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 駕駛機動車 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 醉酒駕駛機動車 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修正案九 八、將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修改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規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犯危險駕駛罪應該怎么處理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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