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交通事故的保全財產是怎么規定的的詞條
交通事故財產保全
交通事故的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后,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交通事故財產保全條件如下: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采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2、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5、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6、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采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7、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未責令提供擔保的不在此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交通事故財產保全怎么規定的,保全期限是多久
交通事故財產保全和起訴期限分別是多長時間,具體內容如下:
交通事故財產保全期限: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凍結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查封期限屆滿后,財產續行查封需經相關申請執行人依法提出續封的申請,才能夠加以執行和完成。查封期限屆滿,如果沒有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的效力將消失。既然效力是自行消失,此后當事人可以隨意取走。
交通事故訴訟期限:
1、輕微交通事故以事故發生之日開始計算時效期間。因為現實生活絕大多數的交通事故屬于輕微事故,這類事故事實往往比較清楚,受害人的財產損失比較小、受傷比較輕,事故認定書一般當場或5日內就制作出來并送達給當事人。自當事人收到《事故責任認定書》之日起,一年訴訟時效開始起算。
2、對于受害人身體受到傷害比較嚴重,需要住院治療,甚至需要后續治療的,訴訟時效應自治療終結之日或損失確定之日起算。沒有構成殘疾的以治療終結之日開始計算;構成殘疾的,以傷殘評定之日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3、經過交警部門調解,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制作調解終結書并送達當事人,訴訟時效自當事人收到調解終結書之日起算;調解未達成協議,公安機關未制作調解終結書的,訴訟時效自調解失敗之日起算;調解達成協議,但當事人不履行的,自調解書中寫明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受害人死亡的,自受送達事故認定書之日起算。
4、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5、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自實際發生后起算。
6、侵權人、賠償義務人不明的案件,以明確侵權人以及賠償義務人之日起算。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也就是說,從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2年內,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保護其財產權利的請求,如果超過了法律規定的2年訴訟時效,而無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受害人即喪失獲得人民法院保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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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財產保全條件是什么
1.需要采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2.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3.由利害關系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系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為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4.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條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與機動車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與機動車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
交通事故財產保全標準是什么
交通事故訴訟 中的 財產保全 ,是指人民法院在起訴前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或者在起訴后依職權或者依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為保障將來生效判決能順利執行,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采取限制其處分的強制措施。 在 訴訟 前進行財產保全,只能依當事人的申請啟動,法院無權自己啟動。當事人只有在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時,才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通常如果肇事司機沒有酗酒、逃逸或者 無證駕駛 問題,而且肇事車輛有 交強險 和商業保險的,則不需要對肇事車輛進行保全。而在下列情況下,通常需要對肇事車輛進行訴前財產保全: 1、肇事機動車方不支付醫藥費的; 2、沒有投保交強險,沒有投保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 3、肇事機動車方的保險金不足以賠償受害人及其近親屬損失的。 在訴訟過程中進行財產保全,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啟動,亦可依職權法院自行啟動。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法院可以要求提供擔保。當事人不提供擔保的,法院應當駁回財產保全申請。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同訴前財產保全類似,只有在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時才能啟動。 另外,交通事故訴訟中的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其他財產不得進行財產保全。 《 交通事故 財產 保全規定 》 第一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并提供相關 證據 材料。 法律文書生效后,進入執行程序前, 債權人 申請財產保全的,應當寫明生效法律文書的制作機關、文號和主要內容,并附生效法律文書副本。 第三條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應當通過仲裁機構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書等相關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駁回申請的,應當將裁定書送達當事人,并通知仲裁機構。 第十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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