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違章指揮造成事故的人員負責嗎(違章指揮造成事故怎么處罰)
工傷事故是否有責任劃分
有。在工傷事故中除交通事故以外,其他事故是不劃分責任的。工傷賠償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因為職工違反操作規程而發生工傷,用人單位同樣要承擔職工的工傷賠償。這是說在工廠有營業執照的情況下。
法律分析
1、直接責任者:其行為與工傷事故發生有必然因果關系的人,如操作者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當班主管、工段長、班長違章指揮或強令冒險作業;維修人員檢修后設備漏電等;輸送、運轉等設備維修人員違反安全操作規程處理安全裝置;生產作業現場的違章操作現場主管、工段長、班長未及時制止等。
2、管理責任:凡受工傷的車間、部門承擔違章操作管理責任,崗位安全培訓責任,轉崗安全培訓責任,事故隱患未及時報告處理導致工傷的管理責任。
3、任何因違章指揮所導致的工傷事故由指揮者承擔責任。
4、重復發生的事故一般追究其車間主管和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5、無章可循所導致的工傷事故分為:
(1)未及時報告或未報告,由操作人員、指揮者承擔責任;
(2)報告給相關部門或負責人,而相關部門或負責人未及時處理或采取措施,由相關負責人或部門承擔責任。
6、機器設備突發性故障、缺陷所導致的工傷事故分為:
(1)因機器設備設計缺陷,材料不符所導致,由設備供應商承擔責任,設備驗收者承擔管理責任。
(2)如因設備操作不當,維護、維修不當導致,由機器的操作者或維修、維修者承擔相關責任。
7、隨意拆除安全裝置或安全裝置調整不當或安全裝置有故障而未及時報告,由于安全裝置拆除,管理者承擔管理責任,未經單位負責人許可,高危、消防危害未經安全主任、保安隊長書面批準,擅自加裝、改裝設置圖示,使用明火,隨意使用易燃易爆物料的作業場所等違章行為,由指揮者、工藝工序確定者承擔管理責任。
8、員工因違反安全常識如:上下樓梯、行走摔傷、關門被門壓手等,由受傷者本人承擔直接責任,但如因路面油污雜亂物品等因素導致,由路面污物雜物帶入者和路面清潔責任人員承擔主要責任,公共部分由單位負責,生產車間內由車間負責人負責。
9、違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所導致工傷事故,由違反規定的操作者及現場當班主管、班長承擔直接責任,其所在部門負責人承擔管理責任。
10、勞動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標準所導致工傷事故由采購者及驗收者承擔管理責任。
11、違反規章、程序進行作業或指揮所導致的安全事故,由違章作業或指揮者承擔直接責任。
12、無法明確界定的工傷應由單位進行調查分析確定,或向政府職能部門咨詢。
13、安全事故的界定責任是一項復雜的事項,往往并非某一個部門或人員是責任者。因此,以上的責任界定條款主要是原則性的分析,進行調查時要具體分析,實事求是進行確認,如出現異議,可向高一層管理者提出,由單位安全管理委員會裁決。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關于對違章指揮和違章操作的控制措施?
建筑
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是造成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直接根源,因此,我們一定要固守職責,嚴格執行施工規范和操作規程,杜絕一切違章指揮和違章操作事件的發生。
一、施工管理人員要切實按照《施工規范》和安全生產技術交底的內容進行施工和管理,作業中必須要認真負責,安全意識要強,力爭做到測量、放線、標高的數據無誤,防止發生不必要的反工浪費現象。
二、施工員在給民工或其他外協人員下達生產任務時,切記同時也要下達安全生產技術交底,不可發生盲目指揮。遇有突發事故或其他危險情況時,要首先考慮人的安全因素,再考慮材料、設備的安全因素,要及時搶救傷員,疏導人員撤離危險場所,同時向上級報告。
三、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檢舉和強令冒險作業,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現場。
四、施工現場如若發生施工人員的違章指揮,經理部將給予嚴肅處理,造成經濟損失的,追究責任人,并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后果特別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追究其法律責任。
五、員工在作業過程中,有義務牢記國家的法律、法規,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六、作業中,嚴禁嬉戲打鬧、酒后操作、駕駛室外站人;
嚴禁員工隨意到鋼鐵路南延沙河段休息、乘涼、行走、摸蟬蛹;
嚴禁機械設備隨意上、下鋼鐵路南延沙河段行走、轉彎、掉頭;
嚴禁無轉向燈、無剎車燈或方向、剎車及行走系統有故障的車輛上路行駛。
七、施工路段要設置正在施工、請減速慢行的警告標志,標志要鮮明、醒目。
八、半幅改建工程作業范圍的邊緣,在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標志。夜間施工時,施工人員要佩戴反光背心。
九、工程機械調遣須經鋼鐵路南延沙河段時,機手要提高警惕,謹慎操作,在公路的右側緩慢行駛,車上可懸掛鮮艷紅旗。
十、汽車隊的車輛原則上盡量少走或不走鋼鐵路南延沙河段,因工作需要必須經過時,駕駛員要提高警惕,謹慎操作,上、下公路前,要左右觀察,有無近距離來往車輛通過。確認安全后,再行通過。上路必須遵守交通法規。
十一、車輛頻繁上、下鋼鐵路南延沙河段的路口(土場、料場、拌合站)應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必要時,設專人指揮。
十二、如若發生人為違章操作事故,其經濟損失由責任人自負,經理部要視情況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情況特別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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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班組長指派工人違規作業造成死亡的班組長負責嗎?
當出現嚴重事故,比如死亡事故或者殘疾,那么一系列的人員都可能遭受處罰。班組長作為直接管理人員,需要承擔責任,并作為相應賠償或罰款。而且,還是班組長違章指揮造成的,除了經濟賠償,如果追究刑事責任,班組長可能還會面臨刑事處罰
員工不聽勸阻違章操作出現的事故應該誰來承擔責任
員工不聽勸阻違章操作出現的事故應該誰來承擔責任要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如果是員工違章操作,而且有明確證據證明曾在員工違章操作的時候制止過了,那么可以減輕自己的責任,但是不可能不負責任。工人不愿聽從生產指揮、管理人員的違章冒險作業的命令,其次是生產指揮、管理人員利用自己的職權強迫命令工人在違章的情況下冒險作業,即強迫工人服從其錯誤的指揮,而工人不得不違章作業。
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工人客觀上是違章作業,但由于違章作業不是工人本人的意愿,而是被指揮、管理人員強迫去違章作業,因此,不能追究被強迫違章作業的工人的刑事責任,而要追究違章指揮人員的刑事責任。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企業主管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工作冒險作業,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應當承擔什么責任?
對于這個問題,正常來說當事人在這樣的情況下還如此下命令要求員工進行作業,這種情況應該屬于生產責任事故罪,如果造成多人死亡或者受傷以及其他財產損失的話,那么他會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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