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故意傷害的犯罪構成要件)
故意傷害罪構成要件
根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
故意傷害罪構成要件如下: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
應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因此,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一般不認為是犯罪。只有當自傷行為是為了損害社會利益而觸犯有關刑法規范時,才構成犯罪。例如,軍人戰時自傷,以逃避履行軍事義務的,應按本法第434條追究刑事責任。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1、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的方式,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亦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前者如拳打腳踢、刀砍槍擊、棒打石砸、火燒水燙等;后者則如負有保護幼兒責任的保姆不負責任,見幼兒拿刀往身上亂戳仍然不管,結果幼兒將自己眼睛刺瞎的行為,就可構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實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實施,還可以利用馴養的動物如毒蛇、狼犬等實施。既可以針對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組織的殘缺或容貌的毀壞,又可以針對人體的內部,造成內部組織、器官的破壞,妨礙其正常的功能活動。總之,無論是直接由本人實施還是間接實施,亦無論是針對何種部位,采取什么樣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傷害,即可構成本罪。
2、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是非法進行的
如果某種致傷行為為法律所允許,就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正當防衛造成傷害而未過當的,醫生對病人截肢治病等。經被害人同意的傷害,是否合法,要做具體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為了達到危害社會的目的,這種同意不能排除傷害行為的非法性;如果這種同意是為了有益于社會的目的、則可以排除他人傷害行為的非法性。對于具有激烈對抗性體育運動項日中發生的傷害行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應作具體分析。如果這種致傷動作本身為該項運動項目的規則所允許,這種傷害一般不能認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賽時,依據“合理沖撞規則”所實施而引起傷害的動作,一般不認為是傷害罪:如果比賽中動作粗魯,明顯違反規則要求,具有傷害他人身體故意的,也應按故意傷害罪論處。
3、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本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腳踢、推拉撕扯,不會造成傷害結果的,則不能以本罪論處。傷害結果其表現可多種多樣,有的是破壞了他人組織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斷手腳;有的是損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聽覺、視覺、味覺喪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結果的嚴重程度而言,則有3種形態,即輕傷、重傷或死亡。如果沒有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如沒有達到傷害等級或雖達到等級卻屬輕微傷,則不能以本罪論處。
所謂輕傷,是指由于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于輕微傷害的損傷。鑒定應當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后果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后引起的并發癥和后遺癥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所謂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喪失聽、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損害的傷害。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其中,已滿14周歲末滿16周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對于自己的傷害行為能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不一定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無論造成何種程度的結果都在其主觀犯意之內,所以,一般可按實際傷害結果來確定是故意輕傷還是故意重傷。故意輕傷的犯罪還存在犯罪未遂問題。但對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例如企圖嚴重毀容,并已著手實施的行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實際傷害,也應按故意重傷罪(未遂)定罪量刑。
在故意傷害致死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混合罪過形式,即同時具有傷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過失,這是區別故意傷害致死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死同過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標志。
故意傷害罪是刑法第幾條
故意傷害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并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如致人重傷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
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
2、客觀方面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是非法進行的,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 , 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3、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中,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致人輕傷的。則須已滿16周歲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4、故意傷害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故意傷害罪的構成條件是什么?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并達成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
如果沒有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如沒有達到傷害等級或雖達到等級卻屬輕微傷,則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故意傷害罪
一、 故意傷害罪 構成重傷的量刑標準 1、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一) 故意傷害 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尚未達殘疾標準的或損傷程度與 輕傷標準 接近的,為有期徒刑三年; (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造成被害人10級殘疾的,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一級殘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2、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法 定基準刑參照點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被害人6級殘疾的,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一級殘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為有期徒刑十三年。 3、重處、輕處特別規定 傷害多人的,在其中最重傷情的基礎上,每增加輕傷1人,按照所增傷情的輕重程度,確定遞增幅度,輕度的,刑期增加三個月;中度的,刑期增加六個月;重度的,刑期增加九個月;每增加重傷未達殘疾標準或接近輕傷標準1人,刑期增加十個月;每增加重傷1人,致10級殘疾的,刑期增加一年,依次每增加一級殘疾等次,刑期增加六個月。 持刀等 管制 刀具傷害他人的,從重10%。 在聚眾斗毆、 尋釁滋事 中故意傷害他人的,從重10%。 傷害對象為70歲以上的老人、14歲以下的兒童、殘疾人、懷孕婦女的,從重5%。 因為鄰里糾紛、 婚姻糾紛 等民間矛盾引發的故意傷害,從輕10%。 二、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 1、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所謂損害他人的身體健康,主要是指損害人體組織的完整或者破壞人體器官的正常功能。 2、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傷害的結果,可能是輕傷、重傷、也可能是致人死亡。在司法實踐中,應具體區分重傷和輕傷,我國刑法第九十五條對重傷的含義作了原則規定,即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具體應參照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的《人體 重傷鑒定標準 》和《人體 輕傷鑒定標準 (試行)》。 3、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犯罪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4、本罪的主體是已滿十六周歲的人。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 故意傷害致人重傷 或者死亡的,也應負刑事責任。 三、故意傷害罪的加重情節 1、故意傷害罪的“致人重傷”情節認定 (1)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 (2)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 (3)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 其中“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幾種重傷之外的在受傷當時危及生命或者在損傷過程中能夠引起威脅生命的并發癥,以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損傷,主要包括-腦損傷、頸部損傷、胸部損傷、腹部損傷、骨盆部損傷、脊柱和脊髓損傷以及燒傷、燙傷、凍傷、電擊損傷、物理、化學或者生物等致傷因素引起的損傷等。 2、故意傷害罪的”致人死亡“情節認定 這里所說的“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出于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傷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傷害后得不到及時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
什么情況下可構成故意傷害罪
所謂故意傷害罪,是指行為人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健康的行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是法律重點保護的對象,任何人、任何單位都無權剝奪他人身體健康權。健康權,是指公民對自身的人體組織的完整和人體所有器官、肢體的完整和正常活動的權利。 構成故意傷害罪 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一、行為人為一般犯罪主體,即達到 刑事責任年齡 具有 刑事責任能力 的自然人。二、行為人在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是:1、行為人具有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傷害行為通常表現為暴力方法,但有時也表現為非暴力方法,既可以是對他人身體直接實施打擊,也可以是間接使人傷害。該罪為結果犯,只有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的結果,才能構成本罪的既遂。以傷害造成的后果為標準,傷害分為輕傷、重傷、傷害致死3種情況。需要注意的是,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虐待被監管人、聚眾“打砸搶”等致人傷殘的,按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2、行為人實際上已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的后果;3、已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4、行為人故意傷害的是特定人的身體健康。三、行為人主觀方面的表現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采用的方法和手段會因此而傷害他人身體健康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四、故意傷害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身體健康、具體指人體各器官、肢體的完整和正常活動。而 尋釁滋事罪 ,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哄鬧事,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也要符合以下幾個條件:一、尋釁滋事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生活中人們應當遵守的共同準則。尋釁滋事犯罪多發生在公共場所(也有一些發生在偏僻隱蔽的地方),常常給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造成損害,但是尋釁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個社會挑戰,蔑視社會主義道德和法制。二、尋釁滋事犯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無事生非,起哄搗亂,無理取鬧,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主要表現為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隨意毆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風、取樂等不健康動機,無故、無理毆打相識或者素不相識的人。這里的“情節惡劣的”,是指隨意毆打他人手段殘忍的,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造成被毆打人自殺等嚴重后果的等等。 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是指出于取樂、尋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動機,無故無理追趕、攔擋、侮辱、謾罵他人,此多表現為追逐、攔截、辱罵婦女。這里的“情節惡劣的”,主要是指經常性追逐、攔截、辱罵他人的;造成惡劣影響或者激起民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裘或者侮辱婦女的,則構成強制猥裘、 侮辱婦女罪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有公私財物,是指以蠻不講理的流氓手段,強行索要市場、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財物,或者隨心所欲損壞、毀滅、占用公私財物。這里的情節嚴重的,是指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的公私財物數量大的;造成惡劣影響的;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造成公私財物受到嚴重損失的等等。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是指出于取樂、尋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動機,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制造事端,擾亂公共場所秩序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是指公共場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壞,引起群眾驚慌、逃離等嚴重混亂局面的。行為人只要有上述四種情形中的任意一種,就構成尋釁滋事罪。三、 尋釁滋事罪的 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l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該罪。四、尋釁滋事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即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其動機是通過尋釁滋事活動,追求精神刺激,填補精神上的空虛。故意傷害罪與尋釁滋事罪的主要區別是,一、二罪主觀方面不同。故意傷害罪與尋釁滋事罪在主觀方面雖然都是故意,但兩罪的故意內容有重要差別。故意傷害罪在主觀上必須是有傷害的故意,必須是故意使他人身體健康受到損害,傷害的動機則是多樣的。尋釁滋事罪的故意,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破壞公共秩序的危害后果,而積極希望并促使這種結果發生,犯罪目的是破壞公共秩序,向整個社會進行有意識的挑戰,犯罪動機是耍威風、取樂等。犯罪行為人的主觀目的是不可見的。二、客觀方面不同。故意傷害罪表現為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尋釁滋事罪表現為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主要表現在1、犯罪對象的不同。尋釁滋事中的隨意毆打他人,“隨意”就是沒有特定的對象,想打就打,不講原因,沒有理由,有時以看不慣為由也打,以此顯示其橫行和無法無天。故意傷害則不同,行為人要傷害的對象是特定的,一般有起因,有源頭,以此滿足其動機。2、犯罪場所也有不同,尋釁滋事行為人一般在公共場所進行,希望知道的人越多越好,以滿足其虛榮心。故意傷害的行為人,以傷害到被害人為目的,為了逃避打擊,往往選擇場所都比較秘密。3、其他方面,尋釁滋事的行為人一般自己動手,或不顧忌被害者知道是其所為,甚至希望被害人知道,以樹其“霸主”形象。故意傷害的行為人不希望被害人知道是其所為,所以常常雇兇傷人,自己幕后指揮。后果上,尋釁滋事罪通常要“情節惡劣或嚴重”,在隨意毆打他人的尋釁滋事中一般是“多人多次”,不需要被害人損傷程度達到“輕傷”以上的結果。故意傷害罪起碼要輕傷以上才構成。總之,脫胎于舊刑法“流氓罪”的尋釁滋事罪,仍脫不了“藐視社會法紀,破壞社會秩序,針對不特定的人尋釁滋事,從中尋求精神刺激”的胎記。根據刑法第293條規定,尋釁滋事罪主要指下列四種情況:第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第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第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第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三、侵犯客體不同。故意傷害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健康權利。尋釁滋事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即人們遵守共同生活規則所形成的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與非公共場所人們遵守共同生活規則所形成的秩序。四、犯罪行為造成人體傷害限度不同。尋釁滋事罪僅限于造成人體輕傷的后果,故意傷害罪造成人體傷害的結果則分輕傷、重傷和死亡3種。看被告人行為是否構成尋釁滋事罪,關鍵是如何界定"隨意毆打他人"中的"隨意"之意"、如何界定“公共場所秩序”。刑法規定,"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構成尋釁滋事罪。因此,"隨意"成為毆打他人構成犯罪的一個必備要件。實踐中界定"隨意"主要應考察以下兩方面因素:一是動機,看刺激行為人實施毆打他人的內心起因或內心沖動是什么,是出于故意違反社會的公序良俗,逞強斗狠,抖威爭霸或發泄不滿,打人取樂,尋求刺激,還是出于其它的動機;第二,看所謂的"事出有因",若行為人辯解毆打他人是"事出有因",那么就應考察是否屬實,對于那種為毆打他人而尋找違背常理和社會公序良俗的"借口"和"理由",這是不能成其為"原因"的,這種情況下,行為人所辯解的"事出有因"只能是一種毫無道理的"原因",此時的"事出有因"就是不客觀、不屬實的。如何界定“公共場所秩序”尋釁滋事罪侵犯的犯罪客體是公共秩序。我國刑法典已明確把尋釁滋事罪納入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 罪中的第一節,即 擾亂公共秩序罪 之中,雖然目前理論界對如何理解公共秩序存在一定分歧,但公共秩序顯然不能簡單地理解為公共場所的秩序,從立法的角度講,擾亂公共秩序罪中共有35個罪名,并不以犯罪地點發生在公共場所為構成要件,公共秩序應當是人們在長期的生存實踐中,基于公共生活關系而逐漸形成的有條不紊的狀況,是根據法律和社會公德確立的公共生活規則所維持的社會正常秩序,既包括公共場所的秩序,也包括非公共場所的秩序。本案被害人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享有正常生活的權利,享有其住宅不受非法侵犯的權利,享有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權利,但本案被告人的行為均侵犯了被害人的上述權利,本案的犯罪客體正是公共秩序,故應當以尋釁滋事罪來定罪處罰。處罰 犯尋釁滋事罪 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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