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約民法典(民法上的預約)
什么是預約合同
民法典在合同編通則部分規定了預約合同,預約合同正式成為一項法律制度。預約合同大量存在于社會生活中。
預約合同,是指約定于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本約合同的合同。比如,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定等協議,其實質就是預約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條,當事人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等,構成預約合同。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
民法典預約合同違約法律責任
法律主觀:
一、民法典對于合同違約責任的規定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第五百八十一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根據債務的性質不得強制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其負擔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費用。
第五百八十二條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二、如何把合同中違約責任降低
合同出現違約后,合同一方當事人可以通過采取補救措施,減少合同違約造成的損失,減少損失就可以降低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三條【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三、合同的違約責任有哪些
(一)繼續履行。指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由法院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違約責任方式。
(二)采取補救措施。根據合同法規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按照民法典規定還是不能確定的,受害一方可以根據標的的性質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如重修,更換,重做,退貨,減少貨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三)賠償損失,是指金錢賠償,即使包括實物賠償,也限于以合同標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賠償。
(四)定金責任。定金責任須經雙方約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五)違約金責任。由雙方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在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時,向另外一方當事人支付一定的金錢,也可以表現為一定價值的財物。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民法典中遺囑公證需要預約多久
《民法典》對預約遺囑公證需等多久沒有作出規定,而《公證法》規定,申請 遺囑公證后 ,提供的材料真實有效的,一般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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