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婚前財產如何認定處置(新的民典法婚前財產)
民法典關于婚前房產的規定
一、民法典關于婚前財產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1、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其屬于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怎么做婚前財產公證
1、準備好以下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已婚夫妻辦理財產公證需要帶上結婚證;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2、準備好上述材料后,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一般不允許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
3、公證申請被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后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后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并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4、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的面前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

民法典關于婚前財產的規定
法律主觀:
一、民法典對于婚前財產的有關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二、婚前財產協議意義
過去人們生活水平普遍較低,即使擁有一些個人財產數量也不多,再加上傳統觀念的束縛,故而較少有人達成婚前財產協議。隨著中國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們擁有的婚前財產越來越多,同時整個社會的觀念也更加理性,達成婚前財產協議就成為了新趨勢。
三、法律上夫妻婚前財產怎么處理
解決婚前財產的方法如下:
(一)解決婚前財產糾結的根本,首選應該是爭取和睦的家庭與穩定的婚姻,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時有著意義,在雙方婚姻穩定家庭和睦時是沒有多少意義的,因為此時的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是混同的,也沒有區分的必要。
(二)夫妻婚前財產公證,是解決夫妻一方婚前財產的最佳方案。但是,婚前財產公證受到雙方及其父母的觀念、習慣的深刻影響,事實上實際能夠進行婚前財產公證的,非常少見。
(三)如果沒有進行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公證,也可以在婚后通過夫妻婚姻財產協議約定進行補救,只是實際上夫妻之間簽訂婚姻財產協議的也不太多,這種方案的使用率以及使用效果也是非常有限的。
(四)夫妻婚前財產所有人一方,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可以采取為婚前財產留下證據的方式,在遇到離婚訴訟時用證據證實自己的婚前財產。
對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我們需要保存好證據,足以證明財產屬于個人婚前所得,才能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
1、在結婚登記之前購買不動產,并進行不動產登記。比如為結婚購買的住房,可以在領取結婚證之前購買。如果條件允許,應當爭取完全交付購房款,因為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婚后還款部分形成的是夫妻共同財產,容易造成個人婚前財產與婚后財產相混。
2、結婚登記之前將個人財產實物化。為結婚購買實物,因為購買實物可以留下購買的證據,相對于貨幣較好取證。
3、為了留下證據更加明確,可以與自己父母或者家人一起購買結婚用品,將購貨發票開具到自己父母或者家人名下,在離婚訴訟時避免對方提出雙方共同出資一混同個人財產。
4、登記結婚之前,將自己婚前存款全部整理存到一個存單上,有可能采用長期定期存款,比如五年期定期存款。如果過了五年夫妻雙方婚姻是穩定的,基本上就過了婚姻的磨合動蕩期。即使不幸發生離婚訴訟,該存款的存單作為書證就可以證實自己是財產所有人,無需另一方承認。
5、雙方共同列舉婚前購貨清單,名義上是為了結婚籌備進行清單策劃、對照,客觀上為以后迫不得已的離婚訴訟中證實自己婚前財產出資留下證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民法典離婚婚前財產如何處理
一、 結婚 前若沒有約定一方婚前個人財產歸夫妻婚后共同所有,則 離婚 時一方 婚前財產 不按 夫妻共同財產 進行分配,為婚前財產所有方個人所有。 二、若有約定為共同所有,離婚時雙方協商分配,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 夫妻個人財產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損害 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 遺囑 或者 贈與合同 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 債務 ,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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