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交通事故處理調解時效是多久的信息
交通事故調解期限的期限是多久?
交通事故調解 期限是多久及結果如下: 1、交通事故調解期限是十天; 2、交通事故調解結果為調解成功并出具調解書,或 調解不成功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調解申請后,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日期開始調解: (一)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 (三)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 (四)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調解申請時已超過前款規定的時間,調解自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開始。 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交通事故調解的時間是多久
公安機關 交通管理部門 調解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的期限為十日。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根據《 道路交通事故 處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交通事故責任 者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當 承擔賠償責任 。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暫時無力賠償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負責墊付。但是,機動車駕駛員在執行職務中 發生交通事故 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在賠償損失后,可以向駕駛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費用。”第三十二條規定:“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 交通事故致死 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三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時,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在規定的調解期限內,只調解兩次。當事人或代理人 無正當理由 不參加調解或者調解中途退離的,計為調解一次。調解重大、復雜交通事故需要延長調解期限的,須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
交通事故調解的期限是多久
解答交通事故調解期限為調解開始之日起十日內,即十天。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調解開始日期為:造成人員死亡的,從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受傷的,從治療結束之日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九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調解申請后,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日期開始調解:(一)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二)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三)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四)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調解申請時已超過前款規定的時間,調解自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開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調解開始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交通事故調解期限是多少天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日期開始調解,并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第一,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第二,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第三,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第四,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期限的開始時間從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次日開始計算,規定期限的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最后一日的截止時間,以停止業務活動的下班時間為截止時間。調解中,當事方更換調解參加人,應當連續計算調解次數和時間。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因為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參加調解,調解時限中斷。當事人在調解期限不參加調解,又不報告公安機關或者未經公安機關同意延期調解的,調解期滿后即終結調解。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日期開始調解,并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一)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二)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三)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四)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

交通事故調解的時效期一般是多久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義務人,權利人一致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期限為十天。《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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