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的目的(刑罰的目的有報應刑和目的刑之爭,但沒有本質區別)
刑法的目的是什么呢
刑罰目的是國家制定、訴求、裁量、執行和監督刑罰所預期想要達到的理想效果。它決定著刑罰體系和種類,以及刑罰的適用與執行,可以說刑罰目的是整個刑罰制度賴以建立的出發點和歸宿。刑法理論界對刑罰目的之界定有廣義和狹義說之區分。狹義的刑罰目的是指國家適用刑罰的目的,廣義的刑罰目的是國家制定、裁量、執行刑罰所追求的效果。廣義說為通說,這一點可以從近幾年出版的刑法著作中得到證實。作為一個國家的刑罰制度,并不是幾個刑種的簡單羅列,而是一個宏觀的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所以要想真正的探尋并解讀刑罰目的,必須系統的、全面的考察整個刑罰體系,并研究其各個構成要素的運行機制,而作為一個國家刑罰體系的各個構成要素運行機制的基礎是刑罰權。換句話說,國家之所以能夠制定、適用、裁量刑罰,是因為它享有刑罰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條 【立法宗旨】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我國同犯罪作斗爭的具體經驗及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刑罰的目的是什么
刑罰目的是國家司法機關通過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所希望達到的目標。我國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刑法》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刑罰的目的
刑罰的目的具體表現為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因為刑罰是作為犯罪的對立物而存在的,因此,創制、適用和執行刑罰的目的,只能是為了預防犯罪。由于預防的對象不同,故把刑罰的目的區分為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
(一)特殊預防
所請特殊預防,是指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特殊預防的對象只能是犯罪人,即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人。
在中國,特殊預防的刑罰目的通過以下三種途徑實現:
1.改造。中國刑法規定的各種具體刑種,除了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的生命外,其他大多數刑罰的執行都是采取強制勞動的方法。通過強制罪犯從事生產勞動,促使他們改掉好逸惡勞的惡習,逐步養成勞動的習慣。同時,在對他們進行勞動改造的過程中,刑罰執行機關還向他們進行政治思想教育、文化知識教育和生產技術教育。通過教育使他們不僅學到一定的文化知識和生產技能,重返社會以后具有自謀生活的能力,而且思想上也有所悔悟。經過相當長時期的教育和改造,多數犯罪分子能夠認識到犯罪是可恥的,自己的犯罪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了危害,受到刑罰處罰是罪有應得,因而內心受到自我譴責,下定決心棄舊圖新、重新做人,不再以身試法,從而可以預防其再次犯罪。少數犯罪分子對自己的罪行雖然認識不足甚至沒有認識,但他們感受到刑罰的威力,體驗到服刑的痛苦,由于害怕受刑之苦而不敢再次犯罪。對于這種人,從其思想改造的程度上看是不夠的,但從刑罰特殊預防的目的來看卻已達到。
2.剝奪犯罪條件。通過對犯罪分子適用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將犯罪人關押在特定的場所,使其與社會隔離,這就在一定時期內剝奪了其再犯罪的條件。此外,對犯罪人適用財產刑,可以剝奪其再犯罪的物質條件;對犯罪人剝奪政治權利則可以消除犯罪人利用某種權利實施犯罪的可能性。
3.剝奪生命。對于極少數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依法判處死刑并立即執行,將他們從社會上加以淘汰,使其完全失去再犯罪的可能,這是一種特殊形式的特殊預防。它不是通過改造,而是通過剝奪生命使其不可能再犯罪。但這不是特殊預防的主要內容,改造犯罪分子成為新人,才是中國刑罰特殊預防的主要內容。
(二)一般預防 所謂一般預防,是指防止尚未犯罪的人走上犯罪道路。
一般預防的對象不是犯罪分子,而是沒有犯罪的社會成員。這些成員包括:
1.危險分子,即具有多次違法犯罪的歷史,有犯罪危險的人;
2.不穩定分子,即自我控制能力較差、免疫力較低,容易受犯罪誘惑或容易被犯罪分子教唆、拉攏,具有犯罪傾向的人;
3.刑事被害人,即直接受到犯罪行為侵害,可能對犯罪人或者其親屬實施報復的人;
4.其他社會成員,即除上述三種人以外的廣大公民。
刑罰的一般預防貫穿于刑罰的創制、裁量和執行的全過程。立法者通過創制刑法確定法定刑,這就向人們提供了一個具體犯罪與刑罰的對價表。意欲犯罪者對罪刑之間的對應關系有所了解以后,就會因為考慮到犯罪的代價過于昂貴而打消犯罪的念頭。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將犯罪與刑罰緊密聯系起來,不僅直接地懲罰了犯罪分子,預防其重新犯罪,而且對社會上不穩定分子也起到了警戒和抑制作用,使他們不敢輕舉妄動、自投法網。社會上的不穩定分子、沒有改造好的刑滿釋放分子、逃跑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等遇有適當的時機就可能進行危害社會的犯罪活動,人民法院通過對犯罪分子判處刑罰,用具體實際的案例說明什么行為是法律禁止的行為,并警告社會上的不穩定分子,法不可違,罪不可犯,在我們的國家里誰犯了罪都脫逃不了刑罰懲罰。這就是用刑罰的威力震懾有可能犯罪的人,促使他們及早醒悟,消除犯罪意念,不重蹈犯罪分子的覆轍,從而預防犯罪的發生。
(三)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關系
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是刑罰目的的基本內容,是預防犯罪的兩種手段,二者之間是一種既對立又統一的辯證關系。 特殊預防與一般預防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但這并不意味著不能根據具體情況的不同而對其中一個方面予以側重:(1)因刑事活動階段的不同而有所側重,即在刑事立法上側重一般預防,因為此時的刑罰是靜態的、一般的,它是向全社會昭示犯罪的刑罰后果,而不是針對具體犯罪和具體的犯罪人,因此,刑罰主要是為了威懾社會上的不穩定分子。在刑罰執行時應側重特殊預防,因為刑罰執行的對象是具體的犯罪人,行刑的目的就是要將受刑者改造為守法公民,使之不再犯罪。在刑事審判中,則應當兩個預防并重。(2)因犯罪人不同而有所側重,即對累犯、慣犯等人身危險性較大的犯罪分子,應側重于特殊預防;對初犯、偶犯等再犯可能性不大的犯罪人,側重于一般預防。(3)因犯罪種類不同而有所側重,即對特殊、罕見的犯罪適用刑罰,要側重于特殊預防;對常見多發性犯罪,則應側重于一般預防。(4)在社會治安形勢穩定、犯罪率較低的時期,要側重于特殊預防;在社會治安形勢惡化,犯罪率較高的時期,則應側重于一般預防。 報應是指對某一事物的報答或者反應。在刑法理論中,作為刑罰目的,報應是指刑罰作為對犯罪的一種回報、補償的性質以及對此的追求。報應是一種十分古老的觀念,作為一種理論形態,它經歷了從神意報應到道義報應,再到法律報應這樣一個演進過程。盡管在各種報應刑論之間存在理論上的差異,但貫徹始終是報應的基本精神,即根據已然之罪確定刑罰及其懲罰程度,追求罪刑之間的對等性。因此,報應理論被稱為是一種回溯性的懲罰理論。
1.道義報應
道義報應是指根據犯罪人的主觀惡性程度實行報應。根據道義報應的觀點,對犯罪人發動刑罰,應以其道德過為基礎,使刑罰與道德充分保持一致。道義報應的本質是將刑罰奠基于主觀惡性,予以否定的倫理評價。道義報應揭示了刑罰的倫理意義,因而是刑罰的題中應有之義。
2.法律報應
法律報應是指根據犯罪的客觀危害程度實行報應。根據法律報應的觀點,對犯罪人發動刑罰,應以其客觀上對社會造成的危害為基礎。法律報應將刑法與道德加以區分,認為犯罪的本質并不是一種惡,尤其不能把罪過視為犯罪的本質,滿足于對犯罪的否定的道德評價,而是強調犯罪是在客觀上對法秩序的破壞,刑罰是對犯罪的否定。
3.道義報應與法律報應
道義報應以道德罪過作為報應的根據,而法律報應以法律規定的客觀危害作為報應的基礎,兩者存在明顯的差別。但道義報應與法律報應都是對已然的犯罪的一種報應,對已然的犯罪人予以否定的倫理的與法律的評價,使刑罰兼具倫理上之必要性與邏輯上之必要性,從而體現社會倫理與法律的尊嚴,因而道義報應與法律報應具有內在同一性。
刑法的目的
刑法理論界對刑罰目的之界定有廣義和狹義說之區分。狹義的刑罰目的是指國家適用刑罰的目的,廣義的刑罰目的是國家制定、裁量、執行刑罰所追求的效果。廣義說為通說,這一點可以從近幾年出版的刑法著作中得到證實。作為一個國家的刑罰制度,并不是幾個刑種的簡單羅列,而是一個宏觀的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所以要想真正的探尋并解讀刑罰目的,必須系統的、全面的考察整個刑罰體系,并研究其各個構成要素的運行機制,而作為一個國家刑罰體系的各個構成要素運行機制的基礎是刑罰權。換句話說,國家之所以能夠制定、適用、裁量刑罰,是因為它享有刑罰權。
如果不從宏觀上把握刑罰權,不能正確的界定刑罰目的,原因在于:沒有刑罰權,刑法目的便失去了政治基礎,變得華而不實,不全面的考察刑罰權,刑罰目的也必然會變的支離破碎。中國刑法學界普遍認為刑罰權是制刑權、求刑權、量刑權、行刑權的統一,其沒有正確的揭示刑罰權。國家的立法機關把那些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并配以刑罰(此為制刑權),當犯罪事實發生以后,由法定的機關將犯罪嫌疑人訴諸于審判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此為求刑權),審判機關在定罪的基礎上,根據行為人刑事責任的大小,對其裁量刑罰(此為量刑權),之后交付法定的機關執行刑罰(此為行刑權),但是刑法理論界卻忽視了刑罰監督權,即由法定的國家機關行使的,對求刑、量刑、行刑等刑事活動的監督權力。刑罰監督權是國家刑罰權必不可少的一個構成部分,它是其他刑罰正常運轉的保障,所以刑罰權是制刑權、求刑權、量刑權、行刑權、督刑權的有機統一體。有關刑罰目的通說:刑罰目的是國家制定、裁量、執行刑罰所預期達到的效果。通說僅包括了國家制刑、量刑、行刑的目的,而忽視了國家求刑與督刑的目的,這未免有失全面。
刑罰的目的(意義.作用)是什么?
答:刑罰功能是指國家制定、適用、執行刑罰所直接產生的社會效應,如威懾功能,安撫補償功能、教育感化功能等等。這些社會效應可以分為兩個方面:一是對犯罪人的效應,二是對社會其他成員的效應。刑罰目的正是通過這兩方面的社會效應得以實現的。不考慮刑罰的社會效 應,或者超越它自身所能產生的社會效應的限度,刑罰目的就會變成空中樓閣,無從實現。所以,任何刑罰的目的,都須以刑罰功能為其確立的前提和賴以實現的中介因素。
另一方面,盡管刑罰目的須以刑罰功能為其確立的前提和賴以實現的中介因素,但決不等于說刑罰目的只能消極順應刑罰功能,相反,刑罰目的一經確定,它又對刑罰功能的發揮有著重要的制約作用。因為刑罰功能作為刑罰的一種客觀效應,它是多種多樣的。它相對于一定的刑罰目的而言,既有積極的成份,也有消極的因素。國家的立法與司法機關,總是按照既定的刑罰目的的需要,有選擇地充分發揮有利于實現刑罰目的的積極功能,極力抑制、防止不利于實現刑罰目的的消極功能。例如,報復就是刑罰所固有的一種功能,在中世紀以前的歐洲大陸國家,基于“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殘余思想的影響,這種功能曾受到公認而廣為發揮。可是,隨著預防犯罪的刑罰目的論的發展,它相對于這種刑罰目的而言,已是一種消極的功能,理當受到抑制和防止,而不是聽任它自由泛濫。所以,忽視刑罰功能的重要性固然不當,但若片面夸大刑罰功能的意義,甚至認為刑罰目的只能被動地由刑罰功能來決定,而不注意目的對功能的制約作用,以致放任、遷就某些消極功能,那也必然妨礙目的的實現,這當然也是不能容許的。
全面探討刑罰功能,以便充分發揮其積極方面,抑制其消極方面,為刑罰的制定、適用和執行與實現其預期的結果之間鋪設橋梁,以加速刑罰目的實現的進程,是刑法學界和司法部門共同的具有深刻的理論與實踐意義的任務。

簡述刑罰的目的?
刑罰的目的有預防目的和報應目的:
一、預防目的
1、特殊預防
特殊預防,是指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特殊預防的對象只能是犯罪人,即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人。
2、一般預防
所謂一般預防,是指防止尚未犯罪的人走上犯罪道路。
二、報應目的
道義報應
道義報應是指根據犯罪人的主觀惡性程度實行報應。根據道義報應的觀點,對犯罪人發動刑罰,應以其道德過為基礎,使刑罰與道德充分保持一致。道義報應的本質是將刑罰奠基于主觀惡性,予以否定的倫理評價。道義報應揭示了刑罰的倫理意義,因而是刑罰的題中應有之義。
2.法律報應
法律報應是指根據犯罪的客觀危害程度實行報應。根據法律報應的觀點,對犯罪人發動刑罰,應以其客觀上對社會造成的危害為基礎。法律報應將刑法與道德加以區分,認為犯罪的本質并不是一種惡,尤其不能把罪過視為犯罪的本質,滿足于對犯罪的否定的道德評價,而是強調犯罪是在客觀上對法秩序的破壞,刑罰是對犯罪的否定。
擴展資料
刑罰的種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二條 【主刑和附加刑】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三條 【主刑種類】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四條 【附加刑種類】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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