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由誰承擔賠償責任的簡單介紹
發生交通事故誰來賠償 交通事故賠償責任怎樣確定
1.誰將賠償這次交通事故?
1.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責任主體包括:
事故直接責任者包括機動車所有人、實際控制人、駕駛人;
承擔替代責任的保險公司;
承擔先行賠付責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機構。
2.特殊情況下主體的確定
如果被盜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一般賠償的主體是:小偷;
擅自駕駛他人車輛造成交通事故的,一般情況下,賠償主體為: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擅自駕駛人;
員工駕駛車輛造成交通事故的,一般賠償的主體是:用人單位;勞動者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駕駛未轉讓的車輛造成交通事故的,一般情況下,賠償主體為:支配車輛運營并取得運營收益的現所有人;
分期付款的賣方保留車輛的所有權。在交通事故中,賠償的主體一般是:車輛購買者;
出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一般賠償主體為:肇事方或借用方;
租賃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一般的賠償主體是:承租人;
發生交通事故,一般的賠償主體是:車輛免費拋錨的,是被拋錨人;如果是有償掛靠,就是掛靠人和被掛靠人;
如果與教練發生交通事故,一般來說賠償的主體是:教練;
質押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一般賠償主體為:質權人;
未成年人駕駛車輛造成交通事故的,賠償主體一般為:車輛所有人和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如果乘客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損失,賠償的主體一般是:承運人、其他車輛的所有人或者駕駛人。
二、交通事故賠償責任如何確定?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
1.機動車一方負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責任的,由保險公司(或機動車一方)在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死亡傷殘11萬元、醫療費用1萬元、財產損失2000元),不足部分按責任分擔(機動車一方承擔全部責任的100%、主要責任的80%、同等責任的60%、全部責任的60%)
2.機動車方不負責任的,由保險公司(或機動車方)在交強險免賠限額(死亡傷殘11000元,醫療費用1000元,財產損失100元)內進行賠償,機動車方對不足部分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2)機動車和機動車交通事故
1、無人員傷亡,只有汽車損失:
A.機動車雙方均有主要、同等、次要責任的,由雙方(或機動車雙方)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2000元)內互相賠償車輛損失,不足部分由機動車雙方按各自責任分擔(主要責任70%、同等責任50%、次要責任30%)。
B.機動車雙方全責無責的,各責任方賠償無責任方全部車輛損失;保險公司(非責任方)在交強險非責任限額(100元)內,對所有責任方的車輛和物品損失進行賠償。
2、有人員傷亡:
a、雙方機動車輛均有主要、同等、次要責任的,雙方(或雙方機動車輛)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死亡傷殘11萬元,醫療費用1萬元,財產損失2000元)互相賠償對方車輛上傷亡人員的經濟損失,不足部分由雙方機動車輛按責任分擔(主要責任70%,同等責任50%,次要責任30%)。
@2019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由誰承擔賠償責任
(一)事故責任劃分 根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92條第1款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發生 交通事故 后逃逸又沒有 證據 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承擔全部責任,也就是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是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留下的,是認定當事人是否有過錯和事故責任的重要證據,也是確定當事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重要事實。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也就是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這是一種有效的經濟懲罰。 (二)賠償義務人的的種類 道路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義務人包括兩類: 1、 侵權行為 直接責任人:即 交通肇事 當事人(自然人); 2、侵權行為間接責任人:即依法應當對侵權行為直接責任人的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三)賠償義務人的范圍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義務人范圍包括: 1、交通肇事責任當事人:即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權人,包括機動車駕駛員、非機動車駕駛員、行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從事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 2、道路交通肇事責任當事人的 法定監護人 ; 3、道路交通肇事責任當事人所在的單位; 4、肇事車輛所有人:按照受益者承擔損失原則,車主承擔賠償責任以作為車輛的運行實際控制者和受益者為條件; 5、違反安保義務的施工單位或者道路管理單位; 6、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車輛生產和銷售單位等。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
交通事故賠償責任
關于“交通事故賠償零責任”的相關解答如下: 一、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主體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確定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是一個最重要的問題,只有確定了賠償責任主體,才能據以確定誰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者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是不同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是違反道路交通法規,對交通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依法應當接受行政處罰的人,包括車輛駕駛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則是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人,他可能是交通事故責任者,也可能是車輛所有人、其他對車輛有支配權的人以及取得運行利益的人。嚴格來講,交通事故責任者是行政法上的概念,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是民法上的概念,兩者不應混同。在有的情況下,交通事故責任者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是一致的,誰對交通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誰就應該賠償受害人的損失;但在有些情況下,交通事故責任者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是不一致的,對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人,并不一定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風險和對物的控制相聯系,獲得利益的人負擔危險的原則,確定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標準,一是運行支配權,即誰對車輛的運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權利,誰應作為責任主體。二是運行利益的歸屬,即誰從車輛運行中獲得利益,誰應作為責任主體。 1.所有人自主駕駛和受雇人駕駛情形下的責任主體 所有人自主駕駛和受雇人實施雇傭行為駕駛情形下,車輛所有人既是車輛運行的支配者,又是運行利益的歸屬者,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應由車輛所有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擅自駕駛情形下的責任主體 擅自駕駛的情形有兩種,一種是存在雇傭關系的受雇人實施非雇擁行為,擅自駕駛而發生交通事故的,如雇員擅自駕駛雇主的車輛,公司職員擅自駕駛公司的車輛等,原則上仍然由車輛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根據其與受雇人的雇傭合同向受雇人進行追償。另一種是不存在雇傭關系的其他人擅自駕駛他人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由駕駛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機動車的所有人或保管人除非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否則不承擔賠償責任。 3.出租、出借情形下的責任主體 車輛所有人將車輛租給或借給他人使用,是基于利益和信任關系自主支配其車輛的使用權,在此情形下,車輛所有人、承租人和借用人都是車輛運行的支配者,同時也是運行利益的歸屬者。因此如發生交通事故,承租人、借用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出租人和出借人承擔連帶責任。 4.車輛買賣未過戶情形下的責任主體 車輛買賣未過戶違反的是行政管理規章,與駕車致人損害沒有因果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連環購車未辦理更名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復函》認為:“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據此,車輛買賣未過戶但實際交付車輛后,登記車主因交付車輛而喪失了對車輛的運行支配和運營利益,因而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由實際支配車輛運行或者取得運行利益的買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原登記所有人不應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分期付款買賣情況下的責任主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明確:“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車,出賣方在購買方付清全部車款前保留車輛所有權的,購買方以自己名義與他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并使用該車運輸時,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出賣方不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在購買人實際支配下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責任主體應是購買人,而不是保留所有權的出賣人。 6.車輛送交修理或保管期間的責任主體 機動車送交修理,依車輛所有人的意思,車輛已停止運行,并實際脫離所有人的控制和支配。修理廠則依合同取得了對該車的控制支配權。修理廠在試車或使用車輛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修理廠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同樣,在委托保管的情形下,“車輛所有人失去了對車輛的運行支配權,也并不因此取得運行利益,保管人成為運行支配者,如果在車輛交付保管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自然應由保管人承擔賠償責任。 7.盜竊駕駛情形下的責任主體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被盜機動車肇事后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批復中明確規定:“使用盜竊的機動車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肇事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的所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執行中應當注意的是,不論車輛所有人對于車輛的管理有無不當或者瑕疵,車輛被盜后發生事故的,車輛所有人一律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8.車輛被質押情形下的責任主體 車輛作為質押標的物被質押后,車輛所有人喪失了對車輛的占有、支配,不再是運行支配者和運行利益的歸屬者,如果在此間發生交通事故,所有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可根據車輛使用情況確定責任主體。 9.車輛承包、發包情形下的責任主體 汽車運輸公司、企業進行承包經營,將車輛發包給個人或企業,收取承包費,實際上是車輛所有權人將自己對車輛的支配權交給他人。他仍然是車輛的支配者和運行利益的歸屬者,承包方發生交通事故,發包方自然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承包人實際支配下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發包人、承包人應承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同樣,出租車主與出租汽車公司簽訂承包合同,由車主實際支配出租車進行運營,并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出租汽車公司收取承包費。在承包期內,出租車發生交通事故,由承包車主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出租汽車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10.掛靠情形下的責任主體 所謂掛靠,是指車輛為個人出資購買,但為了服從當地對車輛管理的要求或運輸經營的需要,而將車輛掛靠于某個具有運輸經營權的公司。出租車掛靠出租汽車公司進行運營,有償使用公司標書,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由車主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出租汽車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出租車主自帶車輛、且自己擁有標書掛靠出租汽車公司,出租車公司僅收取服務性的管理費,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由車主承擔賠償責任,出租公司應在收取管理費總額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貨運車輛亦應參照上述原則處理。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人身損害賠償范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交通事故出險由誰賠償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首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然后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誰應該對交通事故負賠償責任
一般情況下,交警隊出具的《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中,對于機動車一方,僅認定駕駛人應當承擔事故的主要、次要或全部責任。也就是說,僅確定了責任主體,而多數事故車輛的駕駛人與車主不一致,實際車主與登記車主也不一定一致,導致賠償主體與責任主體并不一致。 常見情形列舉如下: 1、機動車 發生交通事故 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 承擔賠償責任 : (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 有過錯的一方 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2)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 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 機動車駕駛人 、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2、有證據證明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3、租賃、借用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出租人、出借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以買賣等方式轉讓并交付,但未辦理 所有權轉移 登記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5、承包車輛,承包人自己駕駛或雇傭的人駕駛發生交通事故,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承擔賠償責任。 6、車輛上貨物押運人員、經駕駛員或所有人同意的無償搭乘者因交通事故遭受損害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運人、其他事故責任者承擔賠償責任。 7、駕駛人員在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8、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 承擔連帶責任 。 9、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 交通事故責任人 追償。 10、偷開他人車輛發生事故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一般有偷開者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車輛所有人、管理人存在管理疏忽等過錯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交通事故賠償由誰來買單,找責任方還是保險公司?
一, 先找保險公司即強險賠償。\x0d\x0a二,后找責任方賠償。\x0d\x0a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x0d\x0a(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x0d\x0a(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x0d\x0a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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