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轉繼承能否代為繼承(轉繼承在民法典)
轉繼承時還考慮代位繼承嗎
不考慮。轉繼承和代位繼承是兩個概念,就一個繼承主體而言,適用轉繼承了的,就不會再有代位繼承,反之,適用代位繼承了的,也不會有轉繼承。代位繼承和轉繼承是不同的:(1)二者發生的事實根據不同。代位繼承是基于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或與被繼承人同時死亡的事實而發生。轉繼承則是基于繼承人在繼承開始之后,遺產處理之前死亡的事實而發生。(2)二者適用的范圍不同。代位繼承只能適用于法定繼承。而轉繼承即可以適用于法定繼承,也可以適用于遺產繼承。(3)代位繼承人與轉繼承人的范圍不同。代位繼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而轉繼承人可以是被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也可以是被繼承人的其他法定繼承人,即包含被繼承人的一切法定繼承人。(4)被代位繼承人與被轉繼承人的范圍不同。被代位繼承人只限于被繼承人的子女。而被轉繼承人則不限于被繼承人的子女,可以包括一切合法繼承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民法典》關于代位繼承和轉繼承的相關規定
關于代位繼承和轉繼承
1.代位繼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2.轉繼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于遺產分割前死亡,并沒有放棄繼承的,該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轉給其繼承人,但是遺囑另有安排的除外。
在這里,小玲律師強調的是,代位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而轉繼承是指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后,遺產分割之前,因為某種緣故尚未實際取得遺產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應繼份額轉由他的法定繼承人繼承。
首先,繼承人死亡的時間不同。
代位繼承是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或與被繼承人同時死亡;轉繼承是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在繼承活動開始之后,遺產處理之前死亡。
第二,繼承的內容不同。
代位繼承是繼承人的子女直接參與對被繼承人遺產的分割,與其他有繼承權的人共同參與繼承活動;轉繼承的繼承只能對其法定繼承人應繼承的遺產進行分割,不能與被繼承人的其他合法繼承人共同分割被繼承人的遺產。
第三,繼承人的范圍不同。
代位繼承只能發生與被繼承人有直系血親或擬制血親的子女范圍內,如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且不受輩份限制,均可成為代位繼承人;轉繼承人卻不僅限于有直系血親或擬制血親的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范圍內,由于轉繼承是繼承繼承人的遺產,因此,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都有繼承權。
轉繼承中是否有代位繼承
轉繼承中可以有代位繼承。代位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在轉繼承中發生代位繼承并不影響其他繼承人的繼承權,也不違反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民典法對繼承的新規定
《民法典》對繼承法七大調整
一、遺產范圍界定改為概括式。
原《繼承法》采取列舉的方式確定遺產的范圍,而《民法典》采取概括式的方法。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財產,都屬于遺產。《民法典》遺產的范圍改為概括式意味著把所有自然人死亡后遺留的合法財產都納入了遺產的范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遺產的定義】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二、完善喪失繼承權事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繼承權的喪失和恢復】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民法典》把欺詐脅迫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的,也作為喪失繼承權的事由。
三、侄甥可代位繼承。
《民法典》在擴大法定繼承人方面有一定進展。《民法典》規定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繼承應當繼承的遺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規定,【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按照《民法典》,侄、甥可代位繼承遺產。
四、打印的遺囑有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規定,【打印遺囑】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五、數份遺囑以最后為準。
《民法典》把公證遺囑效力優先規則徹底刪除,規定以最后一份遺囑為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遺囑的撤回、變更以及遺囑效力順位】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六、設立遺產管理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規定,【遺產管理人的選任】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規定。【遺產管理人的指定】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七、法定轉繼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條 【轉繼承】繼承開始后,繼承人于遺產分割前死亡,并沒有放棄繼承的,該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轉給其繼承人,但是遺囑另有安排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的定義】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權的喪失和恢復】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條 【轉繼承】繼承開始后,繼承人于遺產分割前死亡,并沒有放棄繼承的,該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轉給其繼承人,但是遺囑另有安排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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