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擬刪(民法典修改)
《民法典》刪去了“婚姻登記機關”,這一改動的緣由是什么?
原婚姻法雖規定受脅迫結婚的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撤銷,但在現實中讓民政部門處理起來非常困難,需要民政部門針對當事人的申請去調查、認定,需要有相應的核實核查手段。顯然,民政部門沒有作為司法機關的法院處理起來順利,也沒及法院的鑒別能力,所以將來交由法院處理,刪除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的不符合現實操作的規定!

民法典合同編把原合同法第122條刪掉了嗎?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為: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此條規定放在了民法典第一編《總則》第八章 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六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文字表述有細微的差別。
蔣勝男建議民法典草案刪除離婚冷靜期具體情況是怎么樣?
5月19日,全國人大代表蔣勝男接受專訪時表示,她擬提交關于刪除民法典草案離婚冷靜期條款的建議,認為離婚冷靜期是“以極少數人的婚姻問題強迫絕大多數人為此買單”。
蔣勝男代表認為如果強制全員實行“離婚冷靜期”,那么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很可能給男女雙方特別是弱勢一方帶來更大痛苦。
比如一方利用“離婚冷靜期”,隱藏、轉移、變賣或毀損共同財產;惡意借貸或者與親友串通偽造借條、制造共同債務;加劇施暴、虐待、嚴重威脅等行徑,毀滅出軌、家暴證據等等,使弱勢一方陷入絕境。
擴展資料
蔣勝男建議刪除離婚冷靜期的原因:
民法典草案第1077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其間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這一條即為社會熱議的“三十天離婚冷靜期”,引發了社會較大爭議。條款出臺的初衷本是為了避免當事人輕率、沖動離婚,維護家庭穩定。
但以極少數人的婚姻問題強迫絕大多數人為此買單,在已經確認失敗的婚姻中被迫延長痛苦,甚至因此可能激化矛盾,增加人為沖突,很可能結果與良好初衷適得其反。
參考資料來源:鳳凰網-人大代表蔣勝男:建議民法典草案刪除“離婚冷靜期”
民法典對于民法總則的187條刪除了嗎?
民法典對于民法總則的187條沒有刪除,同樣還是187條。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條 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民事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優先用于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七條 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民事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優先用于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為什么要刪除無權處分
民法典刪除無權處分是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條規定,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條規定_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民法典為何刪除居間合同
居間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種,適用解除合同的條件,賣方與中介在解除合同時可以適用約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看與中介簽訂的合同是怎么約定的,如果有合同有明確約定解除的條件依照約定解除,如果沒有約定,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簡而言之就是當中介沒有履行責任,或者有拒繳中介費的情況時,居間合同可以合法解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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