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解除收養關系是否承擔撫養費(解除收養關系法院判例)
解除領養關系是否承擔撫養費
解除領養關系無需再承擔撫養費。養父母和養子女的父母子女關系是依照法律程序成立的一種收養關系,他們之間的一切權利義務關系都是從此而來,因此,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收養關系一經依法解除,他們之間的撫養、贍養的權利義務關系亦即結束,所以養父母便無需再承擔養子女的撫養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
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是,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
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但是,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解除收養關系養子女還有贍養義務嗎
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對養父母沒有贍養義務。根據法律規定,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但是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但是,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收養關系解除后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返還撫育費嗎
如果解除收養是因為被收養人有虐待、遺棄養父母的行為而解除,或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才可以要求補償生活費和教育費。否則,不可以要求養子女返還撫育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 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但是,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婚后領養的孩子離婚后可以不支付撫養費嗎
婚后領養的孩子離婚后一般不可以不支付撫養費,但雙方已經解除領養關系或領養子女已滿十八周歲的除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即離婚后,不直接撫養養子女的一方,應當按照約定或法院判決支付相應的撫養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解除收養關系后還可以要求贍養費嗎
養父主動解除收養關系一般不可以索要贍養費,但是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是,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但是,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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