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法(證據法學誰的書好)
證據法的四大價值
準確、公正、和諧與效率。關于證據法的價值基礎,張保生教授認為,準確、公正、和諧與效率構成了證據法的四大價值支柱。"證據法不僅應當反映社會價值觀的現狀,而且應當反映它的發展,只有這樣才能指導舊規則的修訂和新規則的創制,從而更好地服務于我們共同信奉的社會價值"。

證據法是程序法還是實體法?
證據法是程序法。
在中國,有關證據的法律散見于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組織法(人民法院組織法、檢察院組織法等)、司法解釋中。
而程序法是為實現實體權利義務而制定的關于程序方面的法律,如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
擴展資料:
證據法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真實發現原則。
2、證據裁判原則。
3、程序法定原則。
4、自由評價原則。
證據法的理論基礎主要有以下三點:
1、認識論
物質論,反映論,可知論
3、方法論
信息論,系統論,概率論
4、價值論
外部平衡,內部平衡。外部平衡包括:法律正義與道德正義,司法公平與經濟效率,司法正義與傳統文化。內部平衡包括: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案件真相與解決糾紛,個體利益與社會利益。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證據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程序法
證據法的基本原則
證據法是指訴訟中證明活動的法律規范。在中國,有關證據的法律散見于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組織法(人民法院組織法、檢察院組織法等)、司法解釋中,中國的司法界曾嘗試制定統一的證據法法典,但至今仍未成功。理論界和實務界在是否制定統一的證據法法典問題上,存在不少爭議。
定義
證據法是指訴訟中證明活動的法律規范。
狹義的證據法是當事人主義國家在案件事實的認定時,解決一定的認定行為準則和事實認定標準問題及訴訟風險分擔的法律。
廣義的證據法是有關證據收集、制作、保全、提交以及運用的法規的總和。
原則理論
證據法本質上是一個法律化的“認識法”,其基礎是經驗,基本方法是蓋然性的。因此,任何證據法都不可能是天然的事實查證保證法。 證據
基本原則
證據法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遵守法制原則,
實事求是原則,
證據為本原則,
直接言詞原則,
公平誠信原則,
法定證明與自由證明相結合的原則。
理論基礎
證據法的理論基礎主要有以下三點:
認識論——物質論,反映論,可知論
方法論——信息論,系統論,概率論
價值論——外部平衡,內部平衡。外部平衡包括:法律正義與道德正義,司法公平與經濟效率,司法正義與傳統文化。內部平衡包括: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案件真相與解決糾紛,個體利益與社會利益。
有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證據法》
截至2019年,沒有。
證據法是訴訟中證明活動的法律規范。
目前,在中國,有關證據的法律散見于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組織法(人民法院組織法、檢察院組織法等)、司法解釋中,中國的司法界曾嘗試制定統一的證據法法典,但至今仍未成功。理論界和實務界在是否制定統一的證據法法典問題上,存在不少爭議。
《中國證據法草案(建議稿)及立法理由書》總結了近幾年來我國證據法研究的最新成果,分析了我國現行證據法律制度以及這些制度在司法實踐運用中的經驗與教訓,在對證據法基礎理論進行研究的基礎上,廣泛借鑒國內外以及我國臺灣地區。
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證據法律制度,以比較法的視野,結合中國證據法律文化傳統與現實,確定了一些新的證據理念與基本原則提出了我國證據立法的模式和內容選擇。
可以說,它是我國證據法教學和研究的一次檢閱,不僅奠定了我國證據法學科的理論體系,而且也為立法機關將來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據法”提供了理論依據和范式。
擴展資料:
證據法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遵守法制原則,
實事求是原則,
證據為本原則,
直接言詞原則,
公平誠信原則,
法定證明與自由證明相結合的原則。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證據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國證據法草案
證據法的基本范疇
證據法的基本范疇
一、事實
? ? ? 哲學事實、法律事實、證據法事實
二、真實
? ? ? 哲學意義上的真實、證據法意義上的真實
三、證據
? ? ? 實物證據、言詞證據、筆錄證據、電子證據
四、證明
? ? ? 證明對象、查明責任、舉證責任、證明標準、證明方法
五、證據法
? ? ? 基本原則、調整范圍、體系結構、法典化
證據法法規有哪些
第一條 【宗旨】 為保證人民法院及時、準確審查證據,客觀公正認定案件事實,以實現司法公正,增強司法公信力,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證據裁判原則】 人民法院應當依據經過法定程式質證的、有證據能力的證據,根據法庭調查、辯論的情形,認定案件事實。無證據,不能認定案件事實。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三條 【證據制度】 任何證據沒有預決的證據力,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全旨,依自由心證做出事實認定。 第四條 【直接言詞原則】 人民法院進行法庭證據調查,應當以直接言詞的方式進行,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心證公開原則】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將法官形成事實認定的心證公開。人民法院應當將審理案件的法官事實認定的心證形成原因、過程、結果,在判決書中公開表述。人民法院判決書,應當將每個審理案件的法官的證據采信、事實認定的審判意見公開,并表明最終采納的審判意見的理由。 第六條 【誠實信用原則】 當事人在訴訟中,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嚴格履行真實訴訟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證明負擔】 在具體訴訟中,根據法庭獲得的證據,發生事實真偽不明時,應當由提出訴訟 請求的當事人、公訴機關,承擔有不能依其訴訟請求裁判的不利后果的危險。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的當事人、公訴機關,應當就其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供相當的證據,以證明其立證事項存在與否。 第八條 【舉證負擔完成與承受】 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承擔舉證負擔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相應的證據,使人民法院,認為該事實證明程度已經達到初步表面可信的情形時,該舉證負擔暫時完成。他方基于誠實信用原則、處分原則和真實訴訟義務,應當對該事實主張和舉證,提出抗辯,并承擔相應的舉證負擔。 第九條 【舉證負擔承受的完成與復承】 承受舉證負擔的當事人,提出的抗辯和舉證,使人民法院認為,所提出的抗辯事實、理由的證明程度已經達到初步表面可信的情形時,承受的舉證負擔即由原當事人再次承擔,原當事人應當進行更進一步的舉證。 第十條 【釋明與證明】 為迅速簡便決定訴訟中的一些程式性事項,對于法律明文規定的事項,當事人可以釋明。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當事人在訴訟上所主張的事實,通常必須證明。在刑事訴訟中,所有案件事實,必須證明。 第二章 證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一條 【證據及證據方法】 凡是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資訊,都可以作為證據。提出證據的方法,包括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專家意見、調查勘驗檢查筆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與電子證據。 第十二條 【證據能力】 凡是能夠反映案件客觀存在情形、與待證事實有關聯的、以法律所不禁止的方式取得或者提出的證據,都具有證據能力。 第十三條 【被告人與不利人證面對面的權利原則】 在刑事訴訟中,被告人有權要求除性犯罪被害人以外的其他當事人、證人、專家證人以及被指控為共同犯罪人的其他被告人當面進行法庭陳述,人民法院應當為被告人與之面對面的權利提供保障。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法院未依前款的規定,傳喚被告人或者辯護人所要求的人出庭陳述的,其在法庭外的陳述,沒有證據能力。 第十四條 【證據秘密的保護】 對于涉及證據秘密的證據,當事人不得查閱、摘抄、復制,但可以委托代理律師或者辯護律師查閱并不得摘抄、復制該證據。人民法院應當在法庭調查中,告知當事人該證據的主要內容和來源。對刑事案件中的舉報人、線人等秘密證人的陳述,人民法院應當另案存檔。在法庭調查中,可以聲明是秘密證人的陳述,只告知當事人證據的主要內容,當事人或者辯護人不得要求查看。 第十五條 【證據秘密的遵守】 對前條規定的證據秘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不得將人民法院告知的,或者在訴訟中知悉的主要內容,在法庭外告知任何人,否則,以蔑視法庭行為處罰,情節嚴重的,以蔑視法庭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宣讀禁止】 因含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有傷風化或者有損他人名譽內容的證據,應當交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閱讀,不得宣讀。如果當事人不明其意時,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主要內容。根據本法關于證據秘密和宣讀禁止的規定,當事人不能以違反直接言詞原則為由,否定該證據的證據能力。 第十七條 【被告人強制取證權原則】 在刑事訴訟中,被告人有權要求人民法院強制調查收集對自己有利的一切證據,人民法院應當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強制取證權。但有證據秘密的,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 【被告人面視證據的權利】 在刑事訴訟中,所有證據必須向被告人當庭出示,并聽取被告人及辯護人對該證據的意見。未向被告人出示并經其辯論的證據,沒有證據能力,不得作為認定被告人有罪的證據。 第十九條 【欠缺證據能力】 下列證據,無證據能力:(一)以法律明令禁止的方法取得的;(二)證據的取得、提供,侵犯他人的拒絕證言權。 第二十條 【非法證據排除】 在刑事訴訟中,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取得的下列證據,無證據能力:(一)沒有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式搜查、扣押而獲得的實物體證據;(二)沒有依照法律規定的授權范圍、方式、程式等條件進行監視、監聽所取得的視聽資料; (三)以設陷或者引誘他人犯罪的方式,獲取的證據;(四)沒有程式法依據或者違反程式法的規定而收集的其他證據。 第二十一條 【非任意排除】 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在獲取證據的過程中,對當事人、證人或者第三者,實施或者唆使、同意、默許他人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所獲取的證據,無證據能力:(一)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二)采用長時間疲勞、饑喝等精神、肉體折磨;(三)采用恐嚇、脅迫的方法;(四)采用引誘或者詐欺的方法;(五)非法羈押或者超期羈押;(六)采用其他殘忍的、不人道的或者有辱人格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證據合法性證明】 公訴機關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對其來源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負擔,不能舉證證明該證據來源合法的,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二十三條 【刑事傳聞證據禁止規定】 在刑事訴訟中,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在履行偵查、審查起訴職責的過程中,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制作的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筆錄、詢問證人筆錄,不具有證據能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法院不接受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制作的偵查卷宗、檢察卷宗。 第二十四條 【行政證據禁止提出】 行政訴訟被告在訴訟過程中,自行向原告或者證人收集的證據,沒有證據能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證據合理排除】 證據雖然有證據能力,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也可以排除適用:(一)事實已獲證明之后,當事人、公訴機關又提出用以證明同一事實的證據;(二)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系的;(三)同一證據,再次提出的;(四)在民事訴訟中,獲取該證據,可能導致案件程式的進行受到不當滯延的;(五)在民事訴訟中,該證據提出后,他方當事人可能遭受嚴重的心理或精神上的傷害。 第二十六條 【民事陷阱取證】 在民事侵權案件中,當事人為發現侵權行為事實,采用與他人訂約的方式,收集侵權行為事實的證據的,該證據具有證據能力,但所訂立的合同必須符合合同法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筆錄刪除】 無證據能力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拒絕接收,已經將其內容記錄在法庭審理筆錄中的,應當令書記員從筆錄中刪除,公訴機關或者當事人也可以要求刪除。 第二十八條 【有關人員作證或傳譯費用的支付】 證人、專家證人、傳譯人員出庭作證或者進行傳譯所需費用,在刑事訴訟中,由國庫列支。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由提出該證據方法的當事人先行墊付,由敗訴方承擔。該證據方法是人民法院依職權提出的,由原告先行墊付,由敗訴方承擔。 第二章 證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當事人陳述 第三節 證人證言 第四節 專家意見 第五節 調查勘驗檢查筆錄 第六節 物證 第七節 書證 第八節 視聽資料與電子證據 第三章 證明負擔分配及承受 第一節 證明負擔分配 第二節 司法認知 第三節 推定 第四節 自認 第五節 證明妨礙 第六節 表見證明 第四章 證明標準與證據判斷 第五章 法律責任 這些就是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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