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解釋四全文詳解(公司法解釋四2021)
公司法司法解釋四全文的具體條款有哪些?
在公司的正常運營與市場運作中,往往會出現一些 經濟糾紛 以及合同協議簽署中條款模糊所帶來的不必要麻煩。國家為了應對問題的出現出臺了以 公司法 為代表的一些列法律條款。那么,眾多公司法人對公司法司法解釋四全文的具體條款有哪些了解嗎?下面來為大家解答。 一、強化對股東法定知情權的保護 1、近年來,隨著公司數量的快速增長,公司治理和 股東權利 糾紛兩類糾紛案件逐年上升,在公司糾紛案件中占比高達60%多。一些大型公司的決議效力糾紛,甚至成為輿論焦點和熱點。為統一法律適用問題,解決一批在審理公司糾紛案件、適用公司法過程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并出臺了該《解釋》。《解釋》共27條,涉及決議效力、 股東知情權 、利潤分配權、優先購買權和股東代表 訴訟 等五個方面糾紛案件審理中的法律適用問題。 2、關于決議效力,《解釋》從三個方面完善了決議效力瑕疵訴訟的法律適用規則:一是確定了決議不成立之訴,與決議無效之訴和撤銷決議之訴一起,共同構成了“三分法”的格局;二是明確了決議效力案件的原告范圍,確認決議無效或者不成立之訴的原告包括股東、董事、監事等,規定決議撤銷之訴的原告應當在起訴時具有股東資格;三是明確了確認決議無效或者撤銷決議的法律效力,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或者撤銷的,公司依據該決議與善意相對人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不受影響。 3、公司法賦予了股東查閱、復制 公司章程 、決議等文件材料的權利,為依法強化對股東法定知情權的保護,《解釋》對股東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可能有的不正當目的作了列舉,明確劃定了公司拒絕權的行使邊界,并明確規定公司不得以公司章程、股東間協議等方式,實質性剝奪股東的法定知情權,并對股東聘請中介機構執業人員輔助查閱作出了規定。 4、制定《解釋》,旨在加強股東權利的司法救濟,妥善處理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等利益沖突,盡可能避免公司僵局,是依法保障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迫切需要,也是營造良好營商環境的迫切需要,將對提高我國公司法律制度的國際競爭力、改善投資環境起到重要作用。 二、探索完善對股東利潤分配權的司法救濟 1、是否分配和如何分配公司利潤,原則上屬于商業判斷和公司自治的范疇,人民法院一般不介入。因此,《解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明確規定,股東請求公司分配利潤的,應當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者 股東大會決議 ;未提交的,人民法院原則上應當不予支持。 2、近年來,公司大股東違反同股同權原則和股東權利不得濫用原則,排擠、壓榨小股東,導致公司不分配利潤,損害小股東利潤分配權的現象時有發生,如公司不分配利潤,但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領取過高薪酬,或者由控股股東操縱公司購買與經營無關的財物或者服務,用于其自身使用或者消費,或者隱瞞或者轉移利潤,等等。因此,《解釋》積極探索完善對股東利潤分配權的司法救濟,規定公司股東濫用權利,導致公司不分配利潤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司法可以適當干預,以實現對公司自治失靈的矯正。 3、中小股東在公司中通常處于相對弱勢地位,因此公司法對股東權利的保護,在很大程度上是對中小股東權利的保護,《解釋》既加強了對表決權等公益權的司法救濟,也加強了對利潤分配權等自益權的司法救濟,將指導人民法院更加準確地適用公司法,充分發揮司法功能,依法保護股東權利。 三、規范股東優先購買權行使 1、公司 法規 定,股東向公司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時,其他股東享有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轉讓股權的權利,但關于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行使通知、行使方式、行使期限、損害救濟等,公司法沒有具體規定,就此,《解釋》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2、《解釋》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 的轉讓股東在其他股東主張優先購買后又不同意轉讓的,對其他股東優先購買的主張,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時,為了防止轉讓股東惡意利用該規則,損害股東優先購買權,《解釋》明確規定,轉讓股東未就 股權轉讓 事項征求其他股東意見,或者以欺詐、惡意串通等手段,損害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其他股東有權要求以實際轉讓的同等條件優先購買該股權。 3、《解釋》還細化了行使股東優先購買權的程序規則,如規定轉讓股東應當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合理方式,將轉讓股權的同等條件通知其他股東;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期限,應當按照章程規定期限、轉讓股東通知期限和30日最低期限的先后順序確定;判斷“同等條件”應當考慮的主要因素,包括轉讓股權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等。 4、就損害股東優先購買權的 股權轉讓合同 的效力問題,對此類 合同的效力 ,公司法并無特別規定,不應僅僅因為損害股東優先購買權認定 合同無效 、撤銷合同,而應當嚴格依照 合同法 規定進行認定。正是基于此類合同原則上有效,因此人民法院支持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股東以外的受讓人可以請求轉讓股東依法承擔相應合同責任。 綜上所述, 公司法司法解釋四全文 的具體條款規定了公司在應對利益糾紛,合同模糊,股權糾紛,公司管理等方面對公司的運營進行了法律角度的解釋和約束。希望企業法人能夠對公司法有一個全面的認識,切莫打法律的擦邊球。遵紀守法,誠信經營。

202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解釋四是怎樣規定的?
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結合審判實踐,就人民法院審理因公司機關會議決議無效和撤銷糾紛、 股東知情權 糾紛、 有限責任公司 新增資本認購糾紛、股份公司發行新股糾紛、利潤分配請求權糾紛、 股權轉讓 糾紛、股東代表 訴訟 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作出了規定,具體如下。 一、公司機關會議決議無效和撤銷糾紛 1、(無效之訴的原告)與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內容有利害關系的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公司職員,可以請求確認股東會或者股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 2、(撤銷之訴的原告股東身份)提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撤銷之訴的原告,應在會議決議形成并至起訴時持續具有公司股東身份。 原告起訴時應提交公司股東名冊、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公司發行的記名股票及無記名股票,或者在證券交易場所開立的證券賬戶,證明其股東身份。 原告提交其他書面文件證明其股東身份且公司予以認可的,人民法院應允許其以股東身份起訴。 公司有 證據 證明原告已經不具有公司股東身份的,人民法院應 裁定駁回起訴 。 3、(無效和撤銷之訴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請求撤銷上述會議決議案件,應當列公司為被告,對決議涉及的相對利害關系人,可以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公司其他股東以與原告相同理由請求參加訴訟的,應當列為共同原告。但申請參加撤銷上述會議決議案件的公司其他股東,提交申請的時間不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或者未持續具有公司股東身份的,人民法院應不予準許。 二、(表見決議、決議不存在的處理)原告起訴請求認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撤銷案件,原告主張事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認定相關決議文件無效或者偽造的相關內容無效: 1、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 強制性規定; 2、公司未召集會議或者召集了會議但未進行表決或者表決人數未達到法定多數即形成了決議文件; 3、公司雖然召集了會議,但會議決議與會議記錄不符,且公司不能證明會議記錄內容存在錯誤; 4、會議決議的股東或者董事簽名系偽造或者其他偽造會議或會議決議的情形。 5、(未受通知 股東權利 之行使)原告股東以未收到開會通知而對會議的召開不知情為由起訴請求認定股東會、 股東大會決議 無效或者請求撤銷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三、公司未履行通知義務召集的股東會、股東大會形成的決議,人民法院應認定無效;公司雖未履行通知義務,但原告股東參加了會議或者參加了投票表決,原告起訴時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判決撤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公司有證據證明已經向原告股東履行了通知義務,且通知方法符合法律及股東與公司事先約定的,人民法院應裁定駁回起訴; 公司向原告股東履行了通知義務,但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存在其他無效情形或者符合可撤銷條件的,人民法院應認定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四、(事后以行為或者意思表示同意決議)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案件,公司有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1、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形成決議后,原告股東又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同意相關會議決議內容;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形成決議后,原告股東又有明確的自主行為,接受了相關會議決議內容; 3、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又形成了新的決議,變更了原告起訴涉及的相關內容; 4、原告股東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5、(中止執行決議與擔保)人民法院審理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撤銷上述決議案件,原告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被告或者第三人中止執行決議涉及的相關內容,被告或者第三人有權要求原告提供相應擔保。 6、人民法院經審查確認原告中止執行會議決議的理由成立時,應通知被告或者第三人公司中止執行相關決議;被告或者第三人請求原告就此提供相應擔保,但原告不能提供的,人民法院應通知駁回原告申請。 7、(擔保費用的處理)人民法院審理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撤銷上述決議案件時,公司請求原告提供擔保并主張賠償的,應提供相應證據。 8、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或者判決 駁回訴訟請求 ,且公司因無效或者撤銷之訴形成財產損失的,人民法院可同時判決原告或 擔保人 在擔保的范圍內予以賠償。 9、(判決的溯及力)人民法院判決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撤銷上述決議時,該決議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但公司依據該決議設立的對外法律關系,不當然失去法律效力。 10、當事人因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設立的其他法律關系發生爭議時,可以請求與決議無效或者撤銷之訴案件 合并審理 ,也可以另行提起訴訟。
公司法如何解釋四全文?
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結合人民法院審判實踐,現就公司決議效力、股東知情權、利潤分配權、優先購買權和股東代表訴訟等案件適用法律問題作出如下規定。
第一條 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等請求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條依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請求撤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的原告,應當在起訴時具有公司股東資格。
第三條 原告請求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不成立、無效或者撤銷決議的案件,應當列公司為被告。對決議涉及的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列為第三人。
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其他有原告資格的人以相同的訴訟請求申請參加前款規定訴訟的,可以列為共同原告。
第四條 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民法院。
應當予以支持,但會議召集程序或者表決方式僅有輕微瑕疵,且對決議未產生實質影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條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主張決議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開會議的,但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規定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而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的除外;
(二)會議未對決議事項進行表決的。
(三)出席會議的人數或者股東所持表決權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
(四)會議的表決結果未達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通過比例的。
(五)導致決議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或者撤銷的,公司依據該決議與善意相對人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不受影響。
第七條 股東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九十七條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起訴請求查閱或者復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證據證明前款規定的原告在起訴時不具有公司股東資格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原告有初步證據證明在持股期間 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請求依法查閱或者復制其持股期間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第八條 有證據證明股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股東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不正當目的”:
(一)股東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主營業務有實質性競爭關系業務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股東為了向他人通報有關信息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東在向公司提出查閱請求之日前的三年內,曾通過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向他人通報有關信息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釋四的內容是怎么樣的?
公司法 是規范公司的一個很重要的法律,其中對于公司的主要管理機構,股東等都有詳細的規定,那么關于人 民法院 公司法解釋 四 的內容是怎么樣的?解釋中包含了決議夏利瑕疵,股東的法定知情權等內容。 一、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釋四 《解釋》的主要內容 《解釋》包括27條規定,涉及決議效力、 股東知情權 、利潤分配權、優先購買權和股東代表 訴訟 等五個方面糾紛案件審理中的法律適用問題。 (一)完善決議效力瑕疵訴訟制度。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就公司經營事項作出決議,是公司治理的主要方式。因此,關于決議效力的爭議也是公司治理糾紛的主要類型。《解釋》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完善了決議效力瑕疵訴訟的法律適用規則:一是確定了決議不成立之訴。對決議效力瑕疵的分類,各國立法例大致存在“二分法”與“三分法”的分野,前者包括決議無效和決議可撤銷兩種決議效力瑕疵,后者則在此基礎上還規定了決議不成立或者決議不存在。我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確認決議無效和撤銷決議之訴,均系針對已經成立的決議,未涵蓋決議不成立的情形。我們認為,從體系解釋出發,不成立的決議當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應是公司法的默示性規定。因此,《解釋》第五條規定了決議不成立之訴,與決議無效之訴和撤銷決議之訴一起,共同構成了“三分法”的格局。有觀點認為,召開會議并作出決議,是公司意志的形成過程,而非公司的意思表示,因此不屬于民事法律行為,不存在是否成立的問題。我們認為,《民法總則》明確將包括公司在內的法人的決議行為,規定在民事法律行為制度中,對此《解釋》應當嚴格貫徹。二是明確了決議效力案件的原告范圍。為維護公司穩定經營和交易安全,在訴的利益原則的基礎上,各國公司法對決議效力確認之訴的原告范圍多有限制。我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亦就此作了適當限制。但由于該規定較為原則,司法實踐中對其具體含義存在一定爭議。《解釋》嚴格貫徹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的立法宗旨,在第一條規定確認決議無效或者不成立之訴的原告,包括股東、董事、監事等;在第二條規定,決議撤銷之訴的原告應當在起訴時具有股東資格。三是明確了確認決議無效或者撤銷決議的法律效力。關于公司內部規定或者決議的外部效力問題,《民法總則》通過第六十一條、第八十五條等規定予以了明確,基本確立了內外有別、保護善意相對人合法利益的原則。據此,《解釋》第六條明確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或者撤銷的,公司依據該決議與善意相對人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不受影響。 (二)依法強化對股東法定知情權的保護。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九十七條賦予了股東查閱、復制 公司章程 、決議等文件材料的權利。該權利是公司法賦予股東的固有權,屬于法定知情權,是 股東權利 中的基礎性權利,依法應當嚴格保護。《解釋》針對適用該兩條規定中遇到的爭議較多的問題,作出了如下規定:一是結合訴的利益原則,通過第七條明確了股東就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九十七條規定享有的訴權,并規定了 有限責任公司 原股東享有的有限訴權。二是結合司法實踐經驗,對股東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可能有的不正當目的作了列舉,明確劃定了公司拒絕權的行使邊界。三是明確規定公司不得以公司章程、股東間協議等方式,實質性剝奪股東的法定知情權。公司以此為由拒絕股東行使法定知情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四是為保障股東知情權的行使,對股東聘請中介機構執業人員輔助查閱作出了規定。五是就股東可以請求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賠償損失作了規定,以防止從根本上損害股東知情權。 (三)積極探索完善對股東利潤分配權的司法救濟。利潤分配權,是指股東有權按照出資或股份比例請求分配公司利潤的權利。是否分配和如何分配公司利潤,原則上屬于商業判斷和公司自治的范疇,人民法院一般不應介入。因此,《解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明確規定,股東請求公司分配利潤的,應當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者 股東大會決議 ;未提交的,人民法院原則上應當不予支持。但近年來,公司大股東違反同股同權原則和股東權利不得濫用原則,排擠、壓榨小股東,導致公司不分配利潤,損害小股東利潤分配權的現象時有發生,嚴重破壞了公司自治。比如,公司不分配利潤,但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領取過高薪酬,或者由控股股東操縱公司購買與經營無關的財物或者服務,用于其自身使用或者消費,或者隱瞞或者轉移利潤,等等。為此,《解釋》第十五條但書規定,公司股東濫用權利,導致公司不分配利潤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司法可以適當干預,以實現對公司自治失靈的矯正。 (四)規范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行使和損害救濟。有限責任公司具有較強的人合性,股東之間基于相互信任而共同投資。為此,公司 法規 定,股東向公司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時,其他股東享有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轉讓股權的權利。這是股東維護其人合性利益的主要法律依據。但關于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行使通知、行使方式、行使期限、損害救濟等,公司法沒有具體規定。為此,《解釋》一是細化了行使股東優先購買權的程序規則。比如規定轉讓股東應當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合理方式,將轉讓股權的同等條件通知其他股東;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期限,應當按照章程規定期限、轉讓股東通知期限和30日最低期限的先后順序確定;判斷“同等條件”應當考慮的主要因素,包括轉讓股權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等。二是明確了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行使邊界和損害救濟制度。股東優先購買權制度的立法宗旨,在于維護公司股東的人合性利益,而非保障其他股東取得轉讓股權。據此,《解釋》第二十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轉讓股東在其他股東主張優先購買后又不同意轉讓的,對其他股東優先購買的主張,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亦即其他股東不具有強制締約的權利。同時,為了防止轉讓股東惡意利用該規則,損害股東優先購買權,《解釋》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轉讓股東未就 股權轉讓 事項征求其他股東意見,或者以欺詐、惡意串通等手段,損害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其他股東有權要求以實際轉讓的同等條件優先購買該股權。但為了維護交易秩序和公司穩定經營,《解釋》對股東優先購買權被侵害后,股東行使相關權利的期限做了適當限制。三是解決了關于損害股東優先購買權的 股權轉讓合同 效力的實踐爭議。我們認為,對此類 合同的效力 ,公司法并無特別規定,不應僅僅因為損害股東優先購買權認定 合同無效 、撤銷合同,而應當嚴格依照 合同法 規定進行認定。正是基于此類合同原則上有效,因此人民法院支持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股東以外的受讓人可以請求轉讓股東依法承擔相應合同責任。 (五)完善股東代表訴訟機制。一是明確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涉及兩類不同訴訟。司法實踐中,對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訴訟類型,以及公司的訴訟地位存在不同認識。我們認為,公司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監事會或者監事系公司機關,其履行法定職責代表公司提起的訴訟,應當是公司直接訴訟,應列公司為原告。《解釋》第二十三條對此予以了明確。二是完善了股東代表訴訟機制。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了股東代表訴訟,但對于股東代表訴訟中的當事人地位、勝訴利益的歸屬、 訴訟費用 的負擔等問題,沒有規定具體的操作規則。《解釋》第二十四、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條分別就這三個方面的問題作出了規定。 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釋四 的內容是怎么樣的?司法解釋就是對于原先出現的法條進行重新解釋或者是增加法條內容,刪除法條內容的一個規范文件,法律是每天都在更新的,或許今天發生的事情,第二天的處理方式就改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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