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商標法關于商標侵權的處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者保證商品質量和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特制定本法。第二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的工作。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第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注冊。第五條 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第六條 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商標管理,監督商品質量,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第七條 商標使用的文學、圖形或者其組合,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使用注冊商標的,并應當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第八條 商標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圖形:
(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旗幟、徽記、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紅十字”、“紅新月”的標志、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5)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和圖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7)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8)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
(9)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第九條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按其所屬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對等原則辦理。第十條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委托國家指定的組織代理。
第二章 商標注冊的申請第十一條 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第十二條 同一申請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標的,應當按商品分類表分別提出注冊申請。第十三條 注冊商標需要在同一類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應當另行提出注冊申請。第十四條 注冊商標需要改變文字、圖形的,應當重新提出注冊申請。第十五條 注冊商標需要變更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第三章 商標注冊的審查和核準第十六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凡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由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第十七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第十八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第十九條 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無異議或者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的,始予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經裁定異議成立的,不予核準注冊。第二十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第二十一條 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內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第二十二條 對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申請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后,做出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內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裁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申請人。
第四章 注冊商標的續展、轉讓和使用許可第二十三條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第二十四條 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
續展注冊經核準后,予以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特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申請商標注冊的,必須是依法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或者是《商標法》第九條規定的外國人或外國企業。第三條 申請商標注冊,應當依照商品分類表按類分別申請,每一個商標申請交送商標注冊申請書(書式一)一份,商標圖樣十張(指定顏色的,應當交送著色圖樣和商標黑白墨稿一張)。
商標圖樣要用光潔耐用的紙張印制,長和寬不得超過十厘米。硬質的、塑料的以及其他不能粘貼的,應當用紙張印制或繪制的圖樣或照片代替。第四條 藥品必須使用注冊商標。
申請藥品商標注冊,應當附送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的批準生產的證明文件。第五條 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申請手續不齊備的,予以退回,申請日期不予保留。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同一天申請的,各申請人應當按照商標局的通知,限期交送該商標第一次使用日期的證明。同日使用的或均未使用的,應當進行協商;協商超過三十天達不成協議的,由商標局裁定。第六條 商標局應當設置“商標注冊簿”,登錄注冊商標及有關注冊事項。第七條 申請變更注冊人名義,每一個商標申請交送注冊商標變更注冊人名義申請書(書式二)一份,注冊人名義變更證明一份,并交回原注冊證。經商標局核準后,將原證加注發還,并予公告。
注冊人的地址有變更的,應當交送注冊商標變更注冊人地址申請書(書式三)一份。第八條 使用注冊商標的,應當標明“注冊商標”四字,或者標明[○注]或?標記。第九條 駁回申請的商標,商標局發給申請人駁回通知書,并抄送核轉單位。第十條 對駁回的商標要求復審的,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交送駁回商標復審申請書(書式四)一份。第十一條 對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應當向商標局交送商標異議書(書式五)正副本各一份。
當事人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不服,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的,應當交送商標異議復審申請書(書式六)正副本各一份。第十二條 對已注冊的商標提出爭議的,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交送注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書式七)正副本各一份。第十三條 申請商標續展注冊的,每一個商標申請應當交送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書式八)一份,商標圖樣五張,并交回原注冊證。經商標局核準后,將原證加注發還,并予公告。第十四條 申請轉讓注冊商標的,每一個商標申請應當交送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書式九)一份,并交回原注冊證。經商標局核準后,將原證加注發給受讓人,并予公告。第十五條 商標注冊證遺失或者毀損,申請補發的,應當交送補發商標注冊證申請書(書式十)一份,商標圖樣五張。第十六條 申請商標注冊,轉讓注冊,續展注冊,變更注冊人名義、地址,補發注冊證等有關事項,應當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轉。申請人應當將副本報送核轉部門。第十七條 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需要交送的各種書件和費用,應當按本實施細則規定,在申請時一次齊備,否則不予受理。第十八條 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除應當將該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副本報商標局備案外,同時,另備副本交送當事人雙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存查。第十九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過商標管理,監督商品質量,應當主要在商品流通領域內,配合有關部門進行。對使用商標的商品,有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行為的,按《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規定處理。第二十條 對有《商標法》第三十條第(1)、(2)、(3)項行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知商標注冊人改正,對拒不改正的,報請商標局處理。
對有《商標法》第三十條第(4)項行為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請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對商標的使用,包括用于廣告宣傳或展覽。第二十一條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3)項的規定,對使用商標的商品,有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行為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作下列處理:
(1)對情節輕微的,進行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2)對情節嚴重的,責令檢討,并予通報,或者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使用注冊商標的,還可以報請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3修正)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制定本法。第二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的工作。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第四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
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第五條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共同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同一商標,共同享有和行使該商標專用權。第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第七條 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商標管理,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第八條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第九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標注冊人有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第十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第十一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第十二條 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第十三條 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3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9年版已經替代2013年版)。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于2019年4月23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修改條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歷次修改情況: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商標注冊的申請
第三章 商標注冊的審查和核準
第四章 注冊商標的續展、變更、轉讓和使用許可
第五章 注冊商標的無效宣告
第六章 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七章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八章 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1988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商標注冊申請人,必須是依法登記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以及符合《商標法》第九條規定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第三條 申請商標注冊、轉讓注冊、續展注冊、變更注冊人名義或者地址、補發商標注冊證等有關事項,由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下簡稱核轉機關)核轉,或者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組織代理。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組織代理。第四條 申請商標注冊、轉讓注冊、續展注冊、變更、補證、評審及其他有關事項,必須按照規定繳納費用。第五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設置《商標注冊簿》,記載注冊商標及有關注冊事項。
商標局編印發行《商標公告》,刊登商標注冊及其他有關事項。第六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行政區劃名稱和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
使用前款規定名稱已經核準注冊的商標繼續有效。第七條 國家規定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藥品和煙草制品,必須使用注冊商標。
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其他商品,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第八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對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五條和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提出的評審事宜,做出終局決定、裁定。第二章 商標注冊的申請第九條 申請商標注冊,應當依照公布的商品分類表按類分別申請。每一個商標注冊申請應當向商標局交送《商標注冊申請書》一份、商標圖樣十份(指定顏色的彩色商標,應當交送著色圖樣十份)、黑白墨稿一份。
商標圖樣必須清晰、便于粘貼,用光潔耐用的紙張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長和寬應當不大于十厘米,不小于五厘米。第十條 商標注冊申請等有關書件,應當使用鋼筆、毛筆或者打字機填寫。應當字跡工整、清晰。
商標注冊申請人的名義、章戳,應當與核準或者登記的名稱一致。申報的商品不得超出核準或者登記的經營范圍。商品名稱應當依照商品分類表填寫;商品名稱未列入商品分類表的,應當附送商品說明。第十一條 申請人用藥品商標注冊,應當附送衛生行政部門發給的《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或者《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
申請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煙絲的商標注冊,應當附送國家煙草主管機關批準生產的證明文件。
申請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其他商品的商標注冊,應當附送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證明文件。第十二條 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申請手續齊備并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書件的,編定申請號;申請手續不齊備或者未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書件的,予以退回,申請日期不予保留。第十三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同一天申請注冊的,各申請人應當按照商標局的通知,如期交送第一次使用該商標的日期的證明。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請人應當進行協商,超過30天達不成協議的,由商標局裁定。第十四條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申請商標注冊或者申請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使用中國文字,并交送代理人委托書一份。代理人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權限和委托人的國籍。
代理人委托書和有關證明的公證、認證手續,按照對等原則辦理。外文書件應當附中文譯本。第十五條 商標局受理申請商標注冊要求優先權的事宜。具體程序依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規定辦理。第三章 商標注冊的審查第十六條 商標局對編定申請號的申請進行審查,將初步審定的商標,刊登《商標公告》;駁回申請的,發給申請人駁回通知,并抄送核轉機關。第十七條 對駁回申請的商標申請復審的,申請人應當在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15天內,將《駁回商標復審申請書》一份寄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同時附送原《商標注冊申請書》、原商標圖樣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和駁回通知,并將《駁回商標復審申請書》抄送核轉機關。
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并抄送核轉機關。終局決定應予初步審定的商標移交商標局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第三條 商標法和本條例所稱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第四條 商標法第六條所稱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第五條 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在商標注冊、商標評審過程中產生爭議時,有關當事人認為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可以相應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認定馳名商標,駁回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商標注冊申請或者撤銷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商標注冊。有關當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其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第六條 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地理標志,可以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注冊。
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據其章程接納為會員;不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也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無權禁止。第七條 當事人委托商標代理組織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提交代理委托書。代理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內容及權限;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代理委托書還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國籍。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代理委托書及與其有關的證明文件的公證、認證手續,按照對等原則辦理。
商標法第十八條所稱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是指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第八條 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使用中文。
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證明文件和證據材料是外文的,應當附送中文譯文;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證明文件或者證據材料。第九條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的;
(三)與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有利害關系的。第十條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的外,當事人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實際收到日為準,但是當事人能夠提出實際郵戳日證據的除外。第十一條 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各種文件,可以通過郵寄、直接遞交或者其他方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委托商標代理組織的,文件送達商標代理組織視為送達當事人。
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向當事人送達各種文件的日期,郵寄的,以當事人收到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當事人;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文件無法郵寄或者無法直接遞交的,可以通過公告方式送達當事人,自公告發布之日起滿30日,該文件視為已經送達。第十二條 商標國際注冊依照我國加入的有關國際條約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第二章 商標注冊的申請第十三條 申請商標注冊,應當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務分類表按類申請。每一件商標注冊申請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書》1份、商標圖樣5份;指定顏色的,并應當提交著色圖樣5份、黑白稿1份。
商標圖樣必須清晰、便于粘貼,用光潔耐用的紙張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長或者寬應當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并提交能夠確定三維形狀的圖樣。
以顏色組合申請注冊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并提交文字說明。
申請注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并提交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規則。
商標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應當說明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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