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鑒定報告出來后對方車輛還需要鑒定,本人車子能走嗎(拿到車輛事故鑒定書后怎么辦)
處理交通事故需要車主本人去處理嗎傷情鑒定需要車主本人到現場了嗎?
處理交通事故一般需要參與交通事故的本人去,也就是開車的司機,不需車主本人去,如果車主和開車的司機是同一個人,當然就需車主本人去,如果司機(車主)受傷住院去不了,當然可以委托代理人去處理。
傷情法醫鑒定一般是只要拿醫院病歷去鑒定的,可以傷者本人去,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去,如果鑒定機構還需要檢查,那就必須要傷者本人去,車主就毫無關系了,不需要去,如果車主就是傷者,那就需要去。

對方全責拿了事故認定書但賠償沒達成沒定審請問對方的車可以走嗎?
只要交警下達了事故責任認定書,交警的工作就結束了,雙方車輛就可以開走了,具體到賠償雙方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就直接賠償了,找保險公司定損,然后修車報銷,賠償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交警管不了,也不是交警的職責范圍,那么認為不合理的一方就要拿著事故責任認定書到法院起訴另一方和他的保險公司,然后由法院判決賠償多少。最后以法院判決為準。
正常來說,雙方發生事故沒有人員受傷的,報保險后,有保險公司組織到4S店或者修理廠定損,然后雙方修車,修車后的發票拿到全責一方的保險公司報銷。車輛事故后只有維修費的賠償,沒有其他的賠償,除非是營運車輛要賠償停運的損失。像一些要求賠償折舊費、貶值費的,都沒有的。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要本人去嗎?
一、是否必須去交通事故傷殘鑒定?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應由本人進行。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劃定》第三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維修、鑒定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5日內通過駕駛證網指派或者咨詢。鑒定機構受理交通事故傷殘鑒定請求后或無需自行前往。
交通事故中責任書出來后一方沒簽字對方也可以把車提走嗎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有兩種,一種是簡易程序的,這個必須是雙方都簽字才能放車。
第二種是正式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就是在事故發生后,交警隊事故車輛扣押,做鑒定,然后下達的事故認定書,這個不需要雙方同時簽字,或者有一方不簽字也可以放車的,簽字只是證明你拿到認定書了,沒有別的作用。拿到認定書的3天后就可以放車。
一旦正式認定書下達,說明交警的工作就結束了,接下來就是商談賠償,不能達成協議的,只能起訴到法院了,有法院判決如何賠償。
擴展資料
第五章 交通事故處理
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第七十一條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現場目擊人員和其他知情人員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舉報。舉報屬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七十五條 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七條 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出了事故以后我自認全責交警還要給事故車輛做鑒定這有什么用嗎?請各位大神講解一下。
交通事故的驗車報告是交警部門通過對汽車碰撞痕跡的鑒定來說明事故的報告,以此為證據用來說明汽車的受傷程度。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九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后,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嚴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停車場停放扣留的事故車輛。
擴展資料: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四條 鑒定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并出具書面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由鑒定人簽名,鑒定意見還應當加蓋機構印章。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委托人;
(二)委托日期和事項;
(三)提交的相關材料;
(四)檢驗、鑒定的時間;
(五)依據和結論性意見,通過分析得出結論性意見的,應當有分析證明過程。
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應當附有鑒定機構、鑒定人的資質證明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交通事故認定書出來后對方申請復核影響拿車嗎
交通事故認定書出來后對方申請復核,會不會影響車輛的取回并沒有規定,如果復核申請通過的,一般會有一定的影響。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六條,當事人對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應當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原辦案單位應當重新委托檢驗、鑒定。檢驗報告、鑒定意見不具有本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由原辦案單位作出不準予重新檢驗、鑒定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檢驗、鑒定事項,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