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遺囑指定監護人的范圍是什么(遺囑指定監護人有效嗎)
民法典規定意定監護的范圍是什么
《民法典》規定意定監護的范圍是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是受法律保護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十三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民法典關于遺囑監護的規定有哪些?
父母死亡,未成年子女或其他被 監護人 則由親屬、關系密切的朋友等 法定監護人 進行監護。但《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中新增了 遺囑 監護條款,即監護人死亡前,立下遺囑,為被監護人指定新的監護人,遺囑會在監護人死亡后產生法律效力。在父母雙方遺囑中所指定的監護人不一樣的情況下,會詢問被監護人的意愿。那么,《民法典》關于遺囑監護的規定都有那些能?請看下面的詳細解釋。 第二十六條 :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 撫養 、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 贍養 、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解讀:本條是關于父母與子女關系義務的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新增規定,主要是在親屬關系、婚姻協議等公證事項中注意審查親屬關系和排除義務條款。 父母子女的關系是法定義務,一般不因父母 離婚 而結束,除非依照法律程序或法律規定解除父母子女關系,比如子女被他人 收養 、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因生父或生母與繼母或繼父離婚等,否則不能排除規定義務的承擔。 結合《民法典》等相關法律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包括婚生的父母子女關系、非婚生的父母子女關系、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關系、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 第二十九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解讀:本條是遺囑指定監護的規定,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回應社會現實和社會需求新增加的規定。 遺囑指定監護人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一是立遺囑人是被監護人的父母; 二是立遺囑人擔任被監護人的監護人。 第三十條 :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本條是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監護人的規定,主要適用于同時擁有多個監護人而又需要其中一位代為辦理相關事務的情況。 1、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應該是同一順位的人。 2、協議確定監護人應該經被監護人同意,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該結合被監護人與監護人的關系、被監護人表達的意愿等綜合確定。 3、協議中也應盡量明確監護的內容、監護人職責權限、權利、對監護人的監督等內容。 該條為公證機構通過協議公證介入監護活動提供了可能的空間,即對于監護人存在爭議的情況下,公證機構可以探索發揮其中立、公正、公信的優勢,依托其與公證有關的財產保管等可從事事務范圍,探討財產托管、監護監督等業務。 第三十三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解讀】:本條是有關意定監護的規定,也是《民法典》新增內容。 1、制定協議時的當事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按照《民法典》第17、18條規定,十八周歲以上以及十六周歲以上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自然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但由于此類公證主要適用于老人,法律對如何確定給老人民事行為能力無規定,實踐中,建議參照 遺囑公證 的做法,必要時由當事人開具精神 健康證 明。 2、監護人可以是近親屬、其他個人,也可以是組織。從《民法典》有關規定看,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3、必須以書面的形式確定監護人,至于書面可以約定哪些內容,并不明確,建議基于履行需要,在書面中明確監護內容、監護人的職責權限、權利、行使方式、對監護人的監督等內容,使監護協議具有可操作性。 遺囑監護是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更科學的監護措施,監護人生前為未成年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指定自己信任的人作為監護人,能使被監護人得到更好的保護,同時又能避免諸多因 監護權 引起的糾紛。將遺囑監護寫入《民法典》,無疑是對我國監護法的更科學的修改,具有十分重要的司法意義。
《民法典》關于在婚姻家庭中的遺囑指定監護人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九條規定:“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被監護人(包括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父母可以通過立遺囑的形式為被監護人指定監護人,但前提是被監護人的父母正在擔任監護人,如果父母因喪失監護能力沒有擔任監護人,或者因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被撤L銷監護人資格等不再擔任監護人的,父母不宜再通過立遺囑的形式為被監護人指定監護人。
此外還應注意本條于本法第27 、28條規定的法定監護之間的關系:
(1)遺囑指定監護具有優先地位。遺囑指定監護是父母通過立遺囑選擇值得信任,并對保護被監護人權益最為有利的人擔任監護人,應當優先于法定監護。
(2)遺囑指定監護指定的監護人也應當不限于本法第27條、第28條規定的,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但是遺囑指定的監護人應當具有監護能力,能夠履行監護職責。
那么,監護人有哪幾種類別?
1、由后死亡的父或母于遺囑中指定者,稱指定監護人。
2、由法律規定的一定范圍的親屬依一定順序充任者,稱法定監護人。
3、由監護機關或法院選定者,稱選定監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擔任監護人;與未成年人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后,也可以擔任監護人。
對于沒有上述監護人的未成年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監護職責有哪些?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
4、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訴訟;
5、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有關遺囑指定監護人的具體情況,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對于遺囑的具體條款應當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只有遺囑的相關條款合法有效的情況下,才可以對遺囑監護人進行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法定監護人的范圍是什么?
法定監護人 范圍有:未成年人的父母、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九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條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第三十一條第一款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民法典指定監護人
民法典指定監護人
民法典指定監護人,監護義務對被監護人來說是非常重要,父母對于未成年子女都有的法定的監護去哪,如果成年人失去了自我會監護的能力就需要由其子女監護,以下分享民法典指定監護人。
民法典指定監護人1
一、民法典中指定監護人應遵循什么原則
指定監護人時,就當遵循的原則是有利于被監護人成長。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法院可以指定監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一條 【監護爭議解決程序】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二、老年人指定監護人公證辦理
監護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證明當事人享有監護權的事實或當事人之間簽訂的監護協議真實、合法的活動。有些情況下,特別是在涉外交往中,監護人為履行監護職責首先要證明自己享有監護權,在這種情況下,公證處可以為當事人辦理監護公證。
監護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的公證處管轄,監護協議公證也可由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管轄。當事人應當親自向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申請時,應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件;
(2)與被監護人關系的證明;
(3)被監護人的基本情況;
(4)其他材料。如監護協議,有關單位同意的證明等。
監護協議不得含有強制未成年人接受宗教訓練等有礙被監護人成長的內容,對不符合我國憲法和有關政策規定的監護協議,公證處不能給予公證。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監護人要保障被監護人的合法利益。所以指定監護人時,要遵循的最基本原則是有利于被監護人成長。如果對指定監護人有異議的,可以請求法院指定。
民法典指定監護人2
一、民法典遺囑指定監護人規定是什么?
民法典遺囑指定監護人規定是根據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 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二、監護人的分類有哪些?
1、由后死亡的父或母于遺囑中指定者,稱指定監護人。
2、由法律規定的一定范圍的親屬依一定順序充任者,稱法定監護人。
3、由監護機關或法院選定者,稱選定監護人。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擔任監護人;與未成年人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后,也可以擔任監護人。
對于沒有上述監護人的未成年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三、監護職責有如此?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
4、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訴訟;
5、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有關遺囑指定監護人的具體情況,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對于遺囑的具體條款應當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只有遺囑的相關條款合法有效的情況下,才可以對遺囑監護人進行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民法典指定監護人3
一、民法典的遺囑指定監護人有什么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九條 【遺囑指定監護人】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二、遺囑指定監護人的范圍是什么
遺囑指定監護人的范圍一般是其他近親屬,包括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或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
根據《民法典》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二十八條規定了法定監護人的范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一般來說,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指定其監護順位后的范圍內的人,擔任監護人。
第二十九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通過以上文章可以了解到,當父母作為被監護人的監護人時,可以通過遺囑的方式,為被監護人指定監護人,這樣可以保證被監護人能夠得到相應的保護和照顧,尤其是對于未成年人來說,監護人是非常重要的。
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嗎
遺囑可以指定監護人。遺囑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理,并于創立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民法典》第二十九條規定,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十九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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