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最新(商標法最新2022商標侵權)
澳門商標法要點
一、商標注冊申請先公告后實審
在澳門,商標注冊申請提交后,先刊登公告。自公告日起2個月內,他人可以提出異議。如果公告期滿無人異議,或者有人異議且異議程序結束之后,審查員才會進行實質審查。
這與中國大陸的申請制度相反。在中國大陸,商標注冊申請實行“先實審后公告”的制度。注冊申請提交之后,先由審查員進行審查。經過實質審查,沒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情形,才會安排公告,由第三人提出異議。
二、不超過6個月的商標使用可以要求優先權
澳門的商標保護采用“申請在先”的原則。一般情況下,對最先提交商標申請的主體給予保護,只有個別例外情形。其中一個例外情形是:在申請前的商標使用,而且使用時間短于6個月。
在澳門,對未注冊商標的使用不超過6個月的,使用人可以在申請商標時要求優先權。優先權日從首次使用之日起算。但是,如果對為注冊商標使用超過6個月還沒有申請注冊,一旦遇到第三人未經授權的使用,或者申請注冊的情形,維權難度反而加大。
這項規定有利于申請人進行市場測試,以便更加合理地指定商標保護策略,用更低的成本去選擇更受消費者歡迎的品牌。
三、商標續展可以重新計算不使用的期限
對于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注冊商標,他人可以申請撤銷,這已經成為業界的通識。而前述“三年”的計算起算點,既可以是注冊日,也可以是最后一次使用日。但是,近期澳門法院做出了一系列判決,改變了以往這種常規做法。
根據最新的法律規定,商標續展之后,連續不使用的三年期限將重新計算。在這種情況下,未使用的商標將無法撤銷。法律規定注冊商標使用的目的在于確保未使用的商標可以“再利用”,使得善意的經濟主體可以使用和注冊這類商標。這種做法雖然與法律的初衷以及國際標準相悖,但實際上已經在知識產權局、法院逐漸開展。
今后,對于沒有使用的注冊商標,注冊后的3年是安全期,從第4年開始有被他人撤銷的風險,但是續展后3年,將再次進入安全期。
四、注冊商標可以對抗近似公司名稱
澳門商業法規定,如果擬注冊的公司名稱與已注冊的商標類似,并且公司經營范圍與該注冊商標指定的商品或服務項目相關,那么該近似的公司名稱不予核準。在實踐中,澳門法院將這一項規定擴大適用至未注冊的馳名商標。

最新商標法司法解釋的內容是怎樣的
第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 商標 案件: 1、不服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 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有關商標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 3、 商標權 權屬糾紛案件; 4、侵害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件; 5、確認不侵害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件; 6、 商標權轉讓合同 糾紛案件; 7、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糾紛 案件; 8、 商標代理合同 糾紛案件; 9、申請訴前停止侵害商標專用權案件; 10、因申請停止侵害商標專用權損害責任案件; 11、因商標糾紛申請訴前 財產保全 案件; 12、因商標糾紛申請訴前 證據保全 案件; 13、其他商標案件。 第二條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作出的有關商標的具體行政行為案件,由 北京 市有關中級人民法院 管轄 。 第三條 第 一審 商標民事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涉及對 馳名商標 保護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計劃單列市、直轄市轄區中級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條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侵害商標權行為過程中,當事人就相關商標提起商標權權屬或者侵害商標專用權民事 訴訟 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五條對于在 商標法 修改決定施行前提出的 商標注冊 及續展申請,商標局于決定施行后作出對該商標申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續展的決定,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審查時適用修改后的商標法。 對于在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提出的商標異議申請,商標局于決定施行后作出對該異議不予受理的決定,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審查時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
商標法最新修訂是哪一年
法律分析:1、商標法第一次修改時間:1993年2月2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商標法》進行了第一次修正;
2、商標法第二次修改時間:2001年10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商標法》進行了第二次修正;
3、商標法第三次修改時間: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三審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
一、將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修改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
二、將第六條修改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三、在第七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四、將第八條修改為:“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五、將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修改為:“(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將第一款第七項修改為:“(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的工作。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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